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负债不仅是企业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还具有公司治理功能。债权治理作为公司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能够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中,一直偏好于股权融资,而对于债权融资比例较低,因此,也往往忽视对债权治理的研究和实践。本文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现状,指出债权治理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失效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强化我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应的对策。
关键词:
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应
一、我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现状
1、我国债权治理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现状。从总体上来讲,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和法律政策环境都不利于债权治理。中国的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是一种“软约束”关系,我国的银行商业化进程尚未完成。银行作为企业债务的主要提供者,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并没有完全的独立性i常常受到政府的干预。我国现有的政策法制也不利于债权治理,一是我国破产退出机制不完善,相机控制失灵。二是从主银行角度来讲说,尽管我国从1996年就开始了主银行制度试点工作,但由于《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禁止国有银行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削弱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监督控制作用。银行一没动力,二没权力,所以对公司的监控力度不强。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并不适合债权治理效应的发挥,不能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债权治理功能发挥作用。
2、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应现状分析。债权治理的相机控制机制理论认为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无力偿还债务本息时,由于破产机制的作用,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就由股东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债权人对企业及其经营者实施控制。然而,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并非如此,许多上市公司连续几年亏损,但是却都仍然停留在股市,没有实施破产倒闭机制。事实上,当企业出现自不抵债时,并没有依法进入破产清算,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也并没有从股东转移给债权人。因此,我国上市公司中相机治理机制是失灵,没有发挥应有的债权治理效应。
二、我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应失灵的原因
1、债权主体缺乏独立的金融人格,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未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关系。在我国,由于债券市场的发育不成熟,企业债务融资的渠道大多来自于银行,因此银行在我国是最主要的债权人。然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并不具备独立的金融人格,银行有时并不能自由地选择债务人。然而债权人拥有独立的金融人格是债权治理有效发挥的必要前提,国有商业银行不具备此条件,是造成债权治理功能弱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2、企业债券市场发育不完善。在我国上市公司债务结构中,债务融资大多数以银行融资为主,很少有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之所以发展不成熟,归其原因还是由于我国相应制度不完善、市场发展不成熟、发行债券的门槛较高,以致企业债券融资的成本高于股票融资的成本,加大了债券融资的风险,投资者自然不会对债券融资产生兴趣。因此,在企业债权结构中,债券融资的比例就比较小,债权治理效应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3、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破产机制和相机控制失灵。根据负债的激励约束机制,债权人凭借其对企业的债权,对企业应该具有监督约束的权利和当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时直接参与治理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的实现需要以法律作保障才能实现。根据相机控制理论,企业一旦破产,剩余控制权就会由股东转移给债权人,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然而,在我国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归其原因还是法律的不健全和政府往往越俎代庖地干涉。另外,我国法律规定银行是不能持有公司股份,从而限制了债权人直接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而像日德等发达国家,银行既是企业债权人,又是企业股东,银行可以通过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参与企业的内部治理,从而保障自身的利益。
4、企业与债权人关系定位不紧密,现有主银行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作为企业负债融资的主要渠道,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中最主要的债权人,但是银行一般都只注重于给企业融资,很少对企业的财务问题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也缺乏对企业的监督。我国银企关系制度设计的主要着眼点是防范金融风险,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司治理。另外,在我国,由于法律的限制,银行是不能持有公司股份的,只能从外部进行监督,银行很难参与到公司的治理当中。因此,虽然我国已经实施主银行制度多年,但是实际上主银行与企业联系并不紧密,现行主银行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实质性的作用,它重点强调主银行对上市公司的金融服务,忽视了最重要的一条,即银行对企业的监督制约机制,这种重服务轻监控的做法并不是主银行制度的本质所在。
三、强化我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应的对策
1、打造国有商业银行独立的金融人格,强化债权治理效应。在我国,银行之所以不能对企业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归根到底还是由于银行企业之间产权的不明晰。银行没有完全独立的经营自主权,贷款一旦收不回,政府往往会以行政命令其注销,以至银行没有心思去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银行经营者也会以政府的责任加以推脱自身经营不善的责任,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这种虚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当前我国债权治理效应弱化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必须逐步降低银企产权的同质化程度,改变企业和银行产权结构单一的现状,通过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改革,逐步降低银企产权的同质性程度,从而逐步加强银行对企业的约束。
2、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完善债权结构,建立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由于之间的产权同质性问题,使银行对企业的约束大大减弱,但是,如果企业发行债券,所面对的是广大的债券投资者,这种债务对企业来说是必须要归还的,否则企业经营者就会面临巨大的社会、法律、经济压力,因此发行企业债券形成的.是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企业是一种“硬约束”。
从目前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债券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加之债券融资所形成的“硬约束”,有利于企业债权治理效应的发挥。因此,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完善企业债权结构,形成更具约束力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强化我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规范和完善主银行制度,加强银行对企业的联系与监督。主银行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为了服务于企业,更重要的是对企业进行监督,保障国家资产的利益。而现行主银行制度重服务轻监督,没有真正地履行主银行制度应有的义务。因此,应加强主银行对企业的监督,不要一味地只管给企业融资,而忽视了对企业的监督。同时,作为主银行应该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主动帮助企业分析潜在的财务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法,为企业提供咨询与服务,同企业交流有关信息。当企业面临财务困难的时候,给以大力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4、建立有效的法律偿债保障机制。建立有效的事前法律保障机制。债务融资对于企业具有明显得激励约束效应,而激励约束机制的有效发挥,是建立在有效的偿债保障机制上。所以,首先要建立有效的事前偿债保障机制。事前保障机制包括负债企业对债务责任的自动履行机制、债权人的信用和配给机制、限制债务期限和债务资金用途、债务工具流动性和可转换性、抵押担保等。建立有效的事后法律保障机制。事前保障机制主要是着重于防范性,而事后保障机制主要是当企业出现偿债危机时,必须从法律上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比如完善结算、破产清算和重组等相关方面法律体系,更好的建立有效的事后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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