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权益平等等原则,签定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合同条款如下:
一、项目名称:户外广告发布
二、广告牌地点:兰岙路与烟青路路口东侧面南和北侧面西各一块
三、项目内容:
甲方租赁乙方所有的两块广告牌,位于兰岙路与烟青路路口,尺寸: 均为18.9米X5.2米,面积共计:196.56平方米。
四、租赁时间:2010年___月 日至2011年_ 月 日
五、维护和报批:
1、广告采用甲方提供画面。
2、甲方提供的广告画面内容及形式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甲方对广告画面内容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能以任何方式使用广告画面内容。
4、乙方自收到甲方第一笔广告费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广告审批、安装、发布。
5、乙方负责发布期间向政府各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6、甲方负责提供广告画面及相应的广告发布报批的手续文件内容。
7、甲方对所提供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责。
六、租赁价款:
广告费总额人民币: 整。¥ 元整
七、付款方式:
1、广告合同签订,甲方支付给乙方广告费总额的50%,即人民币¥ 万 元。
3、广告发布满1个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广告费总额的45% ,即人民币¥ 万 元。
4、广告发布期满之前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广告费总额的5%,即人民币 元。
八、双方责任:甲方应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如因虚假宣传而引起的纠纷乙方不负责任.在合同期内乙方应保证广告画面整齐美观,如有破损乙方应在5日内及时修复.如有不可抗力造成的画面不能继续使用,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更换画面费用由甲方负担。如政府规划原因导致该广告位被取消或拆除,乙方应将已付未发布的广告费退还甲方。
九、违约责任:
1、如合同签订后,该广告不能按时发布,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可按每延误一天顺延两天发布该广告,延误七天以上(包括本数)按暂停发布处理;发布期间如广告无故停止发布,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做出补救措施。否则,应支付甲方广告费总额10%的违约金,甲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更换画面时间比原约定时间延迟一天(甲方原因除外),乙方应承担广告费总额5‰(每天)的违约金。甲方保留要求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2、乙方承诺,发布的广告画面内容、质量要求等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否则,应承担广告总额10%的违约金。
3、广告按合同要求正常发布,乙方按合同中签订的付款日前一周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书并寄达广告发票,通知甲方付款。甲方不能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发布费,按逾期天数每日加付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延付时间超过七天,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广告费总额5‰(每天)的违约金.
十、第八条:保密条款
合同期间和合同解除后,乙方对获悉甲方的企业、产品、计划等有关资料均作为机密文件处理,永久性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人员透露。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时,由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经手人: 经手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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