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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政策中的性别平等因素与女权运动论文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当代妇女运动的中心问题依然是性别平等问题。这一问题存在于社会、经济和政治等许多领域,尤其是后者。根据美国政治学学者卡琳·贝克维斯和基姆贝莉·考维尔—莫耶斯记载,到2005 年,在被调查的185 个国家议会下议院中,女性代表比例不足15% 的国家竟占了104个[1]。这类问题的存在,不但对相关国家的政府,而且对女权主义组织而言都是严重挑战;它们在推动妇女运动中的相互配合还是十分重要的。当前,对许多国家的人民而言,在促进妇女运动发展方面,没有较多历史经验可寻,只能依靠他们自己的“真知灼见”了。

  一、性别平等和公共政策的分类及影响

  政府主要政策的问题可以分两个方面来讲:第一,一项政策是否对一个拥有地位的集团中所有妇女都赋予了权利或指出了阶级不平等;第二,政策是否对宗教学说提出了挑战或已集中了主要文化集团的传统。这种分类可以用于识别与每类政策问题相关的政策执行者的所作所为。它有助于解释这些综合性问题和国家政策执行者变化的重要性。

  (一)以性别价值为基础的公共政策对两性地位的影响

  一些关于性别平等的政策指出了对妇女有害的攻击。这些不公正的行径又以某些途径影响了所有妇女,不管她们的种族、族裔、阶级和性别等地位如何。由于历来赋予男性以特权和贬低与女性有关的每件事的文化价值的机构和模式的作祟,这些伤害拒绝承认女性作为人的地位及其应得的尊严。性别规范把男性作为标准,而认为女性是服从的“另类”并缺乏价值性。其后果则多得数不胜数,如针对女性的性伤害、性骚扰、性暴力、陈规戒律之束缚、女性的被边缘化和不被承认公民权利等。值得强调的是,尽管这些不公平是对妇女的伤害和攻击,但它们并不一定以相同的方式或相同的程度影响所有妇女,而且,所有的妇女在主观上也没有以相似的方式经受它们。

  美国学者玛拉·赫顿和斯劳里尔·威尔顿对此感慨万千,她们说:“我们呼唤纠正这种伤害‘地位的政策’”。它们攻击这些实践和把妇女视为服从集团的价值观念妨碍她们作为政治和社会生活同伴的参与。这些政策包括:(1) 历史上使妇女地位低于男人一等并使她们很少甚至无法拥有婚姻财产或工作能力的家庭法律;(2) 对妇女施行暴力——根源于家长制度中的一个问题;(3)反对和其他再生产的自由的有关政策,因为这种自由可以确保妇女对其身体和其他私人的事情做出选择;(4)反对实行配额政策,因为“它可以通过提高妇女在决策事务中存在的人数而提高妇女在整个社会中的形象”。

  其他政策是在关于劳动分工中更直接指向妇女负担的。当代多数社会分工把妇女置于个人圈子之中,并把照管孩子、年纪已高和生病老人以及照顾家庭的责任置于她们的肩上。尽管所有妇女都受到劳动性别分工的影响,但其结果是随着其所属阶级或阶层的变化而变化的。拥有钱的妇女拥有选择权,她们既可以选择外出工作,而雇保姆看护孩子,雇家庭工人清扫住房,同救济院签订合同,照顾年纪已大的双亲,也可以选择完全退出劳动市场。对于那些没有选择权利而只有为工资而工作的贫困妇女而言,没有钱雇看护孩子和清扫住房的人,从而也就不可能对市场有什么帮助了,她们只能依靠家庭成员和政府。

  (二)关于两性平等的公共政策与宗教、部落组织之间的关系

  有些性别平等问题已触及到政府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司法上的冲突,如亲戚关系、再生产和性之性质等。在现代政府产生之前,有些机构如教会、宗族、部落和传统的机构都支持与生命的再生产过程相关的事情并对其进行管理。例如,在欧洲和拉丁美洲,罗马天主教教会负责生死登记,管理医院和公墓,并主持结婚和离婚;亚—撒哈拉非洲的宗族和部落管理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土地的使用和继承。即使时至今日,政府对这种权利的掌控也是不完全并且是具有争议的。在亚洲、非洲和中东的许多地方,这类事务是由多种法律体制或宗教法管理的。在西方,一方面教会在某些政策争论中使用否决权,另一方面,又宣布自身是道德价值的守护者。

  由于许多宗教、部落和传统权力机构都认为它们仍然拥有的权力是依靠其对亲戚和再生产控制的,所以它们是关于这些问题政策辩论中的核心政策执行者。这些集团的教条和传统规则通常也认可男性的主宰和女性的服从地位,尤其在家庭法、再生产和性之性质等方面。

  不过,并非所有的性别平等政策都会引起政府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这类冲突。这些问题是与宗教教条和传统规则相背离的。它们关心的领域仅仅是与经文的接触或更多的传统宗教和习惯无法期望的现代困难。谁也无法否认,在一些方面,就连这些问题都有可能引起宗教界的反对。例如,在沙特阿拉伯,与性相关的工作领域是依据宗教法而设计的。

  这样,我们还不得不首先进一步解释一下“教条”问题,然后再说明一下“非教条”问题。教条问题在多数国家包括家庭法、的合法性、再生产的自由与对和避孕的支持。非教条问题包括反对性别暴力、性别配额、工作平等、夫妇休假、儿童托管以及性别平等的宪法条款等。不过,在不同国家还存在着交叉的问题。例如,一个问题在此国是属于教条问题,在彼国就可能属于非教条问题了。比如,在意大利是教条问题,但在日本就不是。

  无论如何,这种差异有助于人们理解为什么一些国家亲眼见证了非教条领域问题的进步( 如反对性别暴力、施行性别配额以及职场平等),而同时又禁止其他问题( 、离婚和实行家庭法)。就第一方面的情况而论,宗教和部落组织拒绝参与,而就第二方面的情况而论,它们又动用政治资本而预防改革。例如,乌干达以保留30%席位之政策把妇女推上了权力岗位,但不能实行改革让妇女与男性共同享有土地所有权。第一项政策对宗族权力的影响而言,是不可知的',而第二项政策则是对它的尖锐挑战。就这一点而言,怀疑论者或许感到惊异,政治冲突和不协调不是取决于问题如何被设计以及此种情况并不是因为国家的不同而变化吗?换言之,相同问题——如或性别配额——不是不可能在一个地方被政治化而成为教条,而在另一个地方则根据问题如何已被教会和妇女集团设计成为非教条的吗? 正如前面已注意到的,问题是否是教条问题,是随着不同国家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问题类型的划分并不是根据它们如何被政策执行者设计而赋予问题以某种特点,而是以宗教与政治—经济结构之间的关系为出发点的。

  无疑,前述玛拉·赫顿和斯劳里尔·威尔顿两位学者深知,框架设计是一种战略手段,但又认为,对框架的争论反映了分类预测的冲突。例如,在美国,宗教保守主义者既反对《宪法平等权利修正案》(ERA),又反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他们宣称,这些措施可以加强权利。他们的战略框架设计有助于动员由教条问题激励的政策执行者的行动,它也分散了公众对性别平等思想的关注。就这一实例而言,框架设计的效果并未改变宪法规定的平等的性质,从而阐明以及把它与的政治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可能含意。政策执行者采用的是推进其战略利益的框架,而他们或多或少是愿意依据下述条件而获得成功的:政治冲击、反对程度及其与历史政策模式的相适应。框架设计对相应关系和政治争论制度化而言,仅仅是附带现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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