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企业年金监管分析
一、企业年金监管的基本模式
对企业年金的监管包括各个方面:对年金理事会的监管、对年金运营机构的监管、对年金中介机构的监管等。本文主要分析对年金运营机构监管问题。
一般来说,根据养老金运营机构准入条件限制的差异,企业年金的监管可以分成两种模式:一种是实行严格准入限制模式的国家,由政府监管部门发布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企业年金的运营机构最终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专业投资机构中选择符合需求的专业投资机构;另一种是实行审慎性管理模式的国家,通过政府立法或由民间机构(如养老金基金协会)制定一个专业投资运作标准,而企业年金的运营机构依据此标准从中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专业投资机构。
(一)严格准入限制模式
严格准入限制模式是指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监管机构,对拟从事企业年金经营的专业投资机构实行严格的资格标准和条件限制。这种模式对年金运营机构的公司组建、系统建立、标准设定、人员选择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管,即对从事企业年金运营的机构专设特殊准入标准,把符合资格条件的对象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在欧洲大陆国家,智利等拉美国家以及新加坡等都采用了这种方式。
采用严格准入限制模式的优势主要在于,采用该种模式可以降低企业年金受托人选择运营机构的风险,因为通过政府的严格年金运营机构的资格和条件限制,仅有少数符合资格标准的机构有资格从事年金业务,从而减少了受托人选择运营机构的风险。另一方面,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一般对基金资产配置的投资组合予以比例限制,有助于保证基金投资运作趋向安全稳健。而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一方面严格限制意味着政府对商业行为的干预,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导致行业垄断;另一方面由于机构数量过少,缺乏必要竞争机制,不利于提高投资管理效率。
(二)审慎性管理模式
审慎性管理模式是指由政府立法、制定政策,对年金专业投资机构的准入资格仅做一个基本条件要求。这种模式下,基金投资运营不受许可证管理,监管机构较少干预基金日常活动,主要依靠独立审计、精算师等中介组织对基金运营进行监管。这种模式适合金融体制较为完善,资本市场和各类中介组织比较发达,基金管理机构有一定程度的发展,相关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这种模式下政府坚持总的审慎原则,在投资行为细节和其他方面则给予养老基金充分的自由。
(三)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两种模式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实施背景不同。严格准入限制管理模式更多在法律、经济、市场条件不够成熟的国家实施;而审慎性模式则在相关条件和环境较为完善的国家实施。二是实行严格准入限制管理的国家比实行审慎性管理的国家多一层政府制定的准入条件限制的资格认定标准环节。即在审慎性管理国家,运营机构不受许可证管理就可进入年金市场参与管理。三是实行严格准入限制管理的国家比实行审慎性管理国家可供挑选的机构范围更狭小,数量上也更少。
二、企业年金监管的国际比较
企业年金的监管体系与一国的法律传统和文化传统、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养老金体制和类型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的差异可能导致养老金体制的巨大差别。比如,英美法体系和大陆法体系的'国家,其养老金体制和监管机制的差别就非常大,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也存在不同。本文主要选取美国和日本的监管制度作为考察对象,并且主要从企业年金运作的特点、运行的环节出发和比较,从中发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为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美国企业年金的监管
美国的企业年金又叫雇主赞助退休收人计划或私营养老金计划,是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监管的模式看,采用的是审慎性监管模式。在美国,主要有三大组织机构来负责处理退休金的监管:一是国内税署(InternalRevenueService),主要职责是保护政府利益,确保税收收入不流失;二是劳动部(DepartmentofLabor),主要职责是保护计划参与者的利益;三是退休金和收益保证公司(PBGC),主要职责是当发生退休金不能支付保证收益事件的时候补偿计划与参与者的利益。从私营退休金的类型看,包括给付确定型计划(DefinedBenefitPlan,简称DB计划)和缴费确定型计划(DefinedContributionplan,简称DC计划)两类。DB计划需要向PBGC投保,有4400万美国人的退休金都受到PBGC的保护,该机构吸收雇主缴纳的保费,对人不敷出的退休基金进行援助。DC计划主要有以下几类:401(k)计划(适用于盈利性企业);403(b)计划(适用于非盈利组织);457计划(适用于州政府及地方政府);利润分享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红利计划和个人退休金。目前,401(k)计划受到雇主与雇员的普遍欢迎,得到迅速的发展。401(k)计划起源于美国税法修改、相关免税政策的出台。其名称来自《国内税收法》第401(k)节,它允许职工将一部分税前工资存人一个储蓄计划,积累至退休后使用,在此基础上,开始出现401(k)计划,并受到广泛欢迎,很快发展成为缴费确定型计划的主流。401(k)计划主要受到劳动部和国内税署的监管,监管的主要法规是ERISA法案和IRC法案。ERISA法案是为了保护私营退休金参与者利益的目的而设计的,该法案规定了计划参与者的资格、权益归属、基金管理、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规则,且要求成立P8GC公司。ERISA规定,受托人必须按照“谨慎人”和“忠诚”原则来管理退休金计划。在ERISA之外,美国的企业年金还受到税收法、保障法、1947年全国劳动法、TaftHartley法案的部分管制,通过一整套健全的、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对其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的保障,使得美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迅速发展。”
(二)日本企业年金的监管
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主要有三种:厚生年金基金、税收适格年金和非适格年金。厚生年金基金一般由大企业发起建立,可由单个企业、多个企业联合发起建立。税收适格年金多为中小企业所采用,其资金运用往往由信托银行或保险公司来进行。非适格年金也称之为社内年金,年金主要运用于企业内部。日本在经历了1990年代的“泡沫经济”后,导致养老金制度的严重赤字,使其养老金支付的水平逐渐下降;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新的会计标准正在形成;日本的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保障过分繁杂,简化法律成为一句国家的口号;同时,日本进入高失业率的年代,员工流动频繁,原终身雇佣的用工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相应的社会保障也需要弹性。在这些社会背景下,2001年日本对企业年金进行了如下改革:废除有税收的养老金计划;鼓励建立定义捐纳金型养老金计划,并促进“混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在日本,对企业年金监管的部门主要有两个:一是厚生劳动省。成立于2001年,由厚生省和劳动省合并而成。其“养老金管理局”有6个部门,包括法人养老金管理处、国家养老金管理处、临时性的定义捐纳金型养老金计划筹备处等。二是金融服务机构。成立于2000年,包括信托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资产管理机构,其职责是与厚生劳动省一道共同监管定义捐纳金型养老金的运营管理。在法律规范方面,没有像美国一样有专门的ERISA法案,涉及企业年金的法律规范存在于很多法律之中,主要遵循《劳动标准法》、《公司税收法》、《员工养老金保险法》等。此外,近年来在简化法规的驱动下,通过注册的养老金保险公司、工会、员工养老金协会进行间接监管的作用正日益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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