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是农业发展的必然,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健康发展又有赖于建立良好的相适应的投融资机制。我们认为,应从下面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建立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投融资机制。
一、转变管理职能,健全基础功能,全面支持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
我国现行体制下的农业财政投入主要是国家预算安排的直接和间接用于农业的投入。财政农业投入,一是农业投入的基本部分和中坚力量;二是近年由政府牵头、财政监督、部门配合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这部分投入目前已形成“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合助、滚动开发”的营运机制。提高财政投入对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促进作用,应在现有投入基础上实施优化组合,主要措施是提高开发投入的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投入含量和强化国家预算支出的眼务功能。
①农业综合开发已基本确立了农业的产业发展模式,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可用公开招标、绩效分析、竟争立项的方式决定。对综合治理难度大,进展慢的地区,综合开发投入应兼顾治理项目和产业化项目,使其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②强化预算农业支出对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服务功能,是财政推进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基本任务和基本要求。第一,“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要结合农业科技成果项目实行重点投入。按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编制预算政策,建立健全与之相应的执行制度;第二,强化农业科技支出和事业费支出对成果产业化项目的服务功能。一是统筹安排农业支出,支出项目化,实行成果项目为基准的“一揽子”管理。二是强化农业事业费的产业化服务功能。以项目管理为基础实行年度计划与项目管理相结合,农口工作与项目挂钩,视挂钩与否和实施情况为条件经费拨款。三是实行项目投入股份化、农口部门投入项目工作量可实行折金入股,收益分享,建立滚动投入机制。
二、拓宽筹资渠道,完善调控功能,建立稳定的'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投入机制
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将主要依靠政府的传统投入,转变为按成果产业项目多层次、资金多渠道、投入多主体的产业农业体系和有市场融资力的经营型农业。据农业部有关调查显示,我国的农业利润率已从1978年的5%提高到了90年代初的60%,而工商业平均为10%和15%,表明农业产业的融资能力已客观形成。财政应转变理财观念,变财政单一投入为以财政为先导的融资性复合投入,通过财政资金的科学运作调控其他投入,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机制。目前农业投入主要来自财政、银行、农户(家庭开发经营支出)。据《中国统计年鉴》资料计算,近十年在财政、银行、农户的农业总投入中,财政平均占17%,银行平均占61%,农户占22%,三者总投入平均增长20。6%,其中财政占7%,银行占76%,农户占17%。农业投资现状表明:财政投入量小,较稳定;银行投入量大,较不稳定;农户投入居中。以财政投入稳定银行和农户投入的措施是:
①根据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投入方式的转变,实现财政投入向基础投入的归位。财政投入应注重外部效益显着的基础项目,为银行和农户投入创造条件。
②银行以农业贷款贴息工作为重点,以财政补贴、担保、专款支持、信贷优惠、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引导集体和农户采用集资、股份合作、联营等集约投入方式。
③根据成果产业化项目采取股份制方式,组建以财政牵头,国家、法人、公众参股的农业科技企业,使农业科技项目的市场融资功能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转变投入观念,确立引导功能,建立农业高科技的风险投入机制
1。建立农业高科技产业风险投资机制的必要性
(1)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巨大风险性的迫切要求。
①时滞风险。据国内外经验证明,农业科技只有渗透至其他生产资源中才能真正成为有实际意义的创新。从一个农业科技成果到创造出产品往需几年、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
②自然风险。众所周知,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因此有些农业高科技成果能否带来预期收益还很难说。
③市场风险。一个农业科技成果能否最终实现其自身效益,取决于农业科技成果市场化中各环节各阶段各要素的协调配合、健康发展。
④制度风险。政策不完善,缺乏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都使农业科技产业化的风险成本大大提高。
⑤社会风险。主要是由成果开发者能力的有限性及成果的需求方——农户的文化素质差异性造成的。
(2)资金投入短缺已成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①从资金需求来看,国外基础研究、开发应用研究(中试)与工业化生产所需要的投资大致为1∶10∶100,而我国当前仅为1∶0。7∶10。(林风林等,1996)众多科技成果由于缺乏急需资金不得不束之高阁,据统计,1996年促进农业发展的技术合同数为2.83万项,成交金额为27。05亿元,与1995年相比,成交金额净增5。95亿元,但仅为总额的9.01%。另外,我国成果转化率也只有10%—15%,专利技术实施率仅有10%左右,实现产业化的只有约5%。
