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人数最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中小投资者这个群体的特点是:人数众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有限,投资金额较小,风险承受能力弱,法律维权意识缺乏.虽然中国的《证券法》和《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了违法责任人必须对证券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广大股民想要集体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权几乎是行不通的.
1 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典型形式
①大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以猴王事件为例:猴王上市公司的资产 3.7 亿元,负债 23.96 亿元.其控股公司猴王集团挪用猴王上市公司的资金,并通过猴王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担保,最终猴王集团及其子公司欠猴王上市公司 5.9 亿元,猴王上市公司还为猴王集团及其子公司担保 4.59 亿元贷款.猴王集团破产后,巨额债务得不到清偿,从而给猴王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②恶意包装、虚构利润.以银广厦事件为例:银广厦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法,虚构利润 7 亿多元,导致广大投资者损失约 93 亿元人民币.银广厦事件披露后,广大中小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是暂不受理.
③重大遗漏或隐瞒.以佛山照明事件为例:2010 年和2011 年佛山照明未依法披露为关联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借款等事项;未披露累计交易金额达 2.4 亿多元的关联交易;亦未如实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共同增资以及向关联方收购股权等事项.遗漏或隐瞒这些能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必将严重误导广大投资者,给他们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④操纵股价.以亿安科技案为例:亿安科技通过操纵其控制的股票账户,进行自买自卖,制造虚假的`股票行情.从 1999 年初的 9 元左右,炒到 2000 年 2 月的 126.31 元,账面盈利一度达到 20 多亿元.最终,亿安科技于 2001 年初跌至 20 几元.在这个过程中,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
⑤内幕交易.以黄光裕案为例:2007 年 4~9 月份,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 85 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 14.15 亿元.至 2008 年 5 月7 日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 3.09 亿元.同时给曾经持有过中关村股票的投资者(约 13 万股民)造成投资损失.
2 中小投资者利益容易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2.1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滞后
首先,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注重对违法的监管,未涉及受害者的保护.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下,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对具体违法者的行政处罚,警示和教育其他市场主体,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但是,证券监管机构对受到侵害的投资者的权益,却没有具体给出实施赔偿的途径.《证券法》在这方面的的缺陷,直接导致了中小投资者维权的困难.其次,证券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明确.《证券法》中一些规定不够具体,针对性不强.比如《证券法》第 24 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却没有明确不遵守该规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又如《证券法》规定了其行政和刑事责任,却没有规定内幕交易对应的民事责任.即使是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77 条中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太过原则化,不具有直接的可执行性.
2.2 信息披露不透明
大部分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①内容千篇一律,不能体现公司自身经营特色;②大篇幅描述公司的成绩,对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经营风险则轻描淡写,甚至存在遗漏或隐瞒;③信息披露内容空洞、简化,较多使用专业术语,缺少必要的解释说明,不具有可读性;④信息披露不及时.这些问题都会直接误导投资者,给他们造成直接的投资损失.
2.3 证券市场监管不到位
首先,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主体较多,除了中国证监会之外还包括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导致了中国证监会缺乏权威性,不利于监管的快速反应以及效率的提高.其次,我国现行的证券发行制度是带实质性审查的核准制,新股发行定价仍有太多的的行政特色.大家都在争夺发行额度,诱使企业勾结券商进行恶意包装、伪装、夸大盈利能力,误导投资者.
3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政策建议
3.1 尽快完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增加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条款,比如:①依法设立证券市场违法赔偿基金并明确其资金来源.可考虑的来源包括证券交易经手费、针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罚金、行政罚没款等.②明确赔偿基金的适用条件.赔偿基金仅用于对股价操纵、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在违法主体无力赔偿投资者的情况下,赔偿基金及时优先赔付中小投资者.西方发达国家已有了比较成熟的赔偿基金制度,如美国的公平基金制度,加拿大魁北克省的金融服务赔偿基金.我国 2005 年才开始实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且直至 2013 年 5 月,才有平安证券宣布"出资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基金规模 3 亿元,存续期 2 个月.可见我国广大中小投资者在现有制度架构内获得赔偿救济非常困难,必须尽快完善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
3.2 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应健全以注册会计师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体系.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在证券信息披露中独立审核、严格监督的外部审计行为.同时应通过审计、财税部门加强审计监督.其次,应通过法律手段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对违反信息披露相关义务的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明确的处罚.中国证券报(2015 年 3 月 31 日第 007 版)披露:博元投资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15 年 3 月 27 日,证监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一天,上交所宣布,自3 月 31 日起依法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3 建立健全的退市机制
退市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等相关机制以及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制度性安排.
首先,应及时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的量化标准.避免原则性的表述,使得退市标准的判断和退市流程的执行变得具体而且客观.其次,证监会应加大证券市场监管的力度,为退市处罚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中国证券报(2015 年 1 月 19日第 A03 版)显示:自从证监会 2013 年下半年开发启用大数据分析系统以来,已调查内幕交易线索 375 起,立案142 起,分别比以往同期增长了 21%和 33%.继 ST 长油、ST 二重之后,曾经以凤凰化工、浙江凤凰、华源制药、*ST华药、*ST 源药、S*ST 源药、NST 源药、ST 源药、ST 方源和 ST 博元的名称存活于 A 股市场,并屡屡上演"乌鸦变凤凰"的博元投资从上交所退市.具体明确的退市标准与证监会严密的市场调查与监督相结合,必将为退市制度的实施起到强有力的支撑.
4 结论
本文针对中小投资者利益受侵害的形式及其原因所提出的建议,能够使得侵害行为本身的识别和相应的处罚具备可操作性.这样才能对实施侵害的个人或企业产生畏惧,最大限度地降低侵害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中心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乔琴.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J].湖北省证券业协会.
[2]《盘点上市公司造假之最》证券市场新闻.
[3]宋定明.浅论我国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D].东北财经大学,2014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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