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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是近现代国家宪法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用法律来调整整个行政管理活动。在宪政制度下,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此乃法治的目的。为此,法治的根本要求是要对人民授予的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行使。简言之就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法制国家的最基本特征是实现行政法治。只有实行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治,才能使我国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而实现行政法治,关键是要发挥法律调控行政权的规范作用:一为法对行政权行使的保障;一为法对行政权行使的监督。
一、对行政权行使的法律保障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管理是权力管理。行政活动以行政权力为后盾,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需的。对行政权力的法律保障与法律监督是加强行政法治促进行政权合法行使的两个方面。行政权力的法律保障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归根到底在于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谋求公共福利。它是基于行政权力的行使而展开的。行政权力是一种可以支配的人的力量,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即要求或禁止从事某种活动,社会成员必须服从,否则就采取制裁或强制的措施迫使违反者服从。所以,它能为实现公共行政的目的服务,而被誉为公共权力。行政权力重要性就在于此。宪政制底下的行政权力说到底来源于人民。人民不会把那种害人乱世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行使。正因为权力具有公益性,才成为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这一基本事实的需要,才成为源于人民而授予行政机关推动国家机器运转的动力,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不断膨胀,并得到宪政制度的确认。至于权力异化偏离公众所期望的方向,与其说是其本性,不如说是掌权者的错误行使更为恰当。正如英国理论家J洛克所指出的,是“由于人性具有贪权的弱点,一个人同时具有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是很危险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与各团体、组织和个人并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但并不是说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任何时候、任何方面都能经常保持一致。当公共利益与公民、社会组织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行政权力往往会受到挑战。或是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义务遭到拒绝履行;或是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受阻不能执行;甚至少数公民或者组织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破坏行政管理秩序,严重威胁、损害公民的人权、权利与自由和公共利益。因此,为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为行政机关设定相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管理权,如采取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等,对行政权的支配力、强制力加以认可,并赋予行政权以优益性的法律保障,使行政机关用以控制行政相对人的意志,排除其抵抗和妨碍,以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或确保行政调查和执行的进行;或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追究既往,予以惩戒,制止将来重新违法;或参与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实现维系行政管理的必要状态,达到行政管理预期的决策和目标。现代行政管理异常复杂,范围广泛,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国家也要通过立法保障行政权力的实现。
二、对行政权行使的法律监督是依法行政的保证。
保障行政权力的顺利形势固然重要,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事物的另一方面,即对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会导致行政权力的失控。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会被滥用。滥用行政权力,必然导致政府的腐败。现代社会由于社会管理的复杂化,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行政权力被滥用甚至成为一种见怪不怪的普遍现象。因此没有对行政权力有效的监督机制,就会发生以权谋私和腐败。
从立宪主义的角度来看,行政的腐败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以权谋私的任意行为,它直接影响着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破坏着法律的尊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人为紧张与对抗关系,严重者甚至危害到整个国家的政权基础。
现实是不容忽视或回避的,在我国的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职权、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破坏了我们的社会风气,损害了党的形象,践踏了国家的法律。对行政权利进行合法、有效的监督,早已成为党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心声,也是现代民主政论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
加强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必须有策略上的讲究和应遵循的原则。要依法行政,消除腐败,防止行政权利的滥用,实行对行政权利有效的监督,在策略上应当从如下方面入手:
(一)行政权利的配置合理
对行政权利的有效制衡,首先是建立在行政权利的合理配置基础上的,这是加强行政权力控制的前提。
(二)加强对行政权利的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行政法制的监督,加强对行政权行使的控制。
行政法制监督是控制、制裁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的特殊手段。通过检查,监督,审查,对于违法和不适当行政行为和实施行政管理,予以纠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制社会,就是责任社会,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行政机关也不例外。有权力就必须有责任,行使权力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必须运用国家不同的行政权利来进行互相的监控,如加强审计监督,行政检查等等。再次,应当加强在同一机关内部不同工作职权间的互相监控和制约。
(三)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关的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论的精义所在。我国“依法治国”,“行政法治”的实质是人民依靠法律治理国家机关,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行使立法权,制定宪法和法律,设定和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独立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由此可见,行政权利的所有者只能是人民,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只能是行政权利的行使者,这正是我国行政权力的来源。因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定期对行政机关的业绩进行考核,对重要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行政不当和违法行政。
(四)行政执法者对权力意识的正确认识,是加强行政权力控制的内在动力。
当前,在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过程中,首先必须从法学基本理论的角度,使他们通过学习,真正弄清权力和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涵,特别应当弄清权力和权利的区别。在干部职责的法制观念方面,至今仍然在工作作风上还保留着浓厚的“衙门”味道,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就是这一作风的真实写照。遇到应该处理的问题,有些干部往往听下级汇报的多,真正下去深入了解调查情况的少;采取简单命令者多,征求群众意见的少;一锤定音者多,采取民主措施的少。动辄从干部自身权力“管”、“治”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而不注意履行干部职责或管理义务。鉴于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法制观念,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要合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超越法律的界限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我国的许多行政法律和法规中,都规定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责任条款。我国行政责任法律制度正趋向完备和明确,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职权,维护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五)对行政机关加强舆论监督。
舆论在任何时候都是一块重要的阵地。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关的监督,我们也离不开这块阵地。毕竟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应该是循序渐进的。道德调整不了,我们才借助法律。
综上所述,行政权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使。简言之,即依法行使是职权和职责统一的必然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既要遵守行政实体规范,也要遵守行政程序规范。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法定职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应着重监督控制,否则职权的合法行使也没有保障。行政权行使既有权限,范围的法律规定,也有职责,程序的法律规定;既是行政行使的法律保障的依据,也是行政权行使的法律控制的依据,都是行政法要件解决的核心问题。就行政法合法行使的前提和基础而言,应肯定行政法律规范的保障功能;就确保行政权合法行使而言,应强调行政法律规范的控制功能。两者并不矛盾。保障和监督是法律规范两个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功能。“保障”是“监督”的要求和基础,没有“保障”,“监督”就没有标准;“监督”是“保障”的实现和保证,没有“监督”,“保障”就会落空。作为规范行政权的行政法,体现着法律的保障和控制功能。对行政权行使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控制是实现行政法制不可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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