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的未婚证明步骤
我男朋友是香港的,我是四川的,到香港结婚的话要开一个未婚证明,我想这个证明肯定是在民政局开,不过不知道是在市民政局还是省民政局开,香港 未婚证明。因为问过香港的律师,有的说要开有的说不要开,所以也不知道到底要不要?我在香港结婚的时候就开了未婚证明!去街道办开!30块钱!
准备在内地注册结婚 其中一方是香港人 需要办理未婚证明!我想问下在香港要怎么办理未婚证明 ? 要去那里办 ?需要多少钱? 需要多少时间? 希望各位帮下忙 ~ 办理过程越详细越好 因为我是个笨手笨脚的人 如果有电话可以直接打去办的就最好 谢谢各位帮忙!!! 香港岛湾仔的为什么不在香港办结婚证,在内地办的话,以后内地一方申请单程证非常麻烦,而且叫律师开这些,费用也高,去香港拿结婚证也就一千多港币的费用,往后申请单程证什么的,也不用再找律师。
根据《婚姻条例》所订定的婚姻登记应缴费用:
将拟结婚通知书存盘及展示$305
在登记官办事处内举行婚礼:
(a)正常办公时间内$715
(b)正常办公时间以外(非公众假期的星期六下午或星期日)$1,935
在香港注册结婚办理步骤
1.预约登记
先要在网站上提交预约登记的表格,按要求写就行了点击此处进入预约网站,提交的时候要写明你要在哪个婚姻注册处办理,通常尖沙咀或者金钟的是大家的首选,也就是电视剧里经常看到的。还要写明是要在哪一天办理,因为每个注册处每天可以处理的新人数有限,所以要先到先得的顺序,提交晚了的话,就只能换地方了。
通过这项网上服务,你可预约递交拟结婚通知书,更改、查询或取消有关预约、查询拟结婚日的最早预约日期;以及查询婚姻登记处可供举行婚礼的剩余名额。完成预约后,你也可以使用这项网上服务递交婚姻登记所需的资料。
你须准备相关文件,以便于使用预约服务时输入双方的个人资料,包括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以及联络电话号码,未婚证明《香港 未婚证明》。
预约递交拟结婚通知书及预留婚姻登记处礼堂的名额
你只可经互联网或互动话音系统(电话:(852) 3102 3883)预约一个时段,而预约可于举行婚礼日期的3个月前的14日内办理。可供选择的举行婚礼日期会在每天早上8时更新。你可选择任何一所婚姻登记处及拟结緍日期。预约服务的安排是按所选择的登记处的举行婚礼日期以先到先得的原则办理。
若你成功预约,系统会给你一个递交拟结婚通知书的日期。你必须于当日到指定的婚姻登记处或办事处递交通知书,并根据预约确认书上的优先次序,选择举行婚礼的确实时间。若你未能于指定日期递交拟结婚通知书,你的预约,包括递交通知书及所选的婚姻登记处及结婚日期,将会被取消。
接着要进行预约的确认,有两个办法:
一是:第二天通过传真将所需的证件影印件传真过去,不过所留日间联系电话,一定要可以接通的。
二是:第二天到指定办公地点直接提交证件的正本给他们看一下,就可以了。
2.登记日期确认
这个是在注册日期三个月整的,这个是可以一个人去也可以两个人去的,要提交两个人证件的正本或者复印件。如果是复印件,就要在正式注册之日前三天再拿正本过去一下,验明正身。
当成功预约递交拟结婚通知书后,请使用这项网上服务预先递交婚姻登记的所需资料,这可节省在赴约当日在柜位办理递交通知书手续的时间。如你选择经网上递交婚姻登记的所需资料,你最迟须在所预约的日期前1天经网上递交所需资料。
3登记注册
在约定好的日期和时间到你定好的地点去登记就可以啦。在婚姻登记处举行的'仪式,一般是遵循这么一个仪式。新郎及新娘应按照与婚姻登记官约定的时间十五分钟前到达,并携同两位见证人(年龄须在十八岁或以上)签署作证。按照香港的习俗是中午或者下午注册,晚上接着婚宴,就是一天下来全部搞定,所以大部分新娘是穿着婚纱去注册的,同时双方交换结婚戒指!
他们可邀请亲友到场观礼。
在婚礼进行中,双方可交换戒指。
结婚双方及见证人须在一式两份的结婚证书上签署。婚姻登记官须将一份证书交予结婚双方,并将另外一份在婚姻登记处存盘。
根据《婚姻条例》所订定的婚姻登记应缴费用:
将拟结婚通知书存盘及展示$305
在登记官办事处内举行婚礼:
(a)正常办公时间内$715
(b)正常办公时间以外(非公众假期的星期六下午或星期日)$1,935。
4.婚姻监礼律师制度。
以上三步骤是按香港婚姻注册登记的步骤走的,而如今有更方便快捷的选择,就是婚姻监礼律师制度。由2006年4月21日开始,在香港申请结婚的新人可以自由选择婚姻监礼人,由婚姻监礼人主持婚礼的地点,包括监礼人的办事处、酒店、会所、公园、婚姻服务公司的礼堂,以及乡村的祠堂等,当然,如果追求浪漫难忘的话,还可以到香港迪士尼乐园里面,不过费用比较贵。
【关于香港的未婚证明步骤】相关文章:
1.未婚计生证明范本
2.未婚未育证明范本
4.未婚证明范本
7.未婚证明的模板
本文来源:https://www.010zaixian.com/shiyongwen/30480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