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工程承包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主要是挖填土石方,土石方内外运、场地平整等。
(四)工程数量:此标段挖方总量约为立方米(数量暂定,以审计为准)。
二、工程期限
根据双方协商,工程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环境影响、道路情况、车辆运输、管理情况、施工检查、政策变化以及可能出现群众阻挠施工等一切可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因素,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现其他因素工期不予调整。
三、工程质量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及资料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验收时,应按图纸和验收标准执行。
四、工程价款及结算
(一)工程总造价:经双方确定本合同综合单价为元/立方米,全部工程造价暂定为人民币元(大写 ),包括挖填土石方费、装车费、平整费、运费、卫生费、弃土费、税金及相关费用,双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
(二)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按下列方式办理: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是暂定数量,待甲乙双方共同核对后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如甲方提供的图纸和说明书与实际不符,按实际签证结算。
(三)工程价款结算
1、合同生效并开始施工后,甲乙双方每月底对接确认完成的工作量,甲方于7日内按完成数量总金额的50%支付工程款;
2、土方工程结束后,乙方申报工程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后,30日内付审核结算款的75%;
3、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在60日内向乙方付清全部余款。
五、工程承包方式
1、本合同履约保证金10万元,合同履行结束后,无息返还。
2、乙方不得将合同约定的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工程开工后,如发现乙方有未按合同承诺实施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施工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如甲方发现乙方未按附件中所列的人员进场,甲方有权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开工时项目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相关证书原件送到甲方备案,工程完工后退还。
4、乙方须按合同约定,在指定弃土点弃土,非经甲方同意,土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外运。
六、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
因甲方提供施工图纸、地质勘察资料及地下隐蔽设施(包括水、电、煤气管道等地下管网设施等)不详、不及时或与实不符,除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偿付给乙方由此造成的误工或停工的实际损失;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2、甲方派代表在工地进行技术、质量监督、检查、办理有关施工签证、验收手续等,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
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误工或停工,甲方应负责机械停臵台班费及相应的实际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4、工程变更:甲方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签订补充合同或另外办理施工签证。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5、工程完工后,甲方应组织专门人员在15日内进行验收;
6、双方约定的由甲方应作的其他工作。
(二)乙方责任
1、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
2、负责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护,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保护措施不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按规定设立警示牌;乙方自身人员安全由其自行负责,乙方对行人、过往车辆及周围群众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全部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由乙方引起的第三方人身伤害由乙方自行承担;
3、对于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公共公用、园林绿化设施,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如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及时修复、赔偿。如乙方不及时修复、赔偿的,甲方将按照对方要求给予修复或赔偿,其费用全额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中的公共交通安全、环保管理和安全生产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成品保护工作,发生损失,乙方自费负责修理;
6、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施工期间必须服从市容市政管理,交工之前清理完与现场无关的任何剩余物品及其他垃圾等,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由于违反规定而发生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负;
8、乙方必须与项目管理人员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如乙方没有及时提交材料供应计划申请或因材料堆放不当发生的丢失、损耗、二
次搬运等费用由乙方自负;
9、涉及到材料运输用工等当地群众关系由乙方负责协调,并承担由其发生的一切费用;
10、双方约定的由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
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二)乙方违约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工期完工,每延误1日,按2000元罚款;
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5、中止工程:乙方因非不可抗力连续停工5日以上,视为中止工程,甲方按实际验收合格的工程计算工程价款,从合格工程价款中扣除20%作为罚款,并取消中标资格,后期工程重新选择队伍;
6、乙方必须按排具体人员长驻工地负责施工,连续3日不在工地或不为本工程服务的,每日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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