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承诺书范文锦集9篇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都写过信吧,书信是一种用书面的形式向亲人、朋友、同志问候、谈话、联系事宜的应用文体。你所见过的书信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单位承诺书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单位承诺书 篇1
我单位勘察的 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促进我单位加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确保质量事故为零、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依法取得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二)我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并对其勘察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三)我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四)我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五)我单位承诺在建设工程勘察中未履职履责到位按以下原则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其规定从严、上限处罚。
勘察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项目负责人: 电话:
单位承诺书 篇2
一、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企业保密规章制度,严格做到:
1.不在公共场所、私人交往中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2.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3.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邮电、通信工具传输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4.不在无保密保障的企业办公自动化系统公文传输系统及互联网上处理、传递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5.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或保存涉密文件、资料,不私自留存阅办完毕的涉密文件、资料;
6.不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场所;
7.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擅自复印涉密文件或扩大涉密文件的知悉范围,复印件、抄录件严格按原文件的密级管理;
8.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擅自对外提供作为内部事项管理的文件或信息;
9.不在外事、社会活动中携带涉密文件、资料;
10.因公或因私出境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企业规定。
二、对本岗位工作中涉及的密件、密电在收发、登记、分办、送批、传阅、保存、归档的各个环节都严格遵守企业各项保密制度,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确保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三、认真执行企业和部门重大事项上报制度。本人发生失泄密事件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将有关情况向部门领导汇报,决不隐瞒。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和商业秘密时,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企业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四、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保密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五、本《保密承诺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承诺书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执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执行期限根据实际确定)。
承诺人: 部门负责人:
(签字) (签字)
单位承诺书 篇3
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xx〕99号)、《宿迁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xx〕168号)等有关规定,在办理税收优惠事项过程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本公司没有下列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二)欠缴应纳税款6个月以上且累计欠缴地方税收税款数额 100 万元以上的;
(三)拖欠社会保险费 6 个月以上;
(四)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或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数额 100 万元以上的。
三、本企业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四、本企业提供的材料所涉及的全部信息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
五、本企业在省、市、县(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没有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六、若违反本承诺,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自愿按照《宿迁市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暂行)》(宿政办发〔20xx〕171号)规定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宿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承诺单位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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