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策宣传的民族宗教的论文
一、让学校师生知道党的宗教信仰政策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好政策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的一贯政策,也是我们党和国家对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的政策。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理论与我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有其自身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在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和社会根源消失之前,宗教不可能人为地消亡。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具备宗教消亡的客观条件,宗教在我国还将长期存在。解决宗教问题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发展社会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事业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办法,来逐渐削弱和消除宗教赖以存在的根源,而不是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禁止宗教。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充分的民主权利。对公民的民主权利,国家只有保护的义务,而没有侵犯的权利。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们只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任何背离这个基本点的言论和行为,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保护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又促进了信教和不信教公民的相互理解、和睦相处,团结一心,共同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和经济、文化的繁荣与发展而努力奋斗。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我们党的宗教政策是最好的,是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惟一正确的政策。
二、让学校师生明白在新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尤为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分裂主义为了利用宗教进行分裂活动,极力煸动宗教狂热,导致大量非法宗教活动出现,干扰了正常宗教活动的进行,更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能不能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把宗教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关系着新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对此十分重视。为了实现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自治区首先加强了宗教法制的建设。1988年以来,自治区相继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职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四部宗教法规。这些法规的制定,标志着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开始迈入了法制化轨道。自治区及各地还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又制定了一些具体的规章制度,如“三管一负责”(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管理宗教职业人员、依法管理宗教活动,主要领导干部负责制)、“二制度”(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联系清真寺制度、与爱国宗教人士谈话制度),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使自治区的宗教事务管理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不断完善宗教方面法制建设的同时,逐步建立、健全我县各级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做到宗教事务有人管。通过举办各级学习班、培训班,提高宗教事务管理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解决一些人“不敢管、不善管”的问题。做好宗教人士的工作,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充分发挥他们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特殊作用。在具体管理工作中,重点抓好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职业人员和宗教活动的依法管理,并通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联系清真寺和与宗教人士谈话制度,进一步保证了对以上三个方面行之有效的管理。“三管一负责”和“二制度”抓住了我县宗教事务管理的关键,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措施。我县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已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目前,非法宗教活动在学校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宗教极端势力受到沉重打击,并随着其宗教外衣被不断剥去而日趋孤立;各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宗教事务已基本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信教群众对此十分满意,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社会治安状况进一步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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