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质量证明资料
篇一:工程材料进场验收
1.审核材料的认可范围
产品生产厂、钢号、级别、规格、标牌、外观检查、锈蚀度、重量正负差,并附生产厂家合格证、随货材质单
2.材料的进场验收:品牌、规格、颜色、质量、数量(包括配件)、品质证明
1)质量证明文件应反应工程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等,并与实际进场材料相符
2)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一致,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3)建设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办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有进厂检验记录;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材料应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复试或有见证取样送验,有相应试(检)验报告
4)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需要代换且改变了设计要求时,应有设计单位签署的认可文件。
5)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的材料应有相应资质等级检验单位的检测报告,如压力容器、生活供水设备、消防设备、卫生洁具等
6)使用新材料、新产品,应有由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或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同时具有产品质量标准和实验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和实验要求进行试验或检验。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安装、维修、使用和工艺标准等相关文件。
7)进口材料和设备等应有商检证明(国际认证委员会公布的强制性认证【CCC】产品除外)、中文版的质量证明的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版的安装、维修、使用、实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8)建筑电器产品被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2000年第33号公告的,必须经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证标志为“中国强制认证(CCC)”,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
3、工程材料进场报验
1)工程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外观、数量及质量证明文件等),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材料进场验收表,报请监理单位验收。
2)材料进场报验须附资料应根据具体情况(合同、规范、施工方安等要求)由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预协商确定。
3)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应有时限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须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各自的报送和审批工作。
4、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内容包括:
1)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是否齐全
2)时间进行材料数量、规格和型号等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计划要求
3)材料外观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4)按规定须抽检的材料、构配件是否及时抽检等
*按规定应复试的工程材料,必须在进场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取样复试,主要材料的取样和试验项目应符合要求,见证取样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
*材料验收最好是安排在材料进场时立即进行。所以约定验收时间非常必要,以免出现材料进场时,没有进行验收,影响进度。
篇二:材料出厂质量证明及进场检.doc内容
1. 出厂合格证。各种材料出厂合格证,主要包括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工程材料,均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工程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等,并与实际进场材料相符。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材料如保温材料,应提供省级节能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
2. 质量证明文件 (合格证、测试报告)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应接类别、规格、品种、型号分别整理,使用合格证或复印件贴条按进场顺序贴好,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3. 进场检 (试)验报告。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有进场检验记录。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材料,应接相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进行复试见证取样,有相应试 (检)验报告。
4.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需要代换且改变设计要求时,应有设计单位签署的认可文件。
5. 凡使用的新材料、新工艺,应由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或部门出具鉴定证书,同时具有产品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进行试验或检验。新材料、新工艺还应提供安装、维修、使用和工艺标准等相关技术文件,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6. 供应单位或加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所供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施工单位则需收集、整理和保存供应单位或加工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后进行的检 (试)验报告。各单位应对各自范围内工程资料的'汇集、整理结果负责,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
(1)水泥:水泥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温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内容。水泥生产单位应在水泥出厂 7d 内提供除28d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水泥28d强度结果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d内补报。 水泥进场应对安定性进行复试。
用于承重结构的水泥;部位有强度等级要求的水泥;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 (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和进口水泥以及存放条件不当影响质量的水泥,在使用前按规范规定必须进行复试,有试验报告。承重结构的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用水泥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2)轻骨料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接规定复试,有复试报告。
(3)成品、半成品、构配件 (含预制构配件)进场后,应由监理 (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主要检验内容包括:
1)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是否齐全。
2)实际材料数量、规格和型号等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计划要求。
3)外观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4)按规定须抽检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是否及时抽检等。
5)按规定应进场复试的工程材料,必须在进场检查验收合格后取样复试。
6)成品、半成品、构配件 (含预制构配件)生产单位应保存各种原材料的合格证、复试报告以及构件的性能试验报告等材料,并应保证各种资料的可追溯性。
7)建筑外窗除有三性试验 (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透性能)检测报告外,还应有传热系数检验报告。
8)有隔声、隔热、防水阻燃、防水防潮和防腐等特殊要求的材料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
9)当规范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做见证检测,或对材料质量产生异议时,应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并有检测报告。
(4)幕墙工程。幕墙工程材料主要包括玻璃、石材、金属板、铝合金型材、钢材、胶粘剂及密封材料、五金件及配件、连接件和涂料等。
1)主要材料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商检证明等。接规定应复试的幕墙材料必须有复试报告。
2)幕墙应除有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及平面变形检测报告外,还应有传热系数检验报告。硅酮结构胶应有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检测报告。
3)玻璃、石材和金属板应有由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
安全玻璃必须有强制性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安全性能检刷报告,井投有关规定取样复试。
4)铝合金型材应检测涂膜厚度。
5) 防火材料应有由相应资质等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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