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赔偿的协议书
1非因工死亡赔偿的协议书
甲方:天津高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张三
乙方:李四,系死者王五之妻(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与死者王五均系甲方工人,20XX年11月13日下班后,乙方与死者王五未经厂方允许在厂区宿舍内生炉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经抢救无效王五于20XX年11月14日死亡。为妥善解决王五死亡善后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丧葬事宜:
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及时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所需丧葬费用由甲方支付。(死者全部救治费用已由甲方支付)
二、赔偿金额:
甲方向乙方赔偿一次性救济费计人民币壹元。除承担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
三、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20XX年11月16日前甲方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全部赔偿金XXXX元。
四、乙方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20XX年X月XX日
2非因工死亡赔偿的协议书
甲方:马宗果家属()
乙方:溧阳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
马宗果(身份证号612524198311275635)系乙方职员,于20XX年9月4日非因工死亡(医院诊断为脑疝形成珠网膜下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为妥善解决马宗果死亡善后事宜,甲、乙双方结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一、丧葬事宜:甲方负责处理死者丧葬的.全部事宜(从太平间起到死者安葬完毕为止)。
二、补偿金额:
1、太平间尸体存放及相关费用5400元(伍仟肆佰元整);火化及骨灰盒费用3080元;运尸费2300元(从神木县医院太平间到榆林殡仪馆)。
2、丧葬费:员工所在单位平均工资3个月的补助(3个月*1876元/月=5628元)。
3、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员工所在单位平均工资12个月的补助(12月*1876元/月=22512元)。
4、家属来回车费补贴:10580元(壹万零伍佰捌拾元整)。
5、家属电话费补贴:500元(伍佰元整)。
6、发放未领月工资,金额为:
三、乙方已代付全部医院费用、安排家属宾馆食宿费用,该款由乙方全部承担(如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保留追讨之权利)。
四、付款方式: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现金元。
五、违约责任:1、乙方迟延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
六、见证条款:丙方见证双方全面实际地履行补偿协议
七、甲方负责补偿款项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八、协议签订执行后,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不得以任何理由就马宗果非因工死亡事件对乙方提起诉讼、仲裁,如甲方跟非乙方提起诉讼、仲裁,乙方会积极配合甲方进行诉讼、仲裁。
九、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名及手印):
乙方(签名及手印):
丙方(签名及手印):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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