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省民间投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吉林省民间投资已成为推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家统计年鉴资料,吉林省民间投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扣除国有及其它经济的投资,包括集体经济、个体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直接投资经济)占全社会投资的比例1996年为29.1%、1997年为37.7%、1998年为37%、1999年为39.7%、2000年为43.9%,基本呈年递增趋势。但同东部发达省区比较,相差较大,以1998年为例,当年吉林省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例为37%,而浙江省为63.5%、安徽省为54%、江西省为60.4%、福建省为58.6%.其中个体民营经济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例,浙江省为19%、安徽省为22%、江西省为27.8%、福建省为18%,而吉林省只有9.8%,尚未达到13.2%的全国平均水平。为了支持省内民间投资的发展,鼓励公民的创造欲望和企业家创新精神,应采取积极的支持政策,动员组织民间资本参与吉林的经济建设。
二、吉林省民间投资的政策选择
近年来,我省相继出台了一些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但由于基础和背景的原因,政策支持力度仍显得不够。为此,应从产业准入到运行、政策体系和落实保障机制等方面充分发挥政策的杠杆作用。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投资管理
就目前情况来看,对于民间投资这一“弱势群体”,加大政策扶持是最直接的方法。
1.拓宽投资领域
鉴于目前产业准入的局限,建议尽快给民间资本充分而广阔的营运空间,特别是要引导民间资本开拓新兴的产业领域,诸如信息产业、环保产业、小区服务产业,这些领域可以通过竞争发挥民有企业机制灵活、风险承受力强的`优势,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还应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成长前景看好的产业领域,例如教育产业、旅游产业、市场中介组织,民营企业可以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管理人才,发挥自身优势,在以上领域营造出良好的竞争氛围。当前,我省至少有三个领域可供民间资本考虑:一是生态工程,例如绿色食品、绿色产业的开发;二是教育产业,民间资本进入教育产业是有广阔空间的;三是医疗卫生,随省内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私立医院也是民间投资的好方向。需要指出的是,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原有的垄断性行业,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目前,公共交通、通讯、铁路、金融保险等领域也已具备打破完全垄断和引进竞争的阶段。可考虑采取政府所有,委托民有企业经营;或政府控股,民间资本参股;或政府监督,允许不同成分的企业竞争营运等多种方式,向民间资本开放这些领域,以鼓励公平竞争,提高这些行业的效率和效益,提高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
2.财政金融支持
政府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应允许财政资金直接进入以民间投资为主的项目。根据我省民营经济十五发展规划,吉林省十五期间民间投资重点项目中,26%属农产品加工项目,27%属生物制药项目,47%属工农业产品及新材料项目,这些项目均围绕吉林省的资源优势进行开发,将对吉林省经济发展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这些重点项目60%的投资资金仍需通过借贷或其它方式筹集,为此,作为政府财政部门应考虑部分导向性的贷款贴息资金,财政贴息的方式可以使财政资金起到“四两拔千斤”的作用。
同时省内金融机构应运用多种信贷方式,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并根据民间投资特点制定相应的贷款规则和程序,如对于实物资产较少、处于创业初期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资金流量、订单情况等发放贷款,条件成熟时,可探索建立民营金融机构,以满足广大民间投资者的借贷需求。此外,应建立风险投资基金,为民间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3.鼓励民间资本经营
政府应允许并鼓励民间资本进行证券投资。现代经济条件下,民间投资远远不止局限于让百姓都去办企业, 众多投资者联合起来进行资本经营以求得规模效益也是行之有效的投资方式。应考虑改变企业上市的行政计划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应允许其发行债券、股票。当前许多民间投资者面临最大困难是资金来源问题,而上市融资是迅速大量获取资金的有效途径。资本市场上的平等竞争,不仅可以为民间投资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也可以增加国有企业的危机感,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效率,从而带动全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
政府还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省内国企改革可谓举步维艰,很大的原因在于缺乏资金,如果民间资本能以参股、控股、兼并等形式将资金注入国企或以人力资源(经营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以及品牌、资信等无形资产要素作价投资,可以使国企改革打开一个新的局面,也可以大大减少职工下岗、失业的压力。
4.加强投资管理
随着经济生活市场化水平的提高,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总投资比重的逐渐加大,并逐步成为主体力量,应考虑将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政府在确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企业名单时,应按照统一标准,将民间投资项目和民营企业纳入筛选范围。针对吉林省民营企业具体情况,十五期间,吉林省有33家重点民营企业,64项民间投资重点项目。这些项目的投入除需资金上的支持外,还需要在项目运行的有关制度、投资管理等方面给予指导,并为民间投资者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此外,还要加强民间资本的归口管理。省内除设置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外,还应加强对民间资本跨行业、跨地区流动的指导,尽可能发布完备而充足的信息,避免民有企业的重复投资,也应成立以民间资本为服务对象的金融服务机构,诸如风险投资基金或共同互助基金等。
采用上述政策支持,需要将民间投资纳入全省经济中长期规划,统筹管理、统一调控,但不可统得过死,否则将重蹈计划经济的覆辙,同时面对市场经济的冲击,这种政策优势只能作为短期内启动民间投资战略思考。
(二)实行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垄断
1.打破行业所有制界限
借鉴各国及国内发达省份的经验,除了有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领域外,不应再对民间投资领域有过多限制,各方投资者在市场中享有平等权利,对行业渗透及项目投资应坚持谁有能力介入,谁就拥有市场。在实行优惠政策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如民间投资项目所需土地,应与国有投资项目用地享受平等权利。总之,为民间投资者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机遇。
2.严格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吉林省的许多重大项目都由政府部门投资,而市场经济的冲击,又使政府部门显得力不从心,为此,应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严格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将其约束在确保国家安全、弥补市场失效和引导经济发展等方面。目前,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仍由政府来垄断,针对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对水、电、煤气、供热,通讯网络建设领域,应打破政府投资、国有垄断的局面,允许民间资本参股这些方面基础设施的建设,这不仅为民间资本提供一个充分发展的空间,也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3.完善产权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定和保护产权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民间投资者能否具有和其他投资者在投资范围、投资渠道和投资方式上平等的机会,需要有明晰的产权界定,它不仅包括所有权凭证,也包括怎样使用权利的一些特殊规定。为此,急需制定《吉林省民间投资保护条例》,使民间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得以规范,并能得到自身权利的保护。
采用上述政策措施,要求政策的制定者要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的公平观,打破所有制的界限,对投资效率高,对全省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投资者应予以全方位的支持。同时也要严格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打破对非竞争性行业的垄断,为民间资本提供一个充分发展的空间,而这些都需要明晰的产权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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