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度的优势
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它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信托制度有利于长期规划。
信托存续具有连贯性。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产、辞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终止而终止,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第二,信托制度运用较为灵活。
这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信托设立方式多样化,可以采取信托合同、其他书面形式和遗嘱等方式。
(2)信托财产多元化,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权还是债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3)信托目的自由化,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而创设信托。
(4)信托应用领域非常宽泛,信托品种繁多。
第三,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方面,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所有,也不属于受益人所有,而是被置于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信托所产生的利益归受益人享有。
另一方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使信托财产免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追索,从而赋予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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