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油气商务模式特点变化看资源国油气政策导向论文
随着油气资源在世界经济发展中重要地位的日益提升,国际油气合作的开展也方兴未艾,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油气合作始于20世纪初在中东波斯签订的租让制协议,至今已有百年历史。最初的协议规定了外国石油公司只须交付一笔矿区使用费,而其对石油资源享有完全的控制权,最终生产出的原油全部归其所有。随着20世纪50年代殖民制度的瓦解,租让制协议被资源国认为是极其不公平的。到50年代中期,该协议基本上不再签订,并逐渐演变为矿费税收制合同。1966年,I-IAPCO公司与印度尼西亚国家石油公司签订了第一个产品分成合同。此后,矿费税收制合同和产品分成合同逐步成为深受许多资源国欢迎的商务模式。到了1997年底,伊朗对42个区块公开招标时推出了回购合同,后被伊拉克政府在其对外合作中采用。2007年,伊拉克总统访华,重启原政府与中油集团签订的艾哈代布油田合同谈判,并于2008年底正式签署了开发生产服务合同。纵览国际油气勘探开发商务模式的发展史,主要有矿费税收制合同、产品分成合同、回购合同和服务合同等四种模式。
一、国际油气合作项目商务模式概况
(一)矿费税收制模式
矿费税收制合同又称许可证合同,是从传统的许可证协议演变而来,其特点为外国石油公司获得的是原油和天然气实物,并向资源国政府交纳矿区使用费和所得税等税费。对于一个油田开发项目,矿费税收制合同能够保证外国石油公司在每一个生产期内获得原油净收入,用于支付油气生产总成本和交纳税费并获得税后利润分配。因此,产量的高低,换言之储量和油藏的风险,对于投资者的效益影响较大,投资者必须承担因产量较预期低而使项目亏损所带来的风险,但也可享受优良的油气藏资源带来的超额利润。该模式属于具有高风险和较高回报的商务模式。目前采用矿费税收制合同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泰国、文菜、巴基斯坦、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等国。
(二)产品分成模式
外国石油公司通过作业,利用生产出的原油进行投资和成本费用的回收,同时剩余油气产品在外国石油公司和资源国之间进行分成,外国石油公司获得的是原油和天然气实物。对于一个长期油气田开发项目,产品分成合同能够保证外国石油公司在每一个生产期间获得份额油气,用于回收投资、成本费用并获得利润分成。对于油藏潜力较大的油田,外国石油公司可获得该油田中后期产量所带来的超额利润,相反,若油藏潜力不佳,外国石油公司将损失较大。产品分成合同模式在国际油气合作中被广泛采用,属于比较成熟的商务模式。目前采用产品分成合同的资源国主要有:苏丹、叙利亚、尼日尔、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阿塞拜疆、越南、缅甸、老挝、印度和利比亚等国。
(三)回购模式
采用这种模式,外国石油公司不是通过获得产品来实现收益,而是通过承包建设获得固定回报。回购合同类似于工程承包合同(交钥匙工程),资源国能够清晰地预测外国石油公司利润和回收的成本,其利润总额为实际投资总额乘以固定报酬指数。外国石油公司自有资金投入项目的盈利只集中在前几年,随着项目的移交,油田开发中后期的产量所带来的高额利润,外国石油公司将无法得到,因此投资的大小、报酬指数的高低,对于外国石油公司来说影响较大。目前采用回购合同的资源国仅有伊朗。
(四)服务模式
外国石油公司通过作业服务,利用生产出的原油进行投资和成本费用的回收并获得一定的报酬费。年度报酬费按照每桶报酬乘以年度产量计算得到,并从油田总年度收入中支付给外国石油公司。每桶报酬费在合同年份由大到小的变化反映了资源国政府允许外国石油公司加速回收的意图,即在成本回收以后,报酬费逐渐减少。目前采用服务合同的资源国仅有伊拉克。
通过对资源国油气合作商务模式的研究,得出矿费税收制和产品分成这两大类商务模式应用广泛的结论,以上两种商务模式约占石油合同的90%以上。究其原因,合同模式灵活,操作便利,同时给予外国石油公司一个提升利润的空间,因此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
二、商务模式发展特点
在国际油气合作的舞台上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商务模式,从早期的矿费税收制单一合同体系发展到目前的多种合同体系。各类合同模式的条款灵活多样,吸引了大量特点各异的投资者。总结国际油气商务模式,主要有以下四个突出特点:
