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秋季招生工作通知
各幼儿园、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XX省学前教育条例》、《XX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XX区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xx-20xx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维护幼儿园招生秩序,努力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现就做好20xx年全区幼儿园招生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1.优先满足学前三年入园需求。幼儿园应当优先满足3-5周岁XX区户籍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如有多余学额,可接收居住在XX区的非XX户籍的幼儿入园。
2.合理确定幼儿园办学规模。根据幼儿园园舍条件(幼儿园占地面积,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班级活动室、午睡室面积,绿化面积等)及区域入园需求,合理确定幼儿园办学规模(班级数、学生数)。幼儿园不得超规模办学、招生。
3.小区配套园优先招收业主子女。新建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招收小区业主适龄子女入园(以幼儿父母住宅产权证为认定依据),有多余学额可对外招收适龄的幼儿入园。
4.统筹做好招生指导监督工作。切实加强幼儿园招生工作领导和监督,规范招生行为,自觉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各幼儿园要严格按计划招生、编班、控制班额。超计划招生的,必须经片区组长审核、幼教中心核准、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执行,否则,按违规招生论处。
二、
小班:年满3周岁(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出生)
中班:年满4周岁(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出生)
大班:年满5周岁(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出生)
有条件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可适当招收托班幼儿(年满2周岁,即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出生)。中、大班班额已经超过标准的.,不得再招收插班生。
三、招生程序
1.申报招生计划。各幼儿园根据本园办学条件上报年度招生计划,经片区组长和幼教中心审核后,报区教育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对外公布(详见附件)。
2.公开招生信息。各幼儿招生园根据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在招生报名日前一周起,通过发布微信、在幼儿园门口等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招生信息,公告内容包括:招生计划、报名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所需携带材料等。
3.公布录取结果。各幼儿园应在统一招生报名后一周内公布录取情况,对由于学额限制等原因无法招收的幼儿,要向家长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招生要求
1.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各幼儿园要牢固树立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意识,招生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部署招生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生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2.坚持零起点教学。各幼儿园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对幼儿举行任何形式的测试或变相测试,不得以开设小学化倾向课程等形式招引幼儿入园。
3.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各幼儿园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备案)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报名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4.严肃招生纪律。各幼儿园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超计划招生,不得擅自突破开班数和招生人数。民办幼儿园要自觉遵守“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因客观原因需突破招生计划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否则,将严肃追究幼儿园、园长及有关人员责任。招生过程中,全区干部、教师必须廉洁自律,严禁以招生入学名义索取、收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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