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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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制度
第一条 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奖励或处罚
一、奖励项目
公司设立的主要奖励项目包括:
1) 年度专业成就奖:以公司内各个系统的工作环节为基础,每年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在每个业务系统内评选,具体评选标准和体系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制定,奖项设为公司优秀员工、优秀管理者、创新奖、优秀团队奖等等;
2) 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状况每年组织评选相应奖项;
3) 即时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的表现及时给予的奖励。
二、 奖励方式:
公司为员工提供丰富灵活的奖励方式:
1) 通报表扬:由公司或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发,通报范围视具体奖励行为而定;
2) 即时奖金;
3) 奖励性假期:除员工正常可以享受的.假期外,还可以得到额外的奖励性假期;
4) 奖励性旅游;
5) 参加外部培训;
6) 出国考察。
7) 晋薪晋级 三、获奖程序:
员工受奖应由部门主管向公司企业发展中心提出申请,经企业发展中心提供意见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决定奖励级别与方式,企业发展中心发布奖励通知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员工档案。
公司内统一设立的奖励,将由公司企业发展中心向总经理同意推荐,经总经理核实,在公司内公布奖项。
四、奖励细则
1.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 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4) 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5) 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6) 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7) 遗留问题解决有重大突破者
8) 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或完成重要突击任务者
9) 培养和举荐人才方面成绩显著者
10)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妥善平息重大客户投诉事件者
11)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具有高度奉献和敬业精神者
五、处罚方式
对于违反公司制度的各种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程度等进行惩罚。
六、惩罚种类
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经济处罚包括罚款、取消奖金。
行政处罚包括:批评、警告、记过、降职和辞退。
根据员工违纪行为的严重性,公司将采取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
七、处罚细则
1.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批评的行政处罚,同时处以经济处罚。
1) 迟到、早退、外出不登记,不着工装,不戴工牌者。
2) 不能及时、认真清扫自己的卫生区,办公区内(桌面、地面)凌乱,不整洁者。
3) 在办公区内、抽烟、扔烟蒂、扔废纸等垃圾者。
4) 接听电话不礼貌,使用不规范用语,影响公司形象者。
5)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衣冠不整、奇装异服影响公司形象者。
9) 培养和举荐人才方面成绩显著者
10)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妥善平息重大客户投诉事件者
11)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具有高度奉献和敬业精神者
12) 为谋私利,利用公职权力或工作时间为其他公司工作,从事第二职业者。
13) 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
1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15) ) 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使公司蒙受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6) 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17) 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8) 年度内累计记过三次者。
八、处罚程序
对员工处分一般情况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提出,经人力资源部调查审核通过,上报总经理决定后执行。
员工受到惩罚处分时,由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惩罚通知,并在公司内公示,同时记过以上的处罚记入本人档案,受到开除处分时,人力资源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九、处罚申诉
给予员工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应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公司讨论,慎重决定。
在批准职工处分以后,如果被处分者不服,可以越级申诉,但在公司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按原决定执行。
第四条 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者,或董事长、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第一责任人赔偿 50 %- 60 %; 第二责任人赔偿 40 %- 20 %;第三责任人赔偿 20 %- 10 %;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总经办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六条,员工功过抵销规定
(一)嘉奖与警告抵销。
(二)记功1次或嘉奖3次,抵销记过1次或警告3次。
(三)记大功1次或记功3次,抵销大过1次或记过3次,员工功过抵销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者为限。
附则
1. 本制度由企业发展中心制订、解释,并由企业发展中心负责监督执行。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 本制度凡有与国家法令、法规有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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