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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财政学的论文【一】
近日在百度网上输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出现最多的可能是这样一条新闻"国家财政部部长经过讨论决定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原来的1600元每月上调到2000元每月"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收.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在英国创生,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如今在世界各国广泛推广采用,并成为发达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我国于1980年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其后经历了两次修订.1994年分税制改革,颁布施行了现行个人所得税.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部分,间接执行了财政的三个职能:资源配置职能,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经济稳定和增长职能,现就开篇关于个税起征点上调做几点引申分析。
税收是一个国家行使职能的根本保证,同时对个人的现期消费水平有着直接的影响。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晚,但从古便有《捕蛇者说》等向我们宣告税收的渊源.一个朝代的灭亡往往与其重压于百姓身上的沉重的徭役,赋税(即税收)有关.可见,税收的征收要有一个度。轻则国家的权力,职能得不到保障,重则影响经济的运行。从西方经济学角度,称之为“拉弗尔曲线”即“税率禁区”理论。小于该禁区则是无效率的,超过该禁区会导致经济衰退。
那么,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状况又是怎样的呢?有关学者认为税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考虑到贫困线,即个人所得税是居民收入冲动减去劳动力价值(劳动力自身生活所需的价值)后所得的剩余价值的一个比例部分。中国目前所公认的贫困线仍是几十年前确认的每年645元或675元。明星低于其他国家的贫困线。而今年,物价以惊人的速度上涨,即CPI指数上升。在此,CPI做如下阐述,CPI即消费物价指数,如果消费者物价指数升幅过大。表明通胀已经为经济不稳定的因素,央行会有紧缩的倾向政策和财政政策的风险。从而造成经济前景不明朗。因此,该指数过高的升幅往往不被市场欢迎。例如,在过去12个月,消费者物价指数上升2.3%,那表示生活成本比12个月前平均上升2.3%。当生活成本提高,你的金钱价值便随之下降,也就是说,一年前收到的一张100元纸币,今日只可以买到价值97.7元的货品及服务。当CPI>3%的增幅时,称为通货膨胀.CPI>5%的增幅时,就是严重的通货膨胀。而在网上又有另一则消息发布:“财政部部长谢旭人19日表示,在12月初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已经确定:2008年,货币政策将从“适度从紧”转变为“从紧”,财政政策继续“稳健””。由此反映,我国政府已经在采取措施防止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通货膨胀。而这也是政府将个人起征点上调的一个原因。有人预测起征点还会上调,甚至有人建议调至3000-5000元。无疑,此次个人所得税调整受到了工薪阶层的欢迎,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公布,把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2000元,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同时,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总人数比例将由50%左右降为30%左右。而这从整体上说是非常有意义的,根据斯卢茨基方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收入所得税对穷人的挫伤效应要高于对富人的挫伤效应。而这是有违公平与税收的调节作用的。因而改变中等收入工薪阶层的主要纳税人地位是有进步意义的。日本经济学家大前研一提出了“M型社会”概念--在全球化的趋势下,富者的财富快速攀升,而中产阶级因失去竞争力,却沦落到中下阶层,整个社会的财富分配,在中间这块,忽然有了很大的缺口,即“M”
的字形一样。整个世界分成三块,左边的穷人变多,右边的富人也变多,但是中间这块,就忽然陷下去,然后不见了。这种“M”型社会显然与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南辕北辙的。然而这却又是全球化经济状况下我们不得不面临的一个现实压力。
国家统计局2007年10月曾对当前重庆市收入分配现状做过调查,据测算,2005年重庆市1%抽样调查样本的劳动力个人收入基尼系数为0.438,已经超过国际上公认的基尼系数0.4的“警戒值”,反映出当前重庆市一个较高的收入不平等状况存在。由于国家统计局未公布全国范围内的基尼系数,城乡居民户的收入状况又是按组计算后分别公布,因此本文无法将重庆市的收入分配状况与同一数据来源的全国水平进行比较。但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2005年中国基尼系数接近0.47的报告,以及赵人伟等(1999)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1995年进行的居民收入抽样调查计算的全国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0.452的结论。基本可以断定中国分配不均,同时反映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力度有限,作用很不明显。
个税起征点的上调,有人会担心财政税收因此受到影响。其实,税收收入的症结在于税收流失现象严重,而非征收低收入者的税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原来和渠道包括:(一)居民个人收入隐性化非常严重(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三)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人采用化整为零,虚拟冒领的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四)利用各种减免优惠规定,搭靠或钻政策的签字,骗取优惠减速免。京致通振业税收筹划事务所税务专家李纪有指出:“如果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按照《办法》规定的力度进行,预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可能增加3-5倍。”李纪有则认为,未来提高征税点后,国家将损失一部分财政收入,但通过对个人征管力度的加大,能够把该收的税款收回来。由于偷税、漏税严重,税收流失大量而普遍地存在,使得个人所得税“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徒有虚名。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调节也很难到位。不仅没有达到政策制定者所设想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初衷,反而有可能加剧个人收和分配的不公,引起社会的不满。根据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应该是对高收入进行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应该是对高收入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实际上高收入阶层由于收入来源多样、隐蔽性强。加之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高收入阶层税收流失严重,而实际负担并没有主要落在高收入阶层身上。而主要由中等偏上收入的高工薪收入者负担。有的专家不这者不禁发问:我国个人所得税究竟调节谁?前不久在一期采访富二代的《鲁豫有约》节目中,最高职位总裁,最低职位副总经理的四位富二代的工资账面居然最高的只有2500元。富豪们能将个人的支出计入企业成本,而不给自己开工资,由于没有工资作为税基,税也无从征起。同时,又降低了企业利润的账面余额。而工薪阶层是无论如何也难跑得掉的。于是,富人很轻松的成为了“漏网之鱼”
总而言之,个人所得税存在,高调力度不够,公平分配职能不理想,歧视勤劳所得,不符合税收原则;税收征缴过程中,真正的高收入阶层逃税避税严重;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中的地位比较薄弱等问题。从而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使适应当前中国的经济状况、平衡上入差距以经在为一项不可再延迟的任务。正如杨卫华所说:“但是,提高免征额治标不治本,这并不是个税制度改革的关键。我国的经济发展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各地物价水平不一。我主张分地区制定免征标准,实行浮动的扣除标准。经济发达地区物价高,消费范围广,免征额就应该定高一点;反之,就应该低一些。”还有专家表示,征管方式"一刀切"的现象也应改革,这与科学的财税制度相背离。应该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税体制,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体现社会公平。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日前也曾表示,明年将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我个人认为至少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收入来源明晰化,尽快消除目前个人收入来源多渠道化、隐性化和实物化的做法,这也是扩大税基的前提。(二)税率设计优化,合理税收负担.改变工薪阶层税率偏高,个体企业工商户税率偏低的情况。明晰工薪与资本性收益的区别。促进社会公平,降低基尼系数(三)加大征管力度,实施奖励、严惩制度。减除偷税、漏税现象。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真起码起到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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