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行政性垄断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就是政府所属部门为保护本部门的企业和经济利益,滥用行政力量限制竞争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我国现行体制长期禁止或限制外商和个人投资于服务领域,这种保护性做法导致我国金融、邮政、电信等服务行业长期处于低效率状态,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降低了社会福利。如IP长途电话业务部分,在国内最初提供IP电话业务的是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的一个网吧,1997年陈氏兄弟租来电话线,交纳了市话费与上网费,办起了基于网络的长途语言传输服务,那时中国邮政的国际长途是每分钟收费28元,陈氏兄弟只收IP电话费4.8元。但马尾区法院认为陈氏兄弟的行为属于“新类型犯罪”,判决“非法经营电信”。尽管后来福州中院多次撤销马尾区法院的判决,但陈氏兄弟钱物还是被“暂扣”。信息产业部随后宣布各个国有电信公司全面推出IP电话业务,随即垄断了IP长途电话业务。
地方保护主义(又称地区垄断)形成另一种行政性垄断形式。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是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的企业和经济利益,禁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止本地原材料销往外地,由此使全国本应统一的市场分割成一个个狭小的地方市场,设置地区市场壁垒,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作为地方利益的保护人,为保护本地区、本部门及本行业局部利益、短期利益,确保地方经济向前发展,确保地方财政的'不断增长,滥用行政权力,采用政府发文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设置许可证,办案禁区,不当的或歧视性的质检和准销证,拒绝实施行政行为等多种形式,对外地商品实施地方封锁,强制外地商品办理准销证、贴花及防伪标志等,或对外地企业产品非法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以抬高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的门槛,削弱其竞争力,保护本地商品的高额垄断利润。
如果说过去更多的是所谓显性行政垄断,地方明目张胆地通过明文规定来阻碍竞争形成垄断,那么近几年更多的是一些地方动用行政力量通过幕后操纵制造隐性行政垄断,使其貌似市场垄断,或者是干脆动用行政力量制造所谓的市场垄断,让有关方面更加难以辨别和处理。
中国的行政垄断是经济转型时期国内各种冲突累积的表现,造成了大量隐性社会福利的损失。
首先,应对垄断行为立法,把反行政性垄断行为作为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用反垄断法限制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最有效的手段,欧美及东欧一些国家采取这种形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其次,设立一个高度独立的、权威性的反垄断执行机构,使其能有效地处理行政机构的违法行为,这个机构应有自己独立的财政拨款,独立的执行机构及人事制度,这样才能不受制于某些强大的利益集团。内部成立分别监管行业和地方垄断的两个执行部门,所在员工并不应是国家公务员,这样他们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以雇佣形式聘请会计师、核算师、工程师、电脑专家等各领域的专家,反垄断工作是与拥有丰富资源的垄断利益集团较量,不是内行不可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成立相应独立于执行机构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成员应由社会上的各界代表组成,并注意吸纳社会名士、律师、学者,以定期、不定期形式检查反行政垄断工作的进展。
要解决好行政性垄断问题,需要健全的有效的反垄断的法律制度,严格的专业的执法机构,更重要的是要有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鼓励充分竞争的市场氛围,这是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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