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视庸俗化的应对与管理探索论文
论文关键词:电视 新闻 传播 管理 探索
论文摘要:近年来,对于国内电视媒体庸俗化的倾向,论者蜂起,歧见纷呈,并且逐渐使这一专业性很强的论题越出了研究界,成为波及甚广的大众性的热门话题。从2004年初起,对庸俗化倾向,新闻传播界从个体仅仅是理论上的辩证、剖析过渡到集体性的旗帜鲜明地抨击、抵制。新闻界出现的包括低俗之风在内的不良倾向,是新闻业内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重点面对的实际问题。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也陆续出台了一些针对性很强的措施,以应对已经出现的不良现象。因此,我们现在需要更全面更准确地认识这一倾向。
一、重新审视关于电视庸俗化的争议
当研究界用“庸俗化”指称当下包括电视在内的大众媒介存在的一种令人反感或者担忧的倾向时,我们面临着的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是,我们对此却往往认识与准备都不太足。具体表现为,在对关键性的概念缺乏必要的阐析与规定的前提下,就率尔操觚,仓促立论。导致的结果是,大家得出的结论疑云密布,歧见丛生,不仅意见不甚相同,有时候甚至是完全相逆相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的人保持学术研究的诚意在严格的学术规范下,对一个真正的问题进行深度探讨时,大家得出了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这不是太奇怪的事情。但在媒介庸俗化探讨中出现的问题是,大家用的是相同的概念,但是各自所赋予的含义却不尽一致。也就是说名同而实不相同,有时候是由于对概念认识上的差异,有时候是由于各自强调同一概念的不同侧面。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大家对一个问题的讨论,并不是在同一个视点甚至是同一层面上展开,都在自说自话。显而易见,在这种情境下所获得的成果,不仅是比较有限的,而且还会带来“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效应。
当我们回顾研究界对媒体庸俗化的认识过程时,可以参看的有价值的材料为数不少,其中的标志性的事件自然不能忽略。《南方周末》于2002年4月25日刊发了一篇题为《崔永元炮轰电视庸俗化》的访谈文章,它标志着媒介的低俗化或者庸俗化已经从一个专业性的研究对象转化为公共性的热点话题。谈到庸俗化的表现,他说:“一个是造假。我们很多新闻节目造假,甚至移花接木,把这个事儿安排到那个事儿上,庸俗到极点了。有些揭露行业黑幕的节目,看起来惊心动魄,就像电视剧,其实是组织拍摄的,却自称是偷拍的。这是不尊重人。这种弊端尤其反映在娱乐节目上。他说的这些其实只是电视人缺乏专业精神的表现,而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庸俗化与低俗化的问题。
尽管如此,这篇访谈还是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应和者众,持不同意见的也不乏其人,电视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是我们日常生活的一个部分,甚至就是我们家庭中的一个成员。既然如此,电视中有一些庸俗的节目,一些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更有亲和力的节目,有什么不好吗?电视台当然应该有一些严肃的、高雅的、精英化的节目,但二者并不矛盾。因为电视有不同的功能,而观众又是很复杂的群体,所以节目必须是多样化的。
低俗化是与庸俗化相近或者相关的概念,在很多的语境中二者是可以相互替换的,这一点大家都能理解和接受。电视庸俗化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低文化受众层次的普遍存在,为电视的商业繁荣提供了充分条件,就像一个圈圈,有什么样的电视文化就会培养什么样的受众,有什么样的受众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制作者。在批判电视的庸俗化的时候,是站在精英文化的立场上,指斥电视文化缺乏深度,不具个性。
显而易见,这不是我们用以指称大众媒介中出现的那些令人揪心的现象的含义。如果这样的理解是庸俗与低俗的本义,那么,在探讨媒介的庸俗化与低俗化倾向时就必须明确:在这一语境中,庸俗与低俗是有特定含蕴的,它不再是中性词,包涵了具体的道德与价值判断。概而言之,它指的是一种超越受众健康心态的接受底线的品质,一般表现为无聊的搞笑、出格的表演、不健康的炒作、无忌惮的诱惑。极端的形式是对色情、暴力渲染。
二、对电视庸俗化的管理
电视的庸俗化的倾向已经较大面积较高频率出现在国内大众传媒的娱乐作品中,这种症候的出现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密切相关。我国现在正处在深刻的转型时期,这个转型由两个深刻转变构成:一是体制的转轨,即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二是结构的转轨,即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传统社会向工业的、城市的、开放的现代社会转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传统的新闻媒体的生存状态、目标设置等各方面都会随之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新闻媒体除了仍旧要承担凝聚人心、鼓舞干劲、引导舆论的重任,也就是说除了一如既往地履行喉舌功能之外,其产业的性质也不断地被凸显并且被开发出来了。