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风险是指审计师对含有重要错误的财务报表表示不恰当审计意见的风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审计风险评估的论文,欢迎大家的阅读。
摘要:
本文结合我办几年来的审计实践,以风险基础审计理论为依据,从实证的角度对环境审计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的水平分别进行了评价。对现行的投资体制、财政体制、资金拨付体制、项目管理体制、地方利益驱动和法制观念进行了研究论证,表明环境审计具有较高的固有风险;农业农村工作的现状,普遍对经济活动和资金运行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控制风险处于较高水平;受审计人员专业知识缺陷和审计成本效益的影响,项目总体状况和经济社会效益难以评价,有些检查风险不易控制;由此得出环境审计具有高风险的结论。接下来从审计技术和质量控制的角度,对降低环境审计风险的艰巨性进行了简单阐述。最后介绍了我办实施环境审计中加强项目管理、探索有效的审计技术与方法、依法审计规避风险、切实发挥国家审计的权威性和威慑力的一些做法,以此降低环境审计风险,提高环境审计质量。
关键词:
环境;审计;风险;评估;对策
近三年,京津冀特派办审计的环境保护项目主要包括:天然林保护工程、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和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程。在每次执行审计任务前,审计人员都对审计风险作了充分的考虑和评估,在审计任务完成后,又对如何认识和防范环境审计风险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和总结。现将审计人员的所得形成文字,与大家共同探讨。
本文讨论的环境审计指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审计和审计调查,审计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审计客体是与环境保护资金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对象是与环境保护资金拨付、管理、使用和效益相关的经济活动。
一、环境审计风险的分类
本文对环境审计风险的分类以风险基础审计理论为依据,将审计风险分为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
二、环境审计风险水平的实证研究
1、环境审计具有较高的固有风险。
(1)现行投资体制下,环境保护项目名目繁多且内容雷同,增加了项目单位挪用、串用,甚至虚报项目冒领资金的风险。从实际情况看,搞了多年的首都周围绿化工程主要涉及植树造林;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则以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沙漠化和治理三化草地为主,治理措施包括栽植生态林和经济林、封山育林等林业项目;防沙治沙工程也包括植树种草,退耕还林和水利配套工程;除此之外,还有专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如此一来,项目内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容易给同时承担几个项目的单位造成挪用、串用资金的时机,而且在应付某一专项审计时,项目单位指鹿为马,容易蒙混过关,虚报完成工程量问题大量存在。更为严重的是,此种情况容易造成项目单位虚假重复立项,骗取资金。
如在审计某县2000年度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程资金时,发现该县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在一无计划二无资金的情况下,提前组织实施2000年度京津风沙源区治理工程中的退耕还林任务,不仅挪用2000年度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程种苗费补助资金63.12万元,还造成国家对退耕农户的补助政策无法兑现,致使个别村组发生退耕农户毁苗复耕的严重后果。
(2)现行财政体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地方配套资金难以到位,加大实现项目社会效益的风险。以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为例,中央财政要求项目省、市、县在预算中安排专项配套资金。但生态治理工程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国家要求地方给予配套,造成了资金投入由实施工程地区承担,但受益范围却大大超出当地辖区。由于地方政府往往比中央政府更直接地承受着本地区经济发展、解决就业和谋求居民福利最大化的巨大压力,从而迫使地方政府必须更多关注本辖区经济的发展和短期经济目标的实现,对与实现长期经济发展目标有关的公共支出项目,缺乏投资的积极性,项目效益难以达到设计要求。造成有些地区虽然有财力但不愿配套,有关部门检查时临时拆借安排一下,检查结束后资金原路返还;有些地区没有能力配套,却置当地政府的信用于度外,搞虚假配套争取项目,追求政绩。审计发现,有的`县以虚开工程支出发票形式“落实”配套资金,有的县用其他环境治理项目为生态治理工程配套,有的县则用以前年度工程结余资金搞配套,结余资金循环使用,手法各异。
(3)现行资金拨付体制下,环节繁杂,加大资金管理风险。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国库集中统一支付制度正在构建当中,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工程项目单位还有待时日,现多采用层层拨付的方式,由上级财政拨付下一级财政,或由上级主管部门拨付下一级主管部门,拨付环节的增多引发资金管理风险。如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专项资金从源头到项目实施单位,要经过中央、省、市、县、乡(镇)、村六个层次,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中林业部门划拨的资金也要经过国家林业局、省、市、县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等四个层次。审计经常发现上一个资金拨付层次挪用或滞留专项资金,影响工程进度等问题。
(4)现行项目管理体制下,计委管理缺位与越位并存,难以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转。由于环境保护项目涉及许多专业领域,造成项目管理部门过多,形成管理责任难以落实的风险和资金管理缺位的风险。以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为例,按《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各地由计委牵头的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生态办)对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而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又作为项目的专业主管部门。在审计调查的6个县中,发现有5个县都将生态办作为当地计委的一个临时部门,由于生态办在组织上不独立,在行政级别上低于其他专业主管部门,而且缺乏技术监督能力,不具备全方位管理项目的权威和力度。还发现,有些县按业务主管部门切块使用专项资金,具体工程由业务部门承担,生态办的工程管理职能形同虚设。同时,计委监督资金既不符合公共财政资金的管理要求,也不具备管理的能力,造成资金管理职能缺位,各主管部门挪用、借支项目资金弥补经费开支的现象屡有发生。在审计调查的5个县中,有4个县存在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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