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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秦简丛考的论文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里耶秦简丛考的论文

 [内容提要]:里耶秦简是21世纪最重大的考古发现,其学术价值,足以与敦煌文献、甲骨卜辞媲美。近年来,许多学者都在关注这批简牍的整理工作。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里耶秦简选释》对已经公开发表的30余枚简牍,进行了文字隶定、标点注释。本文正其误、补其阙,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

[关键词]: 秦简 校释 补正

  《湘西里耶秦简选释》发表于《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该文由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张春龙先生执笔,文章对已经公开发表的30余枚简牍,进行了文字隶定、标点注释。原始材料的整理,必须谨慎,草率从事,难免误导来者。遗憾的是,该文虽经北京大学李家浩先生审阅,错误疏漏仍不在少,兹结合该所《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有关材料,略作补正。

 一、J1(9)981号简

  《选释》P19:

  J1(9)981正:……廷曰令居赀目取船,弗与谩曰亡。亡不定言,论及讂问,不亡。定谩者訾遣诣廷,问之,船亡审,沤枲廼甲寅夜水多,沤流(浮)船,船系绝,亡,求未得……(1)

  此简文字隶定可从,但句读错误严重,故文意支离,几不能解。按:

  “居赀”,里耶秦简、云梦秦简用例极多。在秦代律令中,“居赀”是一种正在执行的处罚形式,包括罚钱财、罚戍边、罚徭役等。

  “言论”是指按律令的论处。

  “讂”,《广雅·释诂》训“求”,是“讂问”即讯问。

  “訾”,诋毁,此为秦代口舌罪之一科。

  “审”通“沉”,古文献习见,不烦例举。

  “枲”,麻属,《玉篇》:“麻,有子曰苴,无子曰枲”,《诗·陈风》:“东门之池,可以沤麻。”是“沤枲”与“沤麻”同意,用指水域。

  因此,简文当读为:

  ……廷曰:“令居赀目取船,弗与,谩曰‘亡’。亡,不定言论,及讂问,不亡,定谩者‘訾’,遣诣廷。”问之,船亡,审(沉)沤枲,廼甲寅夜水多,沤流(浮)船,船系绝,亡,求未得……

  简文的意思是说:……官方的律令规定:“命待罪的差人来取用公船,不给,胡说丢了。如果真丢了,可以不追究责任,待追查没有丢失,则定胡说者以‘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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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本文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里耶秦简研究》(批号:05BYY024)的'阶段性成果。

  的罪名,并且还要把胡说者送到官府去。”现经查问,船确实丢了,已沉到水里去了,原因是甲寅之夜发了洪水,水涨得很大,把系船的绳子撑断,船就漂走了,找也没找到……

二、1(12)10号简

  《选释》P20:

  J1(12)10正:廿六年六月癸丑,迁陵拔讯、蛮、衿/

  J1(12)10背:鞫之:越人以城邑反,蛮、衿害弗智(知)/(2)

  按,“拔”当作“掾”,此殆未细审字形而误(J1(9)984简“迁陵掾”,《选释》、《简报》亦释为“迁陵拔”,并误)。“掾”是官署分曹治事的属吏,云梦秦简及敦煌、居延汉简屡见不鲜。“”当作“抨”,此字右旁不甚清晰,但末笔右拐仍很明显,释为“”,殆由不习篆书,不知“平”字篆法之变而误(“平”字中竖既可向左、亦可向右)。“讯抨”其实就是刑讯。

  此简虽已残断(下半截尚不知所踪),但其正、背面“蛮”“衿”二字之后均有重文符号,却不容置疑。这足以说明,“蛮”“衿”二字必须连读,否则无以成句(“蛮衿”指当地少数民族)。

  所以,笔者认为,J1(12)10简应当读作:

