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临时禁令适用规则研究论文
一、问题的提出
一旦商业秘密被披露,尤其是向竞争者披露,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被破坏,竞争优势也会丧失。因此,雇主会采取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等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是雇员也有可能违反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披露保密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给雇主造成重大损失。法律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之下,权利人可以采取临时禁令等法律救济措施。我国在《专利法》第66 条、《商标法》第65 条以及《著作权法》第50 条对临时禁令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关于临时禁令的相关规定。对于我国在商业秘密中是否适用临时禁令,以及临时禁令规则的具体适用标准,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而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送审稿) 》,该稿中也没有规定临时禁令制度,而美国对于临时禁令有相当成熟的规定。美国早在1917 年,最高联邦法院就肯定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颁发临时禁令的合理性。且美国巡回法院从2015 年10 月28日到11 月2 日,对三个临时禁令的案件做出了判决。
这三个案件表明: 如果原告在案件中仅仅以被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以及雇佣合同为由主张法院授予临时禁令,法院将会予以拒绝。即使竞业限制的时间以及地域范围是合理的,但是仅仅证明前雇员在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间和地域内受聘于竞争者,也不能授予临时禁令。一方当事人必须证明前雇员实施向前雇主的竞争对手披露保密信息等行为,这些行为给前雇主造成损害,才有可能授予临时禁令。因此,本文将从GreatLakes Home Health Services Inc. 诉Crissman 案入手,了解临时禁令的构成要件,同时评析该案。试图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之际,介绍临时禁令的构成要件,从而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的救济手段。
二、案情简介
原告Great Lakes 是一家密歇根州的公司,它的主要营业地在密歇根杰克逊县。被告Crissman 是原告的前雇员。Crissman 在Great Lakes 公司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密歇根州的相关业务,她不负责其他相关州的业务,如俄亥俄州和印第安纳州。在她接受Great Lakes 公司雇佣时,她签订了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的有效期为受雇期间与离职后的两年,并且Great Lakes 公司与Crissman 约定,在其接受新雇主雇佣时,要通知Great Lakes 公司。在她离职的一年半后,她受雇于CHI。CHI 是一个有关家庭健康和疗养的公司,它与Great Lakes 公司是竞争对手。她受聘于CHI 公司之后,她在Great Lakes 公司没有业务的州工作,如俄亥俄和印第安纳州。Crissman 接受雇佣时通知了Great Lakes 公司,但GreatLakes 公司要求她离职。Crissman 拒绝了Great Lakes 公司的请求,故Great Lakes 公司请求法院授予临时禁令。
三、案例评析
( 一) 临时禁令简述
临时禁令制度是一项保护权利人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临时禁令,不同的学者和判例等对其有不同的定义。禁令是指法院发出的带有强制性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特定行为或要求当事人作出特定行为的一项命令。在McLaughlin 案中,临时禁令是从案件证据交换到案件审结阶段,为了维持双方当事人的现状( status quo) ,在当事人申请后而由法院决定颁发的命令。我国学者认为: 商业秘密临时禁令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也有学者认为: 所谓临时禁令,是指权利人在起诉之前或者在判决之前申请法院采取的、责令被申请人不得实施或者停止实施有关侵权行为、以免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以使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保持现状的`强制性措施。事实上,临时禁令就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且当事人举证符合临时禁令受保护的考虑因素情形之下,为保护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法院授予保护权利人利益的一项救济措施。
( 二) 临时禁令的考虑因素
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 第三版) 将判断禁令颁发的合理性以及决定禁令范围方面应该比较评价的因素概括为: ( 1) 被保护的利益的本质; ( 2) 侵权行为的本质与侵权范围; ( 3) 给予原告禁令和其他救济措施合理性比较; ( 4) 签发禁令对被告合法利益的损害与拒绝签发禁令对原告合法利益的损害之比较; ( 5) 第三方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 6)原告起诉或通过其他方式主张权利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迟延;( 7) 原告是否存在任何有关联的过错; ( 8) 设计和执行禁令的可行性。此外,衡平法上的抗辩理由亦属于考虑范畴。美国各州对于颁发临时禁令所要考虑的因素各不相同,但是在判例法中,临时禁止令适用的四个因素基本上适用临时禁令,如在Great Lakes 诉Crissman 案中,法院决定是否向原告授予临时禁令,需要考虑四个因素:
( 1) 原告是否有一个很大的成功( 胜诉) 可能性; ( 2) 如果不颁发临时禁令,原告是否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 ( 3) 颁发临时禁令是否会给第三方造成实质性损害; ( 4) 颁发临时禁令是否会影响公共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 第三版) 》中规定的七个考虑因素的核心就是法院的这四个考量因素。适用临时禁令时的四个可考虑的因素是衡量的因素,而不是必须满足的先决条件。这些因素仅仅指导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它们不是硬性要求。虽然请求诉讼的人不能证明很大或者实质的胜诉可能性,但是请求诉讼的人至少能够证明案件的严重问题以及不可弥补的损害明显超过了如果颁布禁令的任何潜在损害,临时禁令仍然可能颁布。综上,临时禁令的四个考虑因素是: 胜诉可能性; 不颁发临时禁令,原告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且不可弥补的损害明显超过了如果颁布禁令的任何潜在损害; 第三方是否有实质性损害; 公共利益。
但是,这些因素只是考虑因素,不是硬性要求。即使当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具有较大的胜诉可能性之时,只要其证明不可弥补的损害明显超过了如果颁布禁令的任何潜在损害,临时禁令仍然可能颁布。
本文来源:https://www.010zaixian.com/shiyongwen/261675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