②从资金的供给看,一方面,资金投入的绝对总量不足。90年代以来,我国全社会研究与开发经费(R&D)增长较快,从1993—1998年,我国R&D投入分别为169亿元,222亿元,286亿元,327亿元,509.2亿元,551。1亿元,平均增长24.6%,仅相当于主要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25,韩国的1/3强,同期相比基本上与印度投入水平持平。同时,据统计,1998年国家财政科技拨款额达466.5亿元,科技拨款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为4/3%,与上年基本持平。由此可见,财政主导投入格局,在政府财力紧张的情况下长此下去恐怕难以为继,急待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相对投入量偏低。我国R&D与GNP的份额一直徘徊在0。7%左右,1994、1996年竟降至0.5%,已低于1988年前的水平,1998年也只有0。69%,离中央提出的“2000年全社会研究与开发经费(R&D)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1。5%”,还有相当距离,成果开发和资本运用也存在“两张皮”现象。这些都说明了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融资体系,有赖于健康有效的市场化科技资金投入机制的形成。
(3)风险投资在农业高科技成果产业化
中有着巨大的生命力。总体看来,我国风险投资还太过零星破碎,力度规模也太小太弱。但从风险投资自身的特点和其他国家的成功实践来看是有着巨大发展前景的:
①风险投资的本质在收益不确定性,能获得高资本效益的回报,从而也有现实的可行性;
②风险投资参与技术开发、产品设计、中试、生产、销售,提供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有利于降低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成本;
③国际经验证明风险投资对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和繁荣有极其重要支撑作用。
2、加快建立农业高科技农业风险投资机制的对策
(1)面向市场,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农业高科技风险投资机制。一是由各级政府牵头成立农业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对农业高科技项目提供风险资金支持,并对风险资本市场示范引导扶持;二是积极鼓励各金融机构、全国大中型企业及农业科研单位出资组建股份制农业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此类公司应逐步成为主流投资形式和主流组织形式。三是创立和发展公开上市流通的农业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采取公募、私募或中外合资等形式,分散筹资风险和寻求收益最大化。四是组织农业高科技风险投资咨询管理机构,在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承诺制等)下,为国内外投资者进行评估项目的筛选、推荐、评估风险、市场分析、投资回收,并可受投资者委托对项目营运管理。五是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逐步建立二板市场或企业股权及基金上市交易柜台市场,拓宽发展渠道。六是适当放宽农业高技术企业和风险投资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2)健全激励农业高科技风险投资的动力机制,完善农业高科技风险投入保障体系。一是在国家农业发展计划中详细规划,建立国家农业风险投资管理机构,负责风险投资具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二是补充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政策法规,使农业科技风险投资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三是当前应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金融管理机构制定《农业高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条例》,保障风险投资主体的正当合法利益,在试行积累试验后,再着手制定《风险投资法》。四是财税政策中应增加农业高科技产业发展专项拨款,部分税收减免,风险损失补偿,贷款贴息和专项奖励,另外,应鼓励民间和商业金融机构进入农业高科技产业的风险投资项目。五是完善审计、信息咨询体系的建设。使风险投资处于社会和投资主体严密监督下,同时加强全国农业技术市场体系的联网建设,完善农业科技数据库。
(3)优化农业高科技风险资金的投入机制,确保投资的保值增值。一是规范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对农业高科技风险投资项目应进行严格的评审筛选,严格投资代款和投资决策,加强评估监督,保证投资的顺利回收。二是明确界定各利益主体的产权关系,明确各投资主体的风险责任个人承担制,农业高科技投资项目的业主负责制。三是加强对农业技术市场信息系统的网络化、规模化管理,使农业高科技成果能自由转让、买卖、科技入股等。四是农业部应尽快出台风险投资市场技术经纪人制度,严格实施咨询管理的行业规范和业务考核,实行农业科技市场的合理有序流动。五是健全风险投资资金的运行体系。对政府投入的风险资本,应关注市场发生的机会收益信号,而不以计划或行政意志运行,对于社会风险资本加强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决策和信息分析,实现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4)建立农业高科技风险资金的风险规避机制,保证投资的安全增值。一是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构内在风险防范机制。在投资前,注重市场调查;在投资分析评估时,应深入实地考察,全面评价该项目阶段性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确保信贷资金按时收回。二是提高投资风险化解能力。首先可由政府出资成立国家信用担保机构,为农业高科技项目的风险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其次可由政府、大中型企业、科研单位出资成立农业高科技风险补偿基金;再次可多方投资形成贷款组合,调整分化资本结构,投资项目组合上实行水平式管理,把某些风险投资的风险分摊转嫁;最后开拓风险投资的保险项目,在合适条件下可由保险机构直接投资或为风险投资项目实行联合保险。三是强化对风险投资监督管理。风险投资应注重全过程管理,定期以检查报告的形式反馈和上报。同时应帮助建立投资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投资主体利益能真正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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