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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两非” 承诺书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篇一:禁止“两非” 承诺书

  禁止“两非” 承诺书

  甲方: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男 、女 住址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确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领取《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自愿三个月一次到乡(镇)指定的妇检点参加妇检服务,外出务工人员,每三个月寄回一次妇检服务证明,出现一次不按时参加妇检服务的,按照《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

  2、持证妊娠14周以上的,不得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终止妊娠的除外:(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害健康的],出现终止妊娠的按照《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不再安排生育;

  3、婴儿出生后死亡的,及时向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主动配合乡(镇)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死亡原因,婴儿死亡后未报告的,经司法机关调查核实属溺婴的,按照国家法律追究责任,并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4、婴儿出生后被父母遗弃或送养的、父母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二、甲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发放《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派人每月到持证对象家中了解孕情;

  2、对到乡(镇)计生服务站作孕检的,实行全免费;

  3、对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每月发给5元保健费至子女14周岁;

  5、对签定本承诺书的计生户优先落实”三结合”帮扶物资和帮扶项目。

  三、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字盖章)

  乙方: 、 (签字)

  年 月 日

篇二:单位禁止“两非”承诺书

  禁止“两非”承诺书

  承诺单位(个人):

  我(单位)向兴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郑重承诺: 严格执行《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活动;不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活动;及时报告人口出生、死亡、死胎、终止妊娠行为;不违反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承诺单位(个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上报人领小组。

篇三:两非承诺书

  常太镇卫生院禁止“两非”承诺书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及市政府关于禁止“两非”的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城厢区卫生系统全面开展禁止“两非”工作,并制定如下责任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执证上岗,实行逐人逐项据实登记,严格执行孕检双人签字负责。

  二、不非法开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我区施行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定点在市妇幼保健院施行,应严格查验孕妇身份证和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留存相关材料,并做好登记;对确因医学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或严重危及孕妇健的),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实施手术,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严格终止妊娠药品的规范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核对制度,实行专柜专账处方管理,定期清查账目,凭妇产科医生处方发放,并在妇产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防药物外流。

  四、不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假结扎、假上环证明,未经区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做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未经乡(镇)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施行取环手术。

  五、按照莆城人口?2x11?49号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实名制登记和信息“一月一报”制度,全面规范使用出生、B超实名制软件。

  六、请社会各界对我们的承诺进行监督。如违反本承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单 位: 承诺人: (签字) 二○一一年 月 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承诺书

  (超声岗位人员)

  一、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从事B超行为;

  二、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使用B超对孕妇进行检查,按照要求逐人逐项据实登记,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一人检查一人监督,两人签字,共同负责严格自律。

  三、对妊娠妇女进行超声诊断和其他定期孕期保健检查,由接诊医师开具B超超声检查单,方可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不得透漏或暗示胎儿性别。否则,一律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四、对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需索要提供的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局出具的《因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证明》,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方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检查时必须有两名及以上执业人员在场,并在医学检查报告上签字。

  五、严格执行孕妇B超检查实名制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运行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系统。

  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愿意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单位存档一份,个人保留一份,同时报区卫生局备案一份)

  单 位: 承诺人: (签字)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承诺书

  (助产岗位人员)

  一、杜绝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等违法行为;

  二、建立孕妇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审批制度、婴儿出生死亡报告

  三、全面规范运行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系统。制度;

  四、在为妊娠14周以上(含14周)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孕妇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之前,查验孕妇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属医学需要的'应出具合法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诊断结果)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终止政策内妊娠通知书》,并留存复印件备查;特殊情况下,涉及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需要紧急采取终止妊娠手术的,术后24小时内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并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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