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有关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欢迎大家一起来借鉴一下!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草原火灾应急工作机制,全面、迅速、有序地依法处置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草原火灾损失,保护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安全和牧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草原防火条例》、《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宁夏草原管理条例》、《宁夏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草原(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火灾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火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银川市应急委员会和银川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对本行政区域较大草原火灾的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草原火灾的主体。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县(市)区人民政府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银川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重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银川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开展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银川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农牧局局长、银川市武警支队副支队长担任,成员由银川市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商务局、卫生局、安监局、林业局、粮食局、市政府政府应急办、气象局、通讯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兴庆区、西夏区、金凤区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草原火情监测预警
草原火情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自治区气象服务中心和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卫星遥感监测和地方报告。
草原防火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进入防火期(10月15日—翌年5月15日),设值班室,24小时值班,办公室领导带班。值班室负责接收卫星监测的火点信息、及时通知火点所在市县(市)区草原防火办公室,并要求当地迅速进行核实,及时反馈信息。办公室对反馈信息进行核实,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防火指挥部在进入草原防火期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并组成督查组赴重点草原防火区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火灾发生规律,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在跨行政区域的草原地区、草原和森林交错分布地区,要根据草原防火工作实际,开展区域联防和部门联防,确定联防区域,建立定期会商和紧急会商、火灾预防预警和联防措施、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扑火人员和物资支援、灾民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联防联控机制。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预报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减少草原火灾的发生。
3.3 预警支持系统
重点草原防火地区要加强草原防火指挥系统建设,确保草原火情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指挥有力。
4 应急响应
4.1 火灾响应级别
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
4.1.1 Ⅰ级(特别重大)
正在燃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伤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国家级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区的;
(5)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4.1.2 Ⅱ级(重大)
正在燃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伤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国家级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区,或位于自治区(省)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5)自治区境外大面积草原火距我区边界5公里以内或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对我区境内草原造成较大威胁的。
4.1.3 Ⅲ级(较大)
正在燃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的;
(2) 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4)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5)位于地市交接区域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4.1.4 Ⅳ级(一般)
正在燃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4)Ⅰ、Ⅱ、Ⅲ级草原火灾之外的。
4.2 响应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制订和完善本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负责对Ⅰ、Ⅱ、Ⅲ、Ⅳ级草原火灾作出积极响应。
根据草原火灾分级标准,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 、Ⅳ级响应。
草原火灾发生后,市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Ⅰ、Ⅱ、Ⅲ、Ⅳ级草原火灾本级草原防火应急预案,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县级视各县草原情况制定县级启动应急预案。
4.2.1 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草原火灾,银川市要向上级迅速报告,并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迅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报告。由自治区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本级Ⅰ级响应程序。同时启动银川市森林草原防火I级响应程序
(1)应急组织机构各组工作人员迅速到位;
(2)指挥部迅速对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对扑火工作做出总体部署,发出指令;
(3)派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4)根据火情及市县(市)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申请,由指挥部决定调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根据需要由草原防火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跨市、县(市)区、跨部门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
(5)必要时政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
(6)与市气象服务中心等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必要时建议由市气象局提供扑火应急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扑救草原火灾。
(7)对重大草原火灾以上的草原火灾(含重大草原火灾),市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必须赶赴火场,协助组织和督促地方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4.2.2 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草原火灾,及时向上级上报,并由自治区政府上报农业部报告。由自治区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迅速对火情做出分析和评估,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同时启动银川市Ⅱ级响应程序
(1)根据指挥部领导指示,协助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2)根据火情,派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3)根据火情及县(市)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申请,由指挥部决定调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根据需要由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跨县(市)区跨部门的`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
(4)与市气象服务中心等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必要时建议由市气象局提供扑火应急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扑救草原火灾。
4.2.3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草原火灾,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向上级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报告,并同时启动银川市Ⅲ响应程序。
(1)与银川市气象服务中心等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掌握火情动态,及时将火情信息通报地方;
(2)与县区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火场前线扑火力量部署、火场地理信息、气象和扑火情况,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根据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跨县(市)区跨部门的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
(3)传达落实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
4.2.4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草原火灾,市级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启动本级政府Ⅳ级应急预案,并向自治区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报告情况。草原防火办公室密切关注火情动态,掌握各级地方政府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作出响应情况。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草原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火情信息,发生Ⅰ、Ⅱ、Ⅲ级草原火灾可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接报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自治区政府。除Ⅰ、Ⅱ、Ⅲ、IV级草原火灾之外,各县区草原防火指挥部自己根据火灾情况启动本县区应急预案。
4.3.2 信息报送内容: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地点、经纬度)、过火估测面积、火场地理状况、火场气象状况(温度、风力、风向)、扑救力量(人员、车辆、主要扑火设备数量)、火情发展趋势、火灾级别、人员伤亡、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情况等。
4.3.3 县、市级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每日8时、16时通过宁夏农业信息网和传真向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报送重点火场综合情况,并根据情况向受威胁地区有关部门和相邻行政区域草原防火指挥机构通报火情。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向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信息。
4.4 通讯
市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准确掌握各县(市)区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值班电话、主要负责人电话;掌握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联系方式。必要时,指挥部设立草原防火指挥专线电话。
4.5 前线指挥
草原火灾扑救的前线指挥部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建,直接指挥扑救工作。
4.6 救护医疗和安全防护
火灾现场救护、后方支援及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疫病防治、牲畜转场等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需要国家派遣参与扑火的,按照《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8 新闻发布
新闻媒体的采访由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负责,指挥部领导审核发布。必要时指挥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指定新闻发言人。
4.9 气象服务
气象部门根据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通报的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情蔓延趋势等信息,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分析研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具有有利时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4.10 应急结束
火灾被扑灭,人员撤离火场后,由市、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的,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会同自治区应急办提出建议,自治区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Ⅰ、Ⅱ响应。发生较大草原火灾的,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市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发生一般草原火灾的,由县草原防火指挥部会同县级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县级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Ⅳ级响应,转入正常工作,并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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