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项目处理中存在的难点
(1)工程设计工作不够完善。由于丹江口大坝加高工程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工程设计工作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这就容易造成变更项目的增加。在前期设计工作中要尽量完善,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尽量避免漏洞,以免出现大量的变更项目。
(2)对合同个别条款约定各方理解有歧义。虽然在加高工程上,尽量采用了现行通用的合同范本,但在个别条款上还是存在着理解上的歧义。例如,在大坝加高工程主体施工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了“承包人在进行大坝加高混凝土施工前对原坝体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范围涵盖大坝几乎所有部位,并具体明确了检查内容和裂缝处理措施。但在计量与支付条款中明确规定“裂缝处理按裂缝各自分类并按长度米计量”,“单价中应包含裂缝处理所需的脚手架、安全护栏、全部材料、各施工工序等全部费用”,但未提及检查工作是否包含在裂缝处理单价中等。承包人认为计量与支付中未明确说明包含检查费用,特别在招标时谁也未预计到有这么多的检查工作,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要求对坝顶、廊道及上游面的裂缝检查应按合同外项目计量,因此要求坝顶、廊道、迎水面的裂缝检查工作按合同外项目处理。监理及发包人则认为技术条款上既然有规定,就应该包含在相应单价中,造成目前在对该重大变更的项目清单认定上,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3)承包人提供的变更计价依据不充分。承包人对部分变更项目报价很高,套用定额时尽量用消耗量较大的定额子目计价。在协商交流中会极力描述该变更项目的特殊性、复杂性等,但所提供的施工资料描述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却不能支撑其定额子目的选取,或根本就没有经过认可的较为详细的资料记录,导致在审核时无法认定其施工上的特殊性,各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如老坝体裂缝处理中很多钻孔项目的单价测算。其次是有些项目无定额可套,承包人申报单价很高,但没有提供有效的经监理、发包人确认的现场实际消耗量签证单,在审核过程中无法采信,若参照类似定额消耗量等意见,承包人也不同意,难以达成一致。
(4)各方思想认识难以统一。承包人与监理、发包人的建设管理目标不完全一致,导致思想不统一。在变更处理上,承包人以提供产品和服务获取最大利益为主要目标,监理以所监管和审批的事项不违反规章制度和合同条款为主要目标,发包人除了具有监理的目标外,还要兼顾投资控制等,并以最终顺利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为目标。因此,在变更处理具体商谈中,承包人可能某些项目无论量价都是就高不就低,甚至可能虚高。而监理和发包人在计量和计价上坚持按原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签证资料执行,这样每个变更项目都要经过多轮商谈,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变更处理的工作效率较低,周期较长,有些项目不得不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按照监理审核意见进行暂结算。
(5)各方人员变动。丹江口大坝加高工程的施工期长,从2005年开工到2013年底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各方人员都有变动,尤其承包人是施工企业,内部人员变动更大,很多熟悉当时施工现场情况的人员调离现场,从客观上对变更处理产生了一定影响。变更索赔处理流程中的某个环节因各种原因进展缓慢,会影响到整个变更索赔的处理进度。
2变更索赔处理
(1)制订变更索赔处理管理办法,从制度上规定变更索赔项目处理流程。通过制订、修订、颁发《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变更及索赔处理办法》,对合同变更及索赔的范围、原则、各方责任、处理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责任划分,理顺了变更索赔处理流程。变更项目处理采取一次性报量和价,听取承包人意见后各自独立行使审核认定的权利。流程的规定主要为了:一是减少程序环节,提高效率;二是避免与承包人就某个问题反复协商不能达成一致而影响批复工作,造成变更项目处理久拖不决;三是按照施工合同对可判定的部分及时认定批复并办理结算,可以及时提供变更项目主要的资金,用于解决承包人流动资金的困难,而对于分歧的部分留下一点尾巴,适时再做处理。变更项目的量、价实际上是紧密相联的,发包人内部审核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既要各负其责,又要紧密配合。只有弄清楚某个清单项目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该清单项目的价才能够审得准确、完整、依据充分,与定额之间的差别才能一目了然,给出合理的解释。否则,审价的只能对着清单套定额,定额的适用性就会引起双方争议,从而影响变更处理效率。同时,量价一并申报,在审查审批过程中各方能直观了解该变更项目总体费用是多少,并且项目审查时清单之间有了一定的可调节余地,不至于为了某个单价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影响整个变更的处理。
(2)注重优化设计,降低施工难度,节省工程费用。鼓励进行有利于工程质量和进度、有利于工程安全可靠运行、有利于工程形象和后期持续发展的优化设计,建设时给予合理投入,以达到降低施工难度、节省工程费用的目的。
(3)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确看待和解决各方存在的争议。为加强和推动变更索赔项目处理工作,专门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变更索赔小组,不定期召开变更索赔处理专题会议,对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处理方法。在平时的工作中,需要相关工作人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及时疏通变更及价差处理工作中的思想顾虑。
①合同经济工作的处理责任重大。合同管理相关部门、人员谨慎处理合同变更,坚持讲原则、讲依据的工作态度是值得肯定的,是站在发包人投资管理和控制责任的立场上考虑的。从具体工作人员的角度看,还存在某些顾虑,思想上有了顾虑,以致在少数情况下对上级口头指令有时不能完全贯彻执行和落实,在具体工作上难免放不开手脚,这就需要及时了解情况并打消顾虑。
②具体工作中,生搬硬套合同条款、法律法规来解决错综复杂的变更项目并不是讲原则的体现,关键是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合情合理地运用。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在意思表达和理解上明显发生分歧时,变更处理的具体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不能生搬合同条款和规章制度不放而导致变更处理工作停滞不前,各方都应该多换位思考,包括从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建设大局等多方位多角度看待问题,以便抓住问题的关键,找出解决问题的核心,达成一致意见。
(2)正确分析和对待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对承包人提出的要求要正确分析和对待。面对不同的情况,要采取不同的措施,该坚持的原则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不能一味迁就。变更处理中无论项目大小,不能因承包人的`要求就放宽政策,降低标准。也不能完全不理会承包人的要求,应正确对待承包人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认识到其困难的产生,除自身因素外,工程的特点也确实造成了其人、机、物料的高消耗和低工作效率等,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同清单外的工作量可以认可的应该认可,合理计价。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发包人建设管理的水平、树立现场管理的权威,同时也提高了承包人提高施工质量和加快施工进度的积极性。
(3)适时修订合同中影响工程建设和变更处理的条款。从总的原则上讲,合同既然由合同双方协商签订,对双方来说都应该是公平的。如果某一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认为某些条款对自己不利,就要求进行修改,原则上讲是违背合同订立初衷的。但对于重大变更项目,在运用原合同条款不能完全涵盖或者与建设实际不相符时,可考虑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修改原合同条款,使合同条款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合理、求实的原则。合同条款和规章制度实际上都是为管好工程建设制订的,当某些条款或制度制约着工程正常建设时,就应该考虑修改条款或灵活处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
(4)对较复杂、争议较大的变更索赔项目,聘请中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咨询,保证变更索赔项目的处理合理、公正、公平。
3结语
丹江口大坝加高工程具有技术上的复杂性、协调上的多面性、施工中的不可预见性等不同于新建工程的特点,加之当前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等因素,合同管理繁琐、复杂,尤其是合同变更工作处理工作问题尤为突出,解决起来难度很大。在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构建参建各方的和谐关系,实事求是、重点突破,有力地促进工程各项建设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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