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的任务是构筑一个超自然的环境。他必须用他的活动和智慧努力进行的体力工作,我们称之为“生产劳动”。通常,这种劳动是社会性的、共同的和有组织的。人在社会中工作肯定是有既定目的的,但他同时也必须遵循有组织的社会规范。这些规范是人们自愿遵循的,以达到共同的目的。因为他们认识到,这样的规范是有秩序的和有成效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但是,除了那些社会生活所需要的规律和作为世代相传的文化源泉的规律外,还有其他的规律,它们隶属于人的.自然本性。这种基本规律对所有人和所有时代来讲都是共同的。在所有的生物中可以发现的规律之一,就是劳动分工的规律。在人类中间,它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他们生产不一样的东西。与个人工作者有关的还有另一条自然规律,那就是劳动效益的规律。遵循这条规律,他总是试图获取最大的生产效率而付出最少的精力。这是一条最重要的规律,与其说它表达了尽可能少干活的愿望,还不如说人希望能以最少的努力生产同样多的东西。这条规律适合于替代人的劳动的机器。
所有这些社会与自然规律都是有效的。但是,它们并不能普遍地适用,由于人能支配的物质资源和生产的财富是有限的,他想使自己富有的愿望就产生了竞争。在野兽那里也可以发现,它们为生存而进行的搏斗随之而产生。
除了这些自然的冲突之外,还会有由个人的心理畸变所导致的其他冲突。于是,剥削他人的劳动取代了劳动的自然分工。劳动效益的规律致使有的人强迫其他人劳动,并说:“让他们去劳动,我自己可以从他们的劳动中得到好处。”因此,在维护财产权的伪装下,这样的说法使得剥削他人的劳动成为一种原则而确立起来了。
儿童本质上是生活在成人之中的自然人,但成人很少考虑到他的存在。他与成人的社会活动毫不相关;他自己的活动也与社会生产毫不相关。我们必须相信这个事实,儿童不可能参与成人的社会劳动。如果我们把体力劳动描绘成铁匠使用沉重的锤子敲打铁砧,那儿童显然不能从事这种劳动。如果我们把脑力劳动描绘成科学家在一项困难的研究项目中使用精密的仪器,那儿童显然也不能在这方面作出任何贡献。也许,我们可以想到一个立法者正在制定最好的法律,那就是:儿童从来也不可能替代成人。
因此,儿童与成人社会基本上是不相干的。对于成人在自然之上所建立的那个人为世界来说,儿童是一个陌生人。在儿童诞生的那个社会中,他是一个超社会的人,不能使他自己适应于社会。他既不能参与它的社会劳动,也不能参与它的社会组织,甚至可以说,他是这种既定的秩序的破坏者。儿童是一个不合群的人,因为他一直打扰成人,在他自己的家中,他是一个混乱的根源。儿童天生具有好动的特性,使他对成人环境产生不适应,但他生来就不会放弃这种特性。
于是,成人拼命压抑儿童。成人教导儿童不要干扰或烦恼他们,直到儿童被驯服为止。就像一些违反社会法律的成人被关在监狱里一样,儿童也被送进托儿所或学校中。成人驱逐儿童到流放地去,直到他能平静地生活在成人世界中。只有到那时,儿童才可能被接纳进社会。但是,他首先必须像一个被剥夺了公民权的犯人一样服从成人。对于成人社会来说,儿童甚至是一件没有价值的东西。所以,最重要的是,成人是儿童的主人和君主;儿童必须永远无条件地服从成人的命令。
儿童一无所有地来到了他的家庭。对儿童来说,成人像上帝一样伟大和强有力,儿童必须从他那里获得生活的必需品。成人是儿童的创造者、统治者、监护者和惩罚执行者。从来也没有一人像儿童依赖成人一样完全地和绝对地依靠另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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