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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若干建议论文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摘要: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06年起,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人必须自行纳税申报,但从实际操作结果来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率很不理想。本文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率低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方法。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自行申报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2006年起,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必须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截至2007年4月2日,全国税务机关共受理自行纳税申报人数1628706人,在2006年底,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已为2000多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了纳税档案,估计其中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人数为600万-700万人。如果以该数字为基准,最后实际申报人数可能仅占应申报人数的1/4左右。这不仅仅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的问题,还涉及到税源监管、制度设计等方面的不足。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率低的原因分析

  (一)分类计税办法不利于纳税申报。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即将税法中规定的11类收入作为税基,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并结合自行申报的征收方式。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对自己的收支情况较为模糊,这直接导致纳税人在自行申报的过程中少报或不报。

  而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这使得纳税人所有的收入都能归入税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收入统计的复杂程度,从而促进纳税人更好的进行自行申报。

  (二)纳税人主观因素。

  1、公平心理。在我国的申报类型单一,导致纳税人间的税负不均衡,使纳税人觉得自行申报不公平。而在美国,考虑到纳税人供养家庭情况的不同,其申报方式有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分别申报和户主申报这5种方式。

  其次,在我国,免征额是固定的,不论其税负的高低目前都是2000元,这也让税负高的纳税人觉得不公平。但在美国,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其个人宽免扣除额是不一样的。美国税法规定,对高收人者要消减其个人宽免扣除额,当调整后毛所得超过高收入调整的起始限额后每超过2500美元,就要消减可扣除的宽免额的2%,当超过一定的限额后,个人宽免扣除就全部消失了。这充分体现了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原则。

  再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虽然从2006年的800元提升到2007年的'1600元,从2008年3月1日起将其提高到了2000元,但仍然没有建立一个指数化机制,不能在通货膨胀大环境中有效的调整税基,这也是让纳税人觉得不公平的原因之一。美国对于个人宽免扣除额的确定还会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率等进行指数化调整,保证了纳税人的利益。

  2、模糊心理。由于个人所得超过12万需要进行自行申报制度是在2006年11月8日出台的,部分纳税人对自行申报并没有心理准备,而且绝大部分的纳税人都不知道应该如何进行申报。在暑期进行的对浙江省关于年收入超过12万的自行申报的调查中显示:有10%的人根本不了解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17.6%的人不了解该项制度。25.8%的人对该项制度较不了解,38.3%的人较了解,只有8.3%的人对该项制度非常了解,对申报制度的不了解直接导致了我国的自行申报率偏低。

  3、麻烦心理。我国税务机关内各部门的设置都是按照收税的需要设立的,但美国却是根据纳税人办理纳税业务的需要设置的,这使得很多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业务时经常觉得手续太过于烦琐。在暑期进行的对浙江省关于年收人超过12万的自行申报的调查中显示,有33.3%的人感觉纳税手续烦琐,不愿意去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另外,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内的款项过于复杂,也是纳税人认产生麻烦心理的原因之一。

  4、侥幸心理。部分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征管力量薄弱,再加之个人所得税的处罚手段刚性不足,对偷、逃税款行为的追究,远远低于对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追究,这使得很多人存在着侥幸心理,一直处于观望状态而不进行自行申报。

  5、偷逃心理。部分纳税人明明知道自己的年收入已超过12万,但由于其收入渠道比较隐蔽,税务部门难以监控,于是铁了心想偷逃税收。

  (三)征管水平低,征管手段落后。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手段仍停留在手工操作的水平上,这使得税务部门不能及时对其纳税资料进行处理与稽核,同时也增加了征管工作的工作量。

  再者,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时效性差。纳税人的信息在各地区、部门甚至机关内部实行共享较为困难。但美国已将现代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中进行了全面运用,以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显着。

  另外,我国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不能适应市场经营条件下税务工作的要求,也是削弱征管力量,影响征管效率的重要因素。

  (四)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轻。

  1、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

  2、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幅度落差大,使税务执法机关难决断,就有可能受主观因素影响而导致轻罚。

  3、处罚标准的规定太低,使违法者违法的收益有可能大于其受惩罚的损失,使违法者获得收益的机会成本太小。

  (五)对纳税人申报监控困难。

  目前由于尚未形成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有关纳税人收入信患传递机制,使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收入信息的渠道较少,信息不完整,尤其是对纳税人工薪以外的收入控管不力,难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收入所得超过12万元。

  (六)备部门协调不足。

  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导致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这使很多纳税人产生侥幸心理,不主动参与自行申报。

  而美国的税务登记代码与社会保险代码是一致的,如果没有纳税代码就不能在银行开户,就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交易合同没有纳税代码也无效,正是由于代码的共同性,使税务部门较容易与其他部门交换信息,获取纳税人的各种信息。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设想

  (一)从分类制转向综合制。

  目前我国实施的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在这种制度下存在着种种矛盾。因此,笔者以为,应将“综合制”模式作为改革的目标,在现有个人申报形式的基础上增加家庭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等申报方式。另外,还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制定个人宽免扣除额制度、建立指数化机制,切实体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消除纳税人觉得自行申报不公平的心理和模糊心理,从而有效提高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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