(一)合同模式多样,分成比例低
随着世界油气资源的不断开发,各资源国的议价能力进一步提高,且均在尝试新的商务模式。越来越多的资源国已将各种模式结合起来创造出复杂化、多元化的模式。多样化的合同模式均规定了外国石油公司较低的油气收入分成比例,使外国石油公司在项目中的整体收益水平偏低。
(二)合同模式复杂,调控因子多
目前在矿费税收制合同和产品分成合同中,资源国政府往往通过一些调整因子对外国石油公司的收入严格控制,使外国石油公司获得的收入大打折扣。如在多数合同中成本回收比例、利润分成比例和各项税费比例均与产量阶梯调整因子(油气日产量对应不同的外国石油公司的权益收入)和R因子(外国石油公司累计收入与累计支出的比值)以及更多的因素相关,资源国政府利用这些因子对外国石油公司的收入进行调控。
(三)合同条款苛刻,合同期限短
对于回购合同的财税条款,其条款苛刻主要表现在合同期限短,一般为六到八年,外国公司主要是通过工程技术服务,对油气田进行作业,并在短期内通过油气产品进行成本回收和报酬获得,当外国石油公司完全回收投资和获得报酬后,合同将终止。该模式使项目投资回报及报酬获得在短期内实现,而该油气田未来潜在的超额利润,外国石油公司将无法享受。
(四)合同条款严格,税收费用高
资源国通过税收费用来控制外国石油公司收入的实现,如针对原油价格的提高征收暴利税,针对外国石油公司内部收益率超过一定限额征收超额利润税等。这些手段均是资源国政府制定的严格合同条款,突出表现为税收费用很高。
三、资源国油气合作导向
资源国政府通过商务合同以达到与外国石油公司博弈的目的,同时实现开发油气资源控制外国石油公司收益并使资源国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综合研究各资源国油气合作导向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增加因素,控制整体
收益
资源国政府将在合同中应用复杂的公式和较多的因素,与外国石油公司的收入紧紧挂钩。公式中核心因素与产量、投资和操作费用等成曲线关系,其变化趋势存在极值和拐点,导致收入计算的方法复杂化,模式趋向模型化。目前,产量阶梯调整因子和R因子广泛应用于矿费税率、成本回收和利润分成中,还应用到各项税收和费用的计算中;近几年,资源国提出了采用油价调整因子和内部收益率因子控制外国石油公司的收入。此举进一步加强了资源国政府对合同的控制,并对外国石油公司整体收益严格限制。
(二)增设条件,转嫁投资风险
在早期合同中,外国石油公司承担着由于国际油价低迷或项目产量达不到预期,可能在合同到期时无法收回投资和无法得到相应利润。而在回购模式中,项目实际投资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外国石油公司收入所得。因此,产量、油价、投资、成本费用的风险,以及资源国的政治经济风险,通过新型的模式转嫁给外国石油公司。这无疑进一步增大了外国石油公司从事油气合作的难度。
(三)调整税费,限制外方暴利
资源国通过对财税条款的调整达到限制外国石油公司收入所得的目的。目前,经过国际油价的大幅波动,资源国对于油价的认识更加深入。因此,高油价促使资源国对其油气合作财税条款进行修改。如委内瑞拉重油项目的财税条款增加了石油暴利税,该税种是对委内瑞拉一揽子油价超过70美元/桶进行征收,资源国增加新的税收来限制外国石油公司在高油价下获得的高回报。
四、总结
国际油气合作已有百年历史,矿费税收制、产品分成、回购和服务等四种模式在目前国际油气合作中应用较广泛。了解不同模式的具体内容,掌握不同模式的四个主要特点,研究资源国油气合作的三个导向,这对从事此项业务的商务人员至关重要,并为广泛参与国际油气合作项目,与跨国公司竞争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支持。
参考文献:
《国际油气财税制度与产量分成合同》,地震出版社,1999年第1版。
《国际油气合作理论与实务》,石油工业出版社,2004年第1版。
国际油气合作合同模式多样化,《中国石油企业》,2006年第12期。
国际油气合作项目经济效益评估方法,《石油科技论坛》,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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