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印发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沪公积金〔20XX〕97号
各区(县)管理部:
为了指导和规范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XX年7月14日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
为了指导和规范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申请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照各不低于5%缴存住房公积金:
1、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2、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XX]300号)明确的小型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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