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吊顶材料合同
发包人:寿光市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青岛百斯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寿光市洛城学校
2、工程地点:寿光市洛城街道文远路与洛兴街交叉口
3、工程内容:洛城学校宿舍1-4#、办公楼、体育馆、专用楼及幼儿园1#、2#楼的硅钙板和矿棉板的采购
第二条:中标单位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1、中标单位:青岛百斯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所中标段:第一标段,中标金额:1139023.50元 3、中标单价
4、合同综合单价说明:综合单价均已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供货成本、运输、卸车、仓储、管理、材料检测费、保险、利润、税金、服务、政策性文件规定
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第三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1、矿棉吸声板技术要求 1.1质量标准编制依据:
GB/T 5480 《矿物棉及其制品试验方法》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8624—1997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GB/T 10294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GB/T 10295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 18696.1 《声学 阻抗管中吸声系数和声阻抗的测量》 GB/T 20247 《声学 混响室吸声测量》 GB/T 20313 《建筑材料及制品的湿热性能》 HJ/T 206 《环境产品的技术要求》
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54-200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11981-89《建筑用轻钢龙骨》 1.2技术参数:
1.3技术性能要求:
1.3.1饰面花色为图集03J502-2毛毛虫系列。 1.3.2配套龙骨见下表
1.3.3 采用明架矿棉板吊顶
1.3.4 板材规格尺寸一致,边角整齐平直,无残缺,无色差。 1.3.5 板材及配套龙骨、挂件必须有检测报告。 1.3.6 保证产品20年内不变形、不脱落、不变色 2、硅钙板技术要求:
2.1 规格:600×600 mm,厚度15mm;龙骨采用烤漆铝合金材料,主龙骨厚1.0 mm,副龙骨1.0 mm,边龙骨0.6 mm,
2.2 所投产品具有国家商标局正式颁发的“注册商标证”。 2.3 生产企业须通过IS0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2.4 硅钙板强度:断裂荷载平均值达200N以上。 2.5 放射性检验达A级. 2.6 防火检验燃A级
2.7 硅钙板内部加强钎维网。
2.8 颜色要求:饰面花色为图集03J502-2毛毛虫系列 2.9 保证产品20年内不变形、不脱落、不变色 3、供货要求
3.1 保证严格依照与招标人签订的供货协议供货。 3.2 保证保质足量供货并随货提供相应工程所需相关资料。 4、技术标准中有与现行国家标准相冲突的,以现行国家标准为准。 第四条:运输及包装
1、乙方负责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输途中的产品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更换,因此影响工期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采用行业标准包装,包装必须坚固,适合长途运输及二次搬运,保证产品的完好无损,因包装不良造成的产品损坏、质量下降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更换成合格全新产品或同意甲方扣减费用及赔偿买方损失。更换货物所发生的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随产品必附的技术资料、备品、备件、工具及其数量
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检验报告及乙方报验及工程竣工所需的资料。
第六条:交货地点、日期和方式
1、交货时间:乙方于2013年9月20日之前具备交货条件。在具备交货条件后甲方发出进场通知后3日历日内乙方须按甲方通知要求的数量及规格将货物运达交货地点。乙方发货前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接货准备。乙方不得因甲方要求延期交货而向甲方提出索赔。 2、交货地点:寿光市洛城学校院内,甲方指定地点。
3、按项目要求将货物送到现场指定地点,保证堆放安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
验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交货单(仅作为货物到场证明):货到现场后,由甲方人员负责接收并在交货单上签字。甲方的签收仅是货物到场的证明,并不作为产品合格及乙方凭此单作为结算及付款的依据。
2、结算单(仅作为货物数量证明):货物到场后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乙方共同将产品数量进行测量确认并办理书面的《材料数量确认单》,《材料数量确认单》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人员签字方可有效。
3、验收单(仅作为货物外观质量证明):货到工地后,甲方组织、监理、总包单位、乙方共同对招标产品进行外观验收。货物到场乙方不组织现场验收或在进行现场验收时乙方不到场,又不及时通知买甲方,甲方将自行组织现场验收,并视为乙方认同验收结果。在验收时如发现质量不合格产品,乙方应在 7日历日内更换为合格产品,乙方未按照规定日期更换的,按照相关违约条款处理罚款10000元。
4、竣工验收:在进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时,产品必须通过四方验收及寿光市质检站的竣工验收。 第八条;产品质量保证期限
1、乙方对产品的质量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日期为准)2年。
2、保质期内或竣工前,产品有质量缺陷,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解决。如遇重大事故,乙方接到通知应立即赶赴现场,在24小时内解决问题或提供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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