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两次签约后单位 “ 炒 ” 人,补偿问题引发双方争议
“我在公司工作8年,已签订两次劳动合同,这次到期后单位不跟我续签了,而且只按5年工龄给我经济补偿。”
周昊声告诉记者,2006年4月,他被某公司聘为软件开发工程师。2009年5月,公司与他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并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5月,公司又与他续签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今年3月底,周昊声参与的软件开发项目全部完工。他正想喘口气好好休息一阵儿,4月初,人力资源部刘主任找他谈话,说公司与他的劳动合同将于4月30日到期,因企业效益不好,单位决定与他终止劳动合同,从即日起他就不用再来公司上班了。
听到这个消息,周昊声很震惊:“在公司干了8年,当初的同事早就跳槽了,其他公司高薪挖我都没走,我对这家企业有感情。从最初只懂PC编程,到现在精通手机软件开发,我在公司学到了很多东西,没想到单位竟会有一天不用我了。”
私下一打听,周昊声才知道公司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的真正原因:他是公司里的项目开发骨干人员,月薪2.2万元,是工程师里最高的。单位认为他的工资过高,但又找不到合适的理由降薪,而这次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时会涉及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于是借机终止了劳动合同。
在谈到经济补偿时,周昊声对记者说:“刘主任告诉我,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有权不续签劳动合同,考虑到我在职时工作努力,按每年1万给了我5万元补偿。我反复强调自己是从2006年4月应聘到公司工作的,但他就是不信,说我在单位只工作了5年,所以只能给5万元补偿。”
一:签约两次后应否签无固定期合同?
“因为我已经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再续签时我肯定会申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就是担心我会这样做才终止合同的。”周昊声对记者说。“这几天我咨询了几位律师,他们说我这种情况,单位是无权终止劳动合同的。”
刘主任却有不同意见:“订立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行为,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有不续签的权利。软件研发技术发展很快,我们希望有更年轻的人加入到公司来。”
点评 :连签两次固定期合同,可以签无固定期合同
对此,律师介绍,《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及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本市法院系统的审判情况,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做了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所以,在与周昊声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公司无权终止劳动合同。
二:员工工作年限是否被缩水?
“那您有没有什么其他东西,可以证明您是从2006年4月开始到公司工作的?”记者问周昊声。他摇了摇头:“前后来公司工作的同事都走了,目前我是单位里干得时间最长的员工了,他们不清楚我是什么时候来的。以前支付工资都是发现金,虽然有工资条,但我从没把它当回事,早就扔掉了。”他说。
随后,记者联系了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刘主任。他在电话里告诉记者:“我来这家公司工作只有两年多,实事求是地说,我对单位以前的情况不了解。但从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周昊声只签过两次,一次是两年、一次是三年,共有5年企业工龄,所以只能给他5万元一次性综合补偿。”
周昊声对刘主任的说法不认可,但他又拿不出证据材料。
点评 :对自身工作年限长短,员工应当负举证责任
对此,律师认为,周昊声要想证明自己在公司干了8年,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他从2006年4月至2014年4月底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周昊声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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