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张 籍 性别:女 身份证号:(暂略)
住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陈文贵 性别:男 身份证号:(暂略)
住 址: 联系电话:
丙 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丁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上述各方为共同开发现代农业产业,探索健康环保的自然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投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性质的“宾川县乐归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暂定,以各方协商议定后的正式工商登记注册为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宾川县乐归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2、经营范围:农业种植、农产品经销等
3、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
4、法定地址:云南省宾川县金牛镇牛丼社区溪河村白沙箐
5、法定代表人:张籍
第二条 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股比例
甲方以云南省宾川县金牛镇牛丼社区溪河村白沙箐130亩土地的30年承包权 作为出资,出资额作价为60万元人民币,同时现金出资36万元,出资额总计96万元,共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2 % ;
乙方以现金20万元及云南省宾川县金牛镇牛丼社区溪河村白沙箐64亩土地的30年承包权作为出资,88亩土地作价为40万元,出资额总计为6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 ;
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丁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第三条 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和财务会计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内容见公司章程。
2、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税后利润,在优先各方的现金投资后,按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分享(即在各方投资的200万元现金收回投资前,土地承包权所占的50%股份暂不参与利润分配)。
3、投资各方须在本协议签字生效三日内以全部出资金额现金或转账等方式将存入下列账户:户名,张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宾川县支行,账号,6227 0039 5035 0169 997;
4、本协议各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为本协议服务人员和各方授权从事与本协议有关事项人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知人员除外)。
第四条 投资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成立公司筹备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员或委托其他股东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组长,组织起草申办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3、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注册事宜;
4、其他约定:
第五条 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2、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投资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投资各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违约方未出资的,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并有权按照违约方应当出资额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投资各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可通过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各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定之前,各方之间所协商的任何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 本协议自投资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份,每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丁方签名:
签字日期: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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