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乙方为承建 工程(工程施工地点在 ),租用甲方建筑器材,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预计租用甲方钢架管 米,扣件 套,顶托套,实际数量以发货单据为准。租赁期间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租赁期间届满,乙方未归还租赁物,视同乙方仍承租租赁物,本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二、乙方在提货时由提货人点清器材数量,验收质量,提货人的签收视为对前述无异议。乙方承担器材自发货时至归还止这一期间丢失、毁损及导致他人损害等器材本身及相关的任何责任,甲方概不负责。乙方送回租用的器材时,甲方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三、乙方租用器材的提货、送回地点均为甲方仓库,仓库所在地为装卸和运输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可代为乙方提供现场施工安装指导,并可为乙方代办运输。装、卸车费按如下标准计算:架管250米为1吨,装车 9 元/吨,卸车 10 元/吨(包码堆);扣件每1000套为1吨,装车 9 元/吨,卸车 10 元/吨;顶托200套为1吨,装车 9 元/吨,卸车 10 元/吨。
四、乙方提货前须向甲方交付押金,并由甲方开具押金收据,乙方不得以押金抵付租金,待租用器材全部送回并且租金全部清结时返还押金。押金收取标准为 。上述租金标准为未含税租金标准,乙方在以收据领取发票时,另外补交与甲方承担的税金数额相等的租金。
六、租期起止时间自发货之日起至送回之日止,租期不足三十天,按三十天计算租金。租金结算以发货单和验收单为结算凭据。乙方应于每月的十五号提请甲方结算租金,乙方未按时结算,甲方有权按照合同和已发货情况计算租金作为当月度乙方应付租金。
七、乙方应按月度交付租金,于每月的十五号将应交租金支付清结。乙方应按时给付租金,未按时给付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租金的3‰加收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如乙方逾期60天不交付租金,甲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至租赁物收回前,甲方有权按照租金标准收取该期间的经营损失。八、乙方须妥善使用和保管租用的器械材。所租器材只限本合同工程使用,不得转租、转借、转换工地;不得截断、焊接、打眼;如转租、转借、转换工地,须经甲方同意。乙方送回租用的器材前,须将器材上的附着物(泥沙)铲除、清刷干净。
九、乙方需另外交纳下列费用;扣件洗油费按 0.1 元/套收取;顶托洗油费按 0.2 元/套收取(乙方不得自行洗油);若钢架管折弯,按 0.5 元/米计收校直费用;若超长超短钢架管改制,按 0.5 元/根计收其费用。所收钢管如由长变短,每根另收损耗费 0.5 元。
十、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乙方没有归还租赁物,则甲方可以视同租赁物已被乙方丢失,甲方有权要求赔偿。但是在赔偿款付清前,因乙方相关于实际占用租赁器材,仍需按租金标准收取费用。甲方可以按照如下标准收取赔偿费;丢失损坏钢架管、扣件、顶托按成本价值120%计收其赔偿费;丢失损坏扣件螺杆、螺帽,则按0.5元/套计收赔偿费;丢失损坏顶托螺母则按2元/套计收赔偿费;丢失损坏顶托底盘则按2.5元/套计收赔偿费;丢失损坏顶杆则按13元/套计收赔偿费;如焊接按1元/套计收赔偿费。
十一、本合同的签订地为 乙方项目部工地 。在履行合同中如有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一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十二、保证人愿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租金、滞纳金、赔偿费和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所有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起算,共两年。
十三、乙方确认 为项目负责人,其身份证号为 。项目负责人的权限为:签订、变更租赁协议;履行租赁合同;提货、指定或变更提货人;进行租赁合同项下的结算;指定或变更合同结算人。项目负责人的预留签字为 。乙方现指定的提货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提货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提货行为乙方均予确认,提货人的预留签字为。乙方现指定的结算人为,身份证 号码为 。结算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结算行为乙方均予认可,结算人的预留签字为 。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至全部租金和相关费用结付完毕之日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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