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玉石 采购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明细、简介。 1. 乙方所购产品(品名、产地、材质、数量、单价)
2. 简介:新疆和田玉白玉籽玉玉牌,牌型规整,质地温婉,莹润光泽,成色均匀。
正面雕江南山水,亭台楼宇,依水而立,三五好友,结伴而行,泛舟湖面,悠然闲适。雕刻写意精细,有山水画之气韵,高雅脱俗,畅怀隽永。取其景美字香,意境悠远之祈愿,而达天人合一,静心明志之境界。此中情趣,值得细细品味。 新疆和田玉白玉籽玉,玉质温婉,细腻缜密,油亮光洁,莹润色泽,手感舒适,推荐把玩。
雕刻裸女,秀发如瀑,体态丰盈饱满,单膝跪地,双手自然置放于身前,姿态柔美动人,神情温婉含蓄。雕工精湛,比例精准,线条运用婉转自然,构图布局和谐美观,生动传神,具有艺术美感。作品为“玉跪人”,取其谐音,意为遇贵人,预示生活上会有贵人相助,从此吉顺如意,事事通达。
新疆和田玉墨玉作品,玉质凝聚,油润丰盈,光洁滋蕴。
随形雕梨形茶壶,壶身呈圆形,口小腹大,圆润饱满,温婉而秀丽;壶嘴和壶把呈方形,棱线凹凸分明,有棱有廓,权衡比例,秀丽可爱。整体构思巧妙,自然和谐,典雅大方,庄重大气,适合收藏。
第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
1.产品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双方约定标准中最高标准执行。
第三条 产品包装
1.包装要求:在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尺寸、价格、件数等。2.包装物由甲方提供,费用由甲方自行方承担。
第四条 交提货方式
1. 甲方送货:产品运输由甲方负责办理,运费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验收方法
1.甲方提供的每一批产品都须附随根据双方确认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合格报告。
2.乙方根据合同规定或要货通知单及甲方送货单做好收货工作,并及时验收产品。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 签署本合同时,乙方支付货款全部的 5 %,计人民币 105000 元。 2014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货款全部的 95 %,计人民币 1995000 元。
2. 乙方需将相应采购款余下项汇至甲方账户
账户名称:
帐 号:
开户银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 15 %;甲方还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2.乙方若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款,须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应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4.乙方单方违约拒收产品或在验收期间保管不妥造成产品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5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有效期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
合同履行期内,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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