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分配就要重视公平论文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作为完善分配制度,加大调节收入分配力度,缓解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的重要政策取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本文仅就初次分配中的公平问题谈些个人理解,并就教于学界同仁。
初次分配侧重效率,二次分配侧重公平,这一命题在理论界被广泛认同,经常见诸书刊和报端,并且在政策导向层面上也发挥了很强的影响力。这一命题以厉以宁和王伟光的观点最具代表性。
我认为这一命题在理论上是很片面的,其政策导向的后果也是很不好的,目前的分配不公与此有很大关系,有必要对其进行商榷和清理。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大的分配原则已经把公平放到了次要的位置上。如果沿此逻辑进一步展开,初次分配主要侧重效率,而把公平问题推到二次分配去解决,那么,初次分配领域对公平问题忽略不计,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然而,这样的逻辑是否有科学依据呢?我可以断然地说:没有。
公平,是一个极易发生歧义的范畴,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哲学等不同角度都可以作出不同的理解。我在本文中所说的公平,不是平均主义,不是要消灭收入差距,而是承认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其合理性的主要标志就是各种生产要素能够依据其价值在市场上实现其价格。这个价格可以上下波动,但不能长期偏离于价值。在这样的前提下,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按要素贡献所取得的收入,就是公平的收入,否则就是不公平的。
劳动力价格长期被压低有失公平
劳动力所有者只有按劳动力的价值取得劳动力的价格,即工资,劳动这种生产要素被使用后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才是公平的。那么,劳动力的价值是怎么决定的呢?按照马克思的论述,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所决定的。它包含这样几个部分:劳动力自身的生存需要,其家庭成员的生存需要,劳动力再生产的教育、培训费用,全家人必要的享乐费用。另外,劳动力的价值决定还包含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所有这些部分加在一起,构成了劳动力价值的总和。
马克思在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危机时,在揭示工人阶级的贫困化和倍受资本的压榨和欺凌时,都是在劳动者获得了劳动力价值这个前提下展开论证的。因为劳动力的价格不可能长期低于其价值,如果是那样的话,劳动力就会在萎缩的情况下勉强生存,长此下去,资本主义再生产也就不能正常进行下去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们基本认同了这种分配规则,并且认为是“公平”的。针对这种情况,马克思曾发出这样的号召:“工人应当摒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而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
我之所以要较详细地引证上述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决定的论述,主要是为了说明这样一个问题:马克思在揭示资本与劳动的对抗关系时,在劳动力价值决定这个初次分配领域,就重视了对“公平”问题的分析,并揭露了形式上的“公平”所掩盖下的阶级对抗。如果没有对初次分配的这种深刻分析,就不可能揭示出资本主义整个社会的特大号不公平。
在当今的中国,毋庸讳言,劳动力仍然具有商品属性,雇佣劳动制度仍然存在。仅流动于城乡之间的农民工就有八九千万,加上其它受雇于各类企业的产业工人和商业服务人员,其最低数量不下两亿人。这些人主要靠出卖劳动力为生。他们能否按劳动力价值获得劳动报酬,是在初次分配中能否争取到公平的底线。如果工资水平长期被压在劳动力价值以下,就意味着劳动力的再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在萎缩中勉强度日,在挣扎中勉强活命。这样的状况,即使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也不属常态,而是特例,被普遍认为是极不公平和极不道德的事情。做了一天公平的工作,却没有得到一天公平的工资。
而目前我国,有大量资料和数据证明,在雇佣劳动者中,尤其是农民工和城镇非正规就业者中,有大批人员的工资水平长期低于劳动力价值。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外来务工人员的月工资仅600元左右,十几年时间仅增加了68元,几乎没什么变动。这样的工资水平,有人说一天赚的钱仅够买4碗炸酱面,养家糊口极为困难,更谈不上什么教育、培训、娱乐支出了。这样的工资标准,不是个别现象,在建筑业、加工业、商业服务业中,非常普遍,而且经常被拖欠,至今尚有1000亿元没有清理掉。
这种畸型分配局面的出现,难道与“初次分配侧重效率,二次分配侧重公平”的政策导向没有关系吗?我认为关系太大了。十几年来,正是在“效率优先”,“初次分配侧重效率”的吆喝声中,资本的鞭子不停地驱赶着劳工阶层卖力地干活,少睡觉,少休息,甚至忍受着有害物质的侵害,以牺牲健康和生命为代价为资本的更快积累创造着高效率。他们吃的是草,挤出来的是牛奶,而且是在草料不足的情况下,还要挤出更多的奶!这种所谓“效率”,其社会后果仍然一极是财富的积累,一极是贫困的积累。从它来到人间,不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也够污秽不堪了。面对公平和正义的拷问,人们难道不应对此作出深刻的反省吗?
高收入阶层的部分所得没有法理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社会成员在初次分配中获得高收入,高回报,具有客观必然性。货币所有者获得利息,资本所有者获得利润,企业家才能获得管理工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专利和技术性收入。这些收入有可能大大超过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但只要符合市场竞争规则和法律规定,就是合理的,也是公平的。但是,在中国现实社会环境下,有些强势社会群体违背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通过不正当手段和途径在初次分配中捞取巨额好处,就很难说是一种公平的分配了。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原企业管理者或其他资本所有者,与主管部门联手,暗箱操作,以很低的价格收购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一夜之间成为百万、千万富翁。国有独资公司或控股公司,在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很不完善,缺乏基本的监督、制衡、考核机制的情况下,推行所谓管理者“年薪制”,企业领导人自己给自己定“工资”,企业搞得不咋样,自己却捞了个钵满瓢溢。通讯、电力、铁路、邮政等垄断行业和部门,有些收费和涨价遭到公众的普遍质疑,毫无法理依据,但它们就是我行我素,照收不误,照涨不误,通过这种霸道手段牺牲公众利益来维持本行业的高福利、高待遇。近年来,房地产开发领域,黑幕重重,开发商与地方当局的少数人,从中捞取巨额利润和好处费已是路人皆知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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