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例研习培育智能技能教学探究论文
摘要:法律教学的主要任务,是培育学生的智能技能,即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能力。案例研习是培育智能技能的最佳方式。案例研习包括四个步骤,即个体研习、小组讨论、班上讲述和教师点评、总结。为使案例研习取得实效,应在课程设置、规则制定、案例选择和授课人数等方面采取针对性的策略。
关键词:法律教学;案例研习;智能技能
法律教学的主要任务,是培育学生的“智能技能”,即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能力。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教学,主要是“课堂讲义式”教学[1],由教师依托教科书进行法理阐释,偶尔举几个案例讲解一下。这种教学方式,对于学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也许是有效的,但不足以培养智能技能。原因在于,智能技能属于隐性知识,必须由学生亲自动手、在做中学。从各国(地区)的教学实践来看,培育智能技能的最理想方式,当推“案例研习”,因而有必要对此作深入研究。
一、智能技能的涵义及培育要求
智能技能属于法学隐性知识。隐性知识是相对于显性知识而言的。1958年,英国学者波兰尼在《个人知识》一书中,以能否编码为标准,将知识区分为“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2]。其中,隐性知识是指“存在于个体或组织网络中,具有情境依赖性而难以被编码的知识”[3]。与显性知识相比,隐性知识具有情境性、个人性、意会性和实践性等特点。隐性知识存在于各个学科领域,法学领域的隐性知识,即为“法学隐性知识”。如果说,法学显性知识是关于实体法、程序法等方面的知识,那么,法学隐性知识则是如何适用法律处理问题的知识,它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技能。根据何美欢[4]老师的观点,这种技能包括两个部分:智能技能和实务技能。其中,智能技能是指“使用符号的能力,是一种程序上的认知”,是“知道怎样”,换言之,这是一种处理法律概念、条文及其他法律资料的能力,其核心是进行法律解释和适用;实务技能虽然涉及法律,如草拟法律文件、谈判等,但它的核心是处理法律业务中的人际关系。在法律业务中,必须兼有智能技能和实务技能,才能成事。但是,要形成实务技能,必须有丰富的人生阅历,以及对人情世故的透彻理解,故其培养的最佳途径不在学校,而在学生毕业后的执业中[5]。因此,学校培养法律技能的重点,应当是智能技能(intellectual skills)。智能技能的培育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传授。即对实体法、程序法和法律实务等知识的传授。由于它们属于显性知识,课堂讲授是最有效率的方法,本文对此不作讨论。二是技能训练。具体包括:
(1)认定和核实任何与法律问题相关的事实的能力;
(2)分析事实和就被争议的事实构建或批评某论证的能力;
(3)认定法律问题和就法律问题构建有效和中肯切题的论证的能力;
(4)明白任何法律的基础政策以及社会环境的能力;
(5)明智地运用一切资料进行研究的能力;
(6)分析和阐明抽象概念的能力等[6]。质言之,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这种技能,是典型的隐性知识,仅靠讲课是培养不了的,其惟一的培育方法,是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不断地练习。由是,案例研习成为最佳选择。
二、案例研习与“智能技能”培育要求的契合
案例研习肇始于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于1870年由哈佛大学法学院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德尔(C.C.Langdel)教授首创,其主要做法是通过分析案例来阐述法律规范和法理。由于英美法系国家有判例法传统,案例教学历来受到重视。但是,这一教学法本身存在严重不足,因为案例总是有限的,不可能覆盖整个法域,仅凭案例教学不足以系统掌握法律知识。于是,人们根据大陆法系的特点对其改进,即在系统传授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再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形成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这种方法始被称为“案例研习”。案例研习在大陆法系诸国,如德国、日本等,得到了广泛应用,不仅用于法律教学,而且用于法官培训,效果显著。我国台湾地区因为继受德国法的缘故,对案例研习亦甚重视,尤其是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更是身体力行,其在大陆学界讲学或授课,基本上都采用案例研习的教学方式[7]。近年来,案例研习受到我国大陆地区重视,一些精英法学院纷纷引入,如从2009年起,清华大学开设“刑法研讨与案例分析”课,中国政法大学开设“民法案例研习课;2012年,北京大学开设民法、刑法案例研习课;2013年8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案例研习系列教材等。案例研习何以广受青睐?原因在于,它与“智能技能”的培育要求几乎完美契合。案例研习的重点在于“研习”,即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自己动手,对具体案例进行研究、讨论,融入案件情境中,得出处理意见,并撰写研习报告。案例研习过程,是一个典型的认定事实、解释和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过程,其至少具有如下功能:其一,沟通知识与技能的桥梁。培育智能技能所要解决者,无非是适用法律处理案件,其要害是,使学生将法律知识转化为处理案件的技能。案例研习的实质,就是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根据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正好为知识与技能搭建一座桥梁。其二,实现角色转换。学生在动手处理案件中,其角色已经转换,他(她)必须把自己当作一个律师,“像一个律师那样去操作”(do like a lawyer),沉浸于案件处理中,通过认定事实、寻找法律依据,想方设法解决问题。
其三,有效的纠错机制。案例研习中有多个互动反馈环节,包括老师的引导,小组的讨论,全班一起研讨,以及老师的点评、总结,它们构成案例研习的纠错机制。最关键的是,案例研习属于“纸上操作”,可以针对不同的案例多次做,针对同一案例反复做,从而使不足之处一个个暴露,找到差距,寻思解决之道。这些纠错机制,使学生能够在对比、检验中反思自己的做法,保证学到正确的技能,而不至于误入歧途。最后,批判、反思意识的萌生。对于智能技能的培育,案例研习的功能不仅在于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实践对象,从更高的层次来看,它还使学生萌生对现行规范进行批判、反思的意识。原因是,学生在适用法律解决争议中,必然会碰到现行法律规范本身在解决争议中的合理性、有效性问题,这就为其批判、反思现行规范,进而优化、完善现行规范提供了合适的进路[8]。正是由于案例研习具有上述功能,使其能够几乎完美地契合智能技能培育的要求,以弥补现行“课堂讲义式”教学的不足,因而受到广泛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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