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
为规范广西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12月5日,广西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明确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指导、监督、推进全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对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和经营异常名录异议与监督作出明确规定。
《制度》明确,企业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是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是未在工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制度》规定,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由负责其登记注册的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自当年7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工商部门发现企业未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公示相关即时信息的,应当向企业下达《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相关信息的,工商部门应当自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根据举报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工商部门到企业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实地核查,能够确认其无法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工商部门发现企业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时间、事由、作出决定机关等情况,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统一向社会公示。因多种情形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只作一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应当将多种情形记载于企业名下。
《制度》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一是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已经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的;二是因未按规定公示有关即时信息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已经履行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义务的;三是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已经更正其公示的有关信息的;四是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已经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企业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注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自动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由工商部门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自动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制度》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向属地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机关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书面申请;委托他人提交移出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企业出具的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时间和范围。工商部门作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企业送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部门须在3年期限届满前的最后60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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