2004年3月29日,由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统计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文化产业统计课题组发表了第一阶段成果《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首次对文化产业及其相关产业进行了权威性的界定。指出文化产业的核心层包括新闻服务、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和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和其他娱乐服务。 既然传媒属于文化产业,那么它对包括产量、产值等利益指标的追求应该是理直气壮,无须隐讳的。因而,作为经济诉求的具体表现形态,产业的建设与经营就成了各个媒体的日常要务与共同焦灼。正是在这个方向的追求上,一些媒介为了满足受众的普遍趣味而降低了言述姿态,这应该是可以接受的选择,但是这不能作为走向庸俗化的理由。因为没有充分的理由能够推定:惟有庸俗的东西才可以赢得广泛的接纳。而且,在媒介中实际上就存在着大量虽然层次不高却不失纯正、健康的媒介制品。尤其显得重要的是,媒体庸俗化表面上只关乎媒介本身的旨趣、格调,实际上它与社会的氛围的形成,特别是青少年的人格结构、生命气韵的养成不无关系。因而,必须对此保持充分的警惕并加以防范、遏制。借鉴国外的经验并总结我国已有的实践,可以考虑从以下3个层次进行管理。
第一,法律法规的制约。
日本的刑法也规定,“散布、贩卖或公然陈列淫秽文书、图书或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美国联邦《刑法》规定:凡在广播中发布任何淫秽、不雅、亵渎神圣的语言,皆属犯罪。对不雅的界定有两条:一是播出内容明显违反当代社区标准,二是播出内容与社会价值毫无益处,由此可见,即使在欧美国家,庸俗化性质的物品也同样是要受到排斥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里,虽然没有专门的新闻传播法,但是,我们有一个齐备的法律体系应对新闻传播领域涉法事务。这个体系的第一层面是,第二层面是由刑事、民事、行政三方面组成的基本法律,第三层面为其他专门性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特殊人群的人格保护。《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谋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政府行政管理。
在这方面,各国根据自身的体制与国情,采取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措施。我国广播电视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是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一般是通过发放与颁布《通知》《实施细则》和《办法》的形式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调控。针对现在一些节目主持人以追求时尚为由,播报时好在中文里夹杂外文,或者模仿港台腔,在装束上标新立异、哗众取宠。广电总局便发出通告,强调节目主持人不要模仿不雅的主持风格,不能为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而迎合低级趣味,应该充分考虑全社会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审美情趣,切实做到高雅、端庄、稳重、大方。针对一段时间以来,电视广告出现的混乱泛滥的现象,广电总局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暂行办法》,要求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内容低俗、误导消费等存在导向问题的广告。
第三,行业自律与公众监督。
作为一种行业自律形式,新闻自律指新闻从业者及新闻机构对所从事的信息传播活动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迄今为止,西方大众传播的各个领域,都已制定出了适合自身特点的职业道德规范与基本准则。各国新闻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中的最后一条便是:不伤风败俗,注意保护青少年。在国内,由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理事会通过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新闻报道不得宣扬色情、凶杀、暴力及其他格调低劣、有害人们健康的内容。行业自律源于行业内部的自觉,因而自有其特殊的功效。
公众监督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专业研究者在报刊书籍、广播电视以及网络上发表意见,从学理的角度对庸俗化进行抨击;另一层面是普通民众以街谈巷议等口头传播形式,诉说电视庸俗化的现实危害性。公众监督虽然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也不具行政管理的权威性,但由于其波及广,其影响力不容低估。
参考文献:
[1]夏辰:《崔永元炮轰电视庸俗化》,《南方周末》2002年4月25日.
[2]徐蕾:《从人文角度看中国电视的庸俗化和商业化》.
[3]张永华林琳:《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148、149页.
[4]参看黄瑚:《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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