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一
为加强对房产管理系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产管理系统干部凡有下列重大事项应予报告: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个人购置的通讯工具以及超过三千元以上的家电、家具、微机等大件物品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二、局党组负责受理副科级干部的报告。一般干部的报告由局纪检组负责受理。
三、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组或纪检组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四、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房产管理系统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局党组将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二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五个方面’’的作风建设和“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建设,结合我社区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和范围
社区副科级以上科级领导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嫁娶等事宜情况
3、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7、配偶、子女和近亲属(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就业、工作变动情况。
8、本人经济上、生活作风上可能引起群众误解的情况。
9、按照有关规定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领导干部个人发生重大事项的,要一事一报,即时即报,特殊情况在事项发生后15日内及时书面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经本单位党组织审核,由党组织负责人(涉及负责人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区纪委干部管理室。
四、具体要求
1、领导干部要增强自觉报告的意识。当个人发生重大事项时,要及时将具体事项以书面形式详实上报;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2、党委要严格审核把关。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报告的内容要严格进行审核把关,经核实后及时上报。
3、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上级党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有事项发生的领导干部要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列入述职述廉报告内容,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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