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过 继 合 同
过 继 合 同
甲方:朱天明,住威宁县草海镇健康路 乙方:蔡定志,住威宁县草海镇建设西路
经甲乙双方协商,将朱天明户籍中其外甥蔡国旺过继转给蔡定志当养子,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朱天明因年高,经济收入微薄,将其外甥蔡国旺过继给蔡定志,由蔡定志监护。
二、甲方适当付给乙方每年陆仟元(¥6000.00元)生活费,直至18至20周岁。
三、乙方必须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乙方应允许甲方看望外甥的权利。
四、双方约定责任,应遵守执行。
五、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反悔。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二:收养协议书范例
送养人:卢x文,男,xx省xx县,1945年出生,教师,住xx市xx路x号,被收养人生父。
李x英,女,xx省,x县,1947年出生,教师,住址同上,被收养人生母。
收养人:李x明,男,xx省xx县,1940年出生,职员,住xx市xx路x号。 陈x芳,女,xx省xx县,1939年出生,医生,住址同上,住xx市xx路x号。 收养人李x明是送养人李x英的胞兄。李x明同陈x芳结婚后,一直无生育。而卢x文,李x英又是多子女户,有三男一女。经协议,卢、李夫妇愿将他们的幼子卢x辉过继给李、陈夫妇为养子,被收养人也表示愿意。一致协议如下:
一、被收养人卢X 逃于本协议签订之时起,即为李x明、陈x芳的养子;
二、卢x辉改名为李x辉;
三、卢x辉以父母呼其养父母;
四、今后,上列三方应共同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收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李x明、陈x芳对卢x一辉承担父母对子女的扶养责任。卢x辉今后应对李x明、陈x芳尽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卢x辉应听从养父母的教育,努力学习,养成良好品德。
立收养协议书人:
卢x辉(签名盖章)
李x英(签名盖章)
李x明(签名盖章)
陈x芳(签名盖章)
卢x辉(签名盖章)
证明人:
邱xx(签名盖章) 胡X X(签名盖章)
20xx年x月X日
篇三:过 继 合 同
过 继 合 同
甲方: 彭应平 现住市山镇西村上彭村小组
乙方: 黄春林 现住市山镇梅溪村五组
经甲乙双方协商,将彭应平户籍中其子彭义晨(男,2011出生)过继转给黄春林,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黄春林因膝下无子且年高,故彭应平将其子彭义晨过继给黄春林,由黄春林监护,如黄春林无力抚养,则甲方彭应平应帮助抚养。
二、甲方适当付给乙方每年壹仟元(¥1000.00元)作为彭义晨生活费,直至18至20周岁。
三、乙方必须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乙方应允许甲方看望其子的权利。
四、双方约定责任,应遵守执行。
五、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反悔。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四:领养协议书
收养同意书
收养同意书是收养人要领养没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依法订立的书面同意书。
一、主要内容
(1)送养人;
(2)收养人;
(3)被收养人;
(4)协议内容;
(5)立约人;
(6)证明人;
(7)签约时间;
二、范文
送养人:xx,男,xx省xx县,xx年出生,职业:xx,住xx市xx号,被收养人生父。
xx,女,xx省xx县,xx年出生,职业:xx,住址同上,被收养人生母。
收养人:xx,男,xx省xx县,xx年出生,职业:xx,住xx市xx路xx号。
xx,女,xx省xx县,xx年出生,职业:xx,住址同上。
被收养人:xx,男,xx省xx县,xx年出生,住xx市xx路xx号。
经协议,xx夫妇愿将其子过继给xx夫妇为养子,被收养人也表示愿意。一致协商同意如下:
1、被收养人即为的养子;
2、改名为xxx
3、今后,上列三方应共同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收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4、承担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5、尽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
立收养协议书人:
送养人:(签名盖章)
收养人:(签名盖章)
被收养人:(按手指印)
证明人:(签名盖章)
签约时间:xx年xx月xx日
篇五:过继相关的案例
1、如何认定农村过继的法律性质
案例:
原告与被告的祖父系兄弟,婚后生有女儿,现均已成家。1996年8月 ,原告为嗣后,在家邀请亲朋好友与被告及其父亲订立《出继字约》,字约载明将被告过继为嗣孙,被告负责原告夫妻的生养死葬。1998年冬原告之妻去逝,被告按当地风俗办理丧事并负担费用,后被告迁至原告的房屋处共同居住,但未一起生活。2002年起原告住院被告负担其部分医疗费。自过继后被告对原告有一定的生活上照顾。2006年原、被告因家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
分歧:
本案的事实简单,但对该过继行为及过继字约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和法律意见,也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意见认为是原告收养被告为养孙的收养纠纷和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收养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为嗣后的过继行为。有的认为本案的收养关系无效。有的认为本案不存在收养关系。
评析:
过继是封建社会的一种陋俗,“过继”在旧社会称“立嗣”,又称“承嗣”,它是指没有儿子的人以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为自己儿子的一种做法,是一种封建的亲属关系。它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下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一直延续到解放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经废除了封建宗法的立嗣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过继是不承认的。过继与收养是有区别的,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的一种法律行为。1991年12月29日通过立法,颁布的《收养法》规范了收养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处理。过继并不是收养。对于过继能否形成收养关系,即能否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文来源:https://www.010zaixian.com/shiyongwen/243177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