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运用,识别、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从而使职业病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业卫生培训通知,欢迎阅读。
职业卫生培训通知一
各镇(街道、园区)安监办、各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的规定,强化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范意识,推进全市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20XX年度取得《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未参加20XX年度培训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二、培训内容
1.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4.以《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培训教材》的内容为重点,并结合职业病危害预防实际。
三、组织方式
以镇(街道、园区)为单位,集中举办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班,镇(街道、园区)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的报名、汇总工作。填写《青岛市职业卫生培训班学员汇总表》(附件2)于10月底前报平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四、计划安排
20XX年10月至12月,举办镇(街道、园区)职业病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班。培训人数在60人以上的,可以在镇(街道、园区)所在地举办培训班,培训人数不足60人的,尚不够组成一个培训班的,由市安监局统一组织安排培训。每期培训班统一培训时间两天,自学一天,复习考试一天。
五、培训、考试、发证
1.此次培训委托具有职业卫生培训资质的单位承担培训工作。青岛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处和平度市安监局根据课程计划安排不定期进行现场培训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根据各镇(街道、园区)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2.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培训学习。考试由平度市安监局统一组织,实行闭卷考试。
3.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报名职业卫生培训的学员2016年度参加青岛市安监局统一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成绩合格的,只参加培训学习,不再参加职业卫生考试,未参加安全生产考试的学员要进行培训考试。
4.考试合格者,由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山东省范围内有效。
六、有关要求
1.各镇(街道、园区)要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切实将其列入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制定方案,狠抓落实。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开展培训工作或者有关人员不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要督促整改,市安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职业卫生培训纳入年度考核。
2.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安排好单位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全市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认真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的主体责任,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范意识,逐步改善作业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3.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学员培训班报到时,须持身份证(正面)复印件一份,近期免冠两张2寸彩色照片,并交纳培训费(含教材、培训、教务等费用)。
4.各镇(街道、园区)安监办及时组织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学员按照要求认真填写《青岛市职业卫生培训学员登记表》并留存上报。
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业卫生培训通知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推动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当前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培训率偏低,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不了解职业病危害对自身健康的损害、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差等问题,导致大量劳动者职业健康受到严重伤害。
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实践表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是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安全红线的内在要求;是增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的重要途径;是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源头性、基础性举措。用人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的观念,把职业卫生培训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把工作谋划好、部署好、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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