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幼儿园管理论文
一、从幼儿教师人事管理分析幼儿教师流动意愿主要有以下
(一)幼儿教师聘用方式及待遇差异
1.幼儿教师聘用方式
由于目前只有公办幼儿园教师人事关系存在在编与聘用之分,所以在编幼儿教师只存在于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教师全面采用聘用制。
2.聘用方式导致幼儿教师待遇差异
公办园在编教师收入最高,其次是公办幼儿园的聘用教师,收入水平最低的是民办园聘用教师。民办办幼儿园聘用幼儿教师的月收入都在1500元左右。她们大部分几乎没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津贴,如果没有请假其他工资扣除以外每月也只能拿到1600元,工资水平只接近深圳市人均收入水平1500元/月,这样的收入水平使得幼儿教师难于维持正常的生活开销,那么离开幼儿园也就成为必然之路。
公办幼儿园由于在编教师工资由区财政自行发放,因此在编与聘用教师收入差距甚大,同工不同酬,这样巨大大的心理落差也是大大挫败聘用教师继续工作的信心,使得公办园的聘用教师流动意愿稍低于普通民办幼儿园。而作为收入较高的贵族民办幼儿园,由于全园教师的收入待遇都保持一致并且较高于普通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收入水平,基本达到教师的心理价位。收入的差异只在奖金上,工作表现直接与绩效工资挂钩,能大大调动幼儿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使得幼儿教师能安心的工作下去。
(二)从幼儿园教师人才培养来看幼儿教师流动意愿
幼儿教师人才培养管理同样影响到教师的流动意愿,以人才培养管理的各因素,教师培训满意度、教研活动的满意度、自己是否是幼儿园重点培养对象的认可度等方面,是幼儿教师的离园意愿另一方面的重要因素。
在接触了一位35岁的公办园的在编教师,她是这样说的“幼儿园给了我机会出去深造,派我出国学习了一年,使我的各方面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升,另外这几年的国内组织学习的机会也给了我,我真的挺感谢幼儿园。通过这么多年的努力我的业务水平和教学水平应该都是非常高了,可是到现在也没看到园长和教委领导对我有任何提升的意思,我一只这样等着,觉得现在副园长的位置怎么也应该是我的了,可是到现在还没有升,还是做一线的老师,外面好多幼儿园请我直接去当园长,待遇都好高的,我心里也挺矛盾的,再等等吧,看看有没有晋升的机会。”
由此可见幼儿园的激励机制对于很多老师还说都是非常在意的,在很多时候自己是否是幼儿园的重点培养对象直接决定着这些幼儿教师的去留。
(三)从幼儿园园长管理分析幼儿教师流动意愿
幼儿园园长管理的各因素包括:幼儿教师的人文关怀、园长的领导风格的满意度、园长公正评价幼儿教师工作的满意度、园长与教师积极交流的实际情况这四方面。
(四)幼儿教师人际关系与幼儿教师流动意愿
幼儿园教师间关系和睦程度、幼儿园教师间的竞争意识、个人对幼儿人际氛围的满意度三方面因素。幼儿教师间的竞争关系也影响着幼儿教师的流动意愿。在与幼儿教师的交谈中,了解到,大多幼儿园教师对于幼儿园教师间的人际关系都感觉良好,虽然女性众多的行业中会存在一些矛盾,但是对于因为教师间的矛盾离开幼儿园的却不多,她们都表示教师间的矛盾一般上升不到离开幼儿园的程度。
二、从幼儿园教师管理浅析幼儿教师流动的原因有
(一)幼儿园工资福利制度
目前,我国公办学校教师的工资制度执行标准,是依据2006年6月31日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其中职务工资为其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幼儿园教师的岗位级别依据幼儿教师的职称从属于岗位工资的第十三级到第八级和薪级工资的1级到9级。绩效工资是政府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审核中小学绩效工资总量后,由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用于调节教师收入,以体现收入分配制度的差异性和公正性。津贴是由地方财政出资用于帮助提高教师收入水平过低的有效措施。其中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由于幼儿教师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致使在津贴中能享受到部分极少,除了地方津贴和教龄经贴以外,其他的均难以得到。
(二)公办园聘用制幼儿教师待遇低下
2001年10月,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颁发了《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2003年9月国家人事部颁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教师陆续开始实行聘任制,对于聘任教师的工资待遇根据幼儿园自身情况和教师工作成绩自行发放,对于在编教师由该地区财政出资拨付。这样的意见出台后,使得公办幼儿园的教师由于聘用方式的不同导致了工资收入的严重差异。这也是调查中显示出来的公办幼儿园聘用教师流动意愿最大的直接原因。
(三)民办园幼儿教师待遇普遍低于公办园
由于法律认可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自主权,这使得经费自主也是办园自主权的集中体现。《教育法》第28条规定民办幼儿园可以自定教职工的待遇及奖金;自定收费标准;经费独立核算并自收自支。这样的政策法规使得民办幼儿园成为了独立经营体,虽然由地政府部门进行监管,但是在幼儿园实际日常管理中监管力度和范围相对薄弱。幼儿园承办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使得压榨幼儿教师劳动,降低幼儿教师收入就自然成为利润最大化的主要手段。在这中情况下,幼儿教师的合理收入权益就难以保证。
另外民办幼儿园在福利制度上存在园内制定,对于幼儿教师的休假、婚假、产假都不依照法律条例执行的现象。在某民办幼儿园制度上规定“产假为2个月,临产前半个月停止工作,扣除一切奖金,只能享有平日工资的40%。”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在某幼儿园的福利制度上规定“我园幼儿教师只享有寒假,暑假正常工作。”但是在教师法规定“教师除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法定规定休假以外,另享受寒暑假带薪休假。”我国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在调查的众多民办幼儿园中都没有将幼儿教师的加班工资标准明文规定出来,完全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标准施行。这些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各项施行方式,使得民办幼儿园教师福利制度的合法性完全丧失,极大的损害了幼儿教师的权利。民办幼儿教师对于幼儿园福利制度的不合理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也成为了幼儿教师流失的'又一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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