  (正面):廿六年六月癸丑,迁陵掾讯抨蛮衿,蛮衿……

  (背面):鞫之:越人以城邑反蛮衿,蛮衿害(曷)弗智(知)……

  按,故楚西南边界,在今广西境内,“越人”可能就是侨居于酉水中上游地区的西越之人。看来,本简算得上是一条吞舟之鱼,它透露了一场血腥的民族冲突。“越人以城邑反蛮衿”,说明当地少数民族对越人的欺凌与歧视较为严重,而两个民族之间的这场冲突也具有相当规模。质言之,廿六年,秦始皇刚刚统一天下,酉水流域的社会治安尚不稳定,民族矛盾依然存在。

 三、J1(8)157号简

  《选释》P13:

  J1(8)157正: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邮人缺,除士伍成里⒊桑矗邯⒊山匀嗣),成为典,の邮人。谒令、尉以从事,敢言之。

  J1(8)157背: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却之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又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尉已除成、の启陵邮人,其以律令。/气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正月丁酉旦食时,隶妾冉以来,欣手。(3)

  1,“却之” “迁陵丞昌却之启陵”,《选释》无注,审慎。有人解释为“迁陵名叫昌却的县丞来到启陵乡”(4),实不过望文生义而已。其致误之由,大概是没有注意到J1(8)134简亦有“却之”一词:“(廿六年)六月庚辰,迁陵守丞敦狐却之司空。”(5)这里,司空是官名而非地名,实不容置疑,故“之”不能训“到”。更为重要的是:始皇廿六年,迁陵代理县丞(守丞)名“敦狐”而非“敦狐却”亦有铁证!此见J1(16)9简:“廿六年五月,……迁陵守丞敦狐告都乡主:以律令从事。”(6)其实,敦狐次年仍未迁官。J1(16)6简提供了这一线索:“廿七年,……三月庚戌,迁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乡司空、仓主,听书从事。”(7)

  因此,笔者认为:“却”“之”当连读,却训退,其义不烦他求。当然,用于公文下达,理解为“未获批准,特此批复”,即不中,亦不远。试以J1(8)157简为例,略作说明:启陵乡任命成为“邮人”的申请,虽然获得了上级(迁陵县)批准,但该乡任命の“里典”(按:里典实即里正,避始皇讳改)的申请,并没有被审核通过,因为这种任命找不到法律依据。针对此事,所以批复中使用了“却之”一词。J1(8)134简,文字衍缺较多,其意不明,但简中“却之”作上述理解,并无问题。由此看来,“却之”乃是秦代行政司法公文中的术语之一,以典籍未见,故而弥足珍贵。

  2,“快行” 《选释》以“发送紧急文书”释“快行”,误!J1(8)157简根本就不是什么“紧急文书”。该简所记日期及收发程序,足以为证:正月十七日(甲午),启陵乡拟就了任命“里典”、“邮人”的报告,事隔三天,即正月二十日(丁酉),某隶妾(女刑徒)把这份报告送到了迁陵县署,县丞虽于当天(丁酉)处理了此事,但是,批复的正式下达却在第二天(戊戌)。这里,有两点需要特别留意,其一,报告送递者的身份是隶妾(女刑徒)。其二,县丞的相关批复,次日才送走。以上述两点与《云梦秦简·行书律》相比照,即不难发现问题。《行书律》规定:“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行书)。……行命书及署书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8)——派遣隶妾(女刑徒)传送一般公文,都是非法行为,何况紧急公文?又,该文书上传、下达的时间拖延,更能证明,它是属于文书中的“不急者”。确实,任命一个“村长”(里典)和一个“邮递员”(邮人),那里称得上“紧急”呢?质言之,“行”释“送递”不误,而“快”只能释作人名。其实,此人还出现在J1(16)1、J1(8)156、J1(8)158三枚简牍中:

  J1(16)1:守府快以来。(9)

  J1(8)156正:……四月癸丑水十一刻(刻)下五,守府快行少内。(10)

  J1(8)158背:四月丙辰旦,守府快行旁,欣手。(11)

  显然,它们都不能视为所谓“紧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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