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肥料采购合同完整版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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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造林需要,特向乙方采购桉树专用肥料(以下简称“采购物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规格、数量、质量标准及总价款
采购物资的具体规格、数量、质量标准、包装要求及总价款如附件一所示。
第二条 交付日期
乙方应于甲方首次提货前完成全部采购物资的生产,并于[*]年[*]月[*]日起三十日内分批次将采购物资交付于甲方。
第三条 交付地点
交付地点:[*]。乙方负责将采购物资分批次送至交付地点,由甲方清点确认并签字后,视为该批次采购物资的交付。采购物资的装车事宜由乙方负责,卸车事宜由甲方负责。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验收及验收标准
(一)总体质量验收
乙方最迟于[*]年[*]月[*]日前完成全部采购物资的生产,并应在其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进行总体质量验收,甲乙双方指派专人至工厂仓库按正常质量抽检办法共同取样封样,样本各三份,封样后由甲方送至第三方有资质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第一次检验)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经第三方检验后,不符合附件一质量标准,乙方有异议的,甲乙双方各提供50%的封存样本,由乙方送交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以下简称第二次送检),甲方配合,检验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经第二次检验为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经第二次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由甲方承担。对该检验结果,甲乙双方不得存有异议。
自乙方知悉第一次检验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有异议而未进行第二次送检的,视为乙方对第一次检验结果无异议。
检验不符合附件一质量标准的,视为全部采购物资不符合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收采购物资,并要求乙方重新生产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另行采购肥料而支付的货款差价、运输费、劳务费,以及因施肥延迟而造成的生产损失等),若乙方不能或不愿重新生产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二)抽检
总体质量验收合格后,乙方在[*]月[*]日起向甲方交付采购物资。甲方在收到每批次采购物资后进行抽检,抽检合格的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货款,抽检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该批采购物资,乙方对此有异议的,可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再次检验,若仍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该批采购物资及剩余批次的采购物资,并要求乙方重新生产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一切损失(规定同上),若乙方不能或不愿重新生产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三)数量验收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交付的采购物资后及时组织验收并由甲方指定的接货人在交货单据上签字确认。
(四)甲方的验收不免除乙方的质量保证责任。
第五条 付款期限及结算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货款的[*]%作为定金,甲方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违约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所付定金不再退还,乙方拒不履行交货义务或违约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若双方均未违约终止本合同,定金转为货款。
每批次采购物资经甲方抽检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采购物资货款的[*]%。
甲方于收到最后一批采购物资并抽检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有剩余货款。
各类款项汇至乙方下述银行账户即为支付:
开户行:;
户名:;
银行账号/卡号:。
乙方收到每批次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该批货物金额的正式发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迟延付款的,每迟延一天需按应付款项的1‰向乙方计付违约金,迟延30天以上的,乙方有权经书面通知后直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甲方未付清上批次货款的,乙方有权拒绝继续发货。
(二)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每天交付采购物资,不得延迟,乙方迟延交付3天以上的,每迟延一天需按当批次应交付采购物资的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后直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经收到的货款(扣除乙方已交付货物的抵顶部分);如因乙方迟延或拒绝交货而影响甲方生产经营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总体质量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重新生产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规定同上),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乙方不能或不愿重新生产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规定同上)并赔偿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合同总货款的10%;抽检不合格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重新生产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规定同上),乙方不能或不愿重新生产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批次及剩余批次采购物资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规定同上)并赔偿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未能按约定交付的采购物资货款的10%。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包括非因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火灾、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因乙方怠于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1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
(三)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时间延误的,延误的交付期间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协商;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失去意义的,则合同终止,双方互不负赔偿责任。
(四)因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八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或发生与本合同的履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如一方将该争议提交另一方后的30天内该争议无法通过此方式获得解决,则需提交到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各方陈述及保证
(一)其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且其设立已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和批准;
(二)其拥有充分的能力和权力签订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三)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授权代表人已被充分授权签订本协议并使其受本协议约束;
(四)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各项规定应成为其法定的、有效的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自甲方双方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效力。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以下无正文〗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
甲方:
代表:
日期:
乙方:
代表:
日期:
(公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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