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环境法的立法目的而言,有“一元论”、“二元论”以及“多元论”等众多主张和观点。
持“一元论”者认为环境法的目的仅以保障人体健康为唯一目的。这种观点在后来已不适应现代生态社会环境、思想发展等方面的需要,因而被抛弃。
“二元论”者认为环境法一方面应当注重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保护,另一方面应当促进经济发展。这样的观点均表达了美好的愿望,看似和谐统一。然而,在实践中却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比如生态保护与经济增长的优先次序问题,再比如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对立时如何进行价值选择的问题等等。当经济发展优先于生态保护时,必然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盲目追求短期、一时的经济增长,使环境保护丧失地位,让位于经济发展,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国家目前经济正处于上升期,一切以发展为要,作为经济竞争中的“理性人”,人们势必会一切向“钱”看,而忽视了环境保护。而环境保护优先于经济发展可能看似合理,因为环境保护在如今无疑是重要的,而经济发展次于环境保护看似没有必要,但实际上是强调作为经济法的一部分,环境法应当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然而,环境保护优先于经济发展的观点实际是过于理想化的乌托邦。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对于经济发展期待无比迫切,这不可能孕育出一个能够保障环境永恒优先于经济的良好环境。很大程度上,环境优先于经济发展的期待仅仅是一种的美好愿望,非放之实际而皆准。
“多元论”的支持者主张可持续发展,一方面需要协调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要保障代际公平,在保障自己生存资源的条件下不侵犯后代子孙的利益。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法的具体目的分为五个方面: 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三是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四是保障人体健康,五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这五项目标,有的学者认为这五项属于一个目的中的各个不同角度,它们之间既互相联系,又互相补充,没有必要区分主次; 有些则将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公害以及合理利用资源这三项视为环境法的任务,将保障健康、促进发展这两项理解为目的; 此外,还有一些主张应当将其分为最终目的、基本目的、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具体目的,而这五项则各自对应其中之一。
另外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保护环境应当是环境法的唯一目的。这一观点也存在过于理想化导致希望与实际现状背离的问题。
而从国外的立法来看,美国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案》将环境立法的目标定为: 首先,宣扬国家政策,以促进生产力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其次,努力防止或减少对自然与生物圈的伤害并保护人类健康与福祉; 再次,充分了解生态系统与自然资源对于国家的重要意义; 最后,建立环保质量委员会。日本的《环境基本法》规定的目的包括普及环保理念、明确各个主体,包括国家、法人和公民的义务、规定并推进环保政策、确保代际公平、造福人类。法国《环境法典》将环境立法的目的规定为: “对国家共同财富的妥善保护、开发利用、修缮恢复及良好关系到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既可以满足当代人们对身体健康及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危害未来的社会发展和人们的需求,既有助于促进国家持续发展。”德国《环境法典》草案规定立法目的是“一、生物圈的生存能力和效率; 二、其他自然资源的可利用能力。环境保护的措施是为了人类的健康和健全。”国外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多集中于: 保护国民健康、维护生活环境、代际公平、明确公民和政府责任与义务。不难看出,国外《环境法》或者将环境保护、公民健康等理念立于独占地位,或者即便出现了经济发展的字眼,也更重视和强调环境生态保护。比较国外立法和我国的几种学说,以“二元论”为核心的立法目的是确定的。生态环境保护优先无疑是一种国际潮流。我国旧《环境法》将立法目的表述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存在的问题是: 这确定了环境法的目的首先在于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其次才是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实践中,昆明滇池污染、松花江污染等一系列的负面消息表明《环境法》并未成为环境和资源的有利保障。“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表述成为了部分政府、企业牺牲环境而谋求利益的借口,这也导致执法人员一旦遇到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冲突的情况时,更容易倾向于经济发展优先。此外,在旧《环境法》中也没有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没有体现代内公平、代际公平、种际公平、权利公平的理念。
然而,所幸的是,新《环境法》规定: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主要有三种模式: 只追求经济增长而忽略化境、积极保护环境的零增长方式、可持续发展。无论是认为经济发展优先还是支持“零增长的环境优先论”,都是以片面、孤立的眼光看待经济与环境的关系。我们所面临的并非一道选择题,即选择发展经济还是保护环境,而是经济发展带给已经饱和了的环境资源的压力与环境问题对未来发展的严重制约这二者的突出矛盾。要正确处理环境问题与资源发展的关系,必须做到“可持续发展”,包括生态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三者互相影响、互相制约。如今“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的一个发展战略,这可能看似是一种政治口号,但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首先由挪威首位女首相布伦特兰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提出。这已经成为一种国际理念和潮流。“可持续”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进行了平衡。“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经被引入了我国的环境法。在实践过程中的法律实践者,包括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和执法者,都应当注意到这一重大改观,既要防止再以经济社会发展为借口破坏环境的问题,充分考虑到环境资源承载力,不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谋求经济的发展,又要注意到在环境法立法目的中,环境优先并非一枝独秀、绝对优先。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思路和基础上,以保护公民健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要,才是环境法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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