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保证经营的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自觉承担法律法规规定食品经营者的所有义务,并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严格执行食品经营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做到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不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超范围经营食品,不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坚持亮证亮照经营,按时参加年检验照;
三、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进货查验制度,建立真实可靠的食品进(销)货台帐记录并保留二年以上,主动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索证索票,保证所经营的食品有合法的供货主体和合格的质量报告书;
四、坚决杜绝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五、严格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保证每年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业;
六、严格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七、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作下架退市处理,及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积极协助监督管理部门追溯源头;
八、坚持诚信经营,不做虚假食品广告宣传,主动调解食品经营消费纠纷;
九、认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 全知识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监测检验工作;
十、自觉服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管理,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经营活动中,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造成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自愿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向受害者作价值10倍的先行赔付,并主动消除社会影响;
十二、已经知晓国家对食品安全的严格管理制度,经营活动中,因制假、售假和虚假食品广告宣传等行为,被群众举报和监督管理部门查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自愿接受法律、法规的处罚。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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