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的作用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下面是出生医学证明的作用,请参考!
出生医学证明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母婴保健法》规定,由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其法律效力是;
(一)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二)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三)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四)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五)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六)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与签发
(一)签发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活产婴儿系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二)填写要求
1、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 记录婴儿出生状态,根据<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接生人员或指定专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由计算机打印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接生人员本人及婴儿母亲签字。
3、新生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正规。
4、性别、健康状况及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分别在有关文字上或□内划“√”;健康状况可结合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按新生儿出生时所在地填写。
5、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或外籍人,在身份证栏目□内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如军官证、士兵证、外籍护照,按实际数码顺序填在□内,尾数后□内标“●”。
6、父母为台、港、澳居民,已获得外国国籍的填相应国籍,未获外国国籍的填“中国”籍,其后标(台)或(港)、(澳)。
7、在综合医院和其他医院出生的, 在医院后□内划“√”;在妇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内划“√”家庭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 ”;其他地点出生系指在车、船、飞机上出生等情况,填写时需注明,并在其后□内划“√”。
(三)签发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
2、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由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亲子关系证明”,(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应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保存。
3、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接生地所在的乡(镇)卫生院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
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籍登记机关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交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户籍登记机关拆切,私自拆切视证明无效。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
(一)依据卫生部、公安部卫基妇发〔2001〕45号文的有关规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出生证明时,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
(三)《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在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1.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2.已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四、关于无效《出生医学证明》
(一)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二)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1、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2、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3、无效《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有签发单位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别方法
《出生医学证明》内芯板面的设计特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示意图上有一多层环形空洞,位于板面中央印有“中国妇幼卫生”标志,以标志和环型空洞为中心向外辐射多条曲线和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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