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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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师法》对教代会民主管理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高校教代会制度是怎样建立和发展的?
1979年,教育工会恢复组织活动后,参照企业实行职代会制度的经验,在辽宁、上海部分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开展建立教代会制度的试点工作。1985年1月,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年5月,党中央作出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012年11月9日国家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发布了《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明确教代会的定位,科学界定教代会的职权,为新时期完善高校教代会制度,进一步推动教代会制度建设进入全面发展阶段,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我校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是第几届,何时召开的?
南京理工大学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于2014年5月15日至16日与校第七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2016年4月26日召开了八届三次教代会。
四、学校为什么要建立教代会制度?
首先,这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需要。要办好学校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教代会能够集思广益,在办学中发挥重要作用。其次,是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第三,是加强和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需要。第四,是进一步改革完善学校管理体制的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五、怎样认识教代会制度在学校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保证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六、怎样理解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教代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教职工代表来自学校各个方面,包括了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产业等岗位的人员。
2、教代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教代会暂行条例规定,教代会在规定范围内行使其各项职权。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学校有关方面应当实施、执行。教代会的提案,有关方面应当认真落实、处理。
3、教代会具有较完备的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教代会有会议、提案、表决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形成了执委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代表组构成的组织体系。
4、教代会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有关法律法规对教代会作了明确规定,教代会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5、教代会经受了实践检验。教代会工作在学校改革、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教代会这一形式已经为广大教职工和各级领导所认可。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代表“常任制”的含义是什么?
按照高校教代会暂行条例规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意味着代表一经选举产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任职,无论教代会是开会还是闭会期间,代表应始终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代表实行常任制有利于教代会工作制度化和经常化。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销或更换本单位的代表。如代表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原单位应及时补选并报教代会执委会备案。
十、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享有那些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十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那些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十二、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和建立规则是什么?
教代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原则上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十三、怎样理解工会与教代会的关系?
答:学校工会与教代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性的组织,从中央、地方到基层,有系统的组织体系。教代会则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两者性质、地位、作用不同,但相互关系又很密切。我校教代会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党委的领导下,在执委会指导下,开展教代会各项工作。长期以来,我校教代会与工会工作一直是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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