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谈带薪休假制度 应由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人社部发言人李忠24日表示,劳动合同制度日趋完善,截至2014年底,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8%,但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有待进一步落实。同时对于带薪休假落实情况,李忠表示,如果仅仅将本单位工作时间作为享受休假的累计工作时间,是不符合规定的。
对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李忠介绍,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试点,1995年《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将劳动合同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行以来,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截至2014年底,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了88%。
《劳动法》明确规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2007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我部制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年休假天数、休假安排方式、补偿机制和监督检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围绕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落实相关的规定。带薪年休假制度施行7年多以来,多数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安排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对于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促进企业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认真执行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有待进一步落实。
李忠表示,人社部将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抓好带薪休假工作的落实。相关规定中也提出,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应当根据职工累计的`工作时间来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都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如果仅仅将本单位工作时间作为享受休假的累计工作时间,是不符合规定的。
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劳动关系问题,近年来就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力地推进了劳动关系工作的改革创新,总体保持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但是我国现在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也进入了劳动关系矛盾的凸显期和多发期,有的地区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影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是很繁重的,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当,解决不好,就会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影响企业发展,甚至影响国家的发展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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