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民事证据法当中,将诚信原则看成是“帝王”原则,由此可以看出其适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本文在对确立诚信原则必要性进行阐述的基础上,重点就诚信在民事证据法中的具体适用和功能意义进行研究,以期对诚信原则在民事案件中关于证据的适用等问题进行不断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 民事证据法诚信原则基本原则
诚信是为人之本,为官之道,为商之基,同时诚信也是建立一个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虽然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诚信原则也是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缺少法治的传统,直到近代才将诚信原则规定于民法之中,并使之成为民法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节奏变快,但是规范与制度并没有及时跟上发展的步伐,以至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欺诈、假冒伪劣等不诚信现象的频繁出现,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的秩序,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次从司法角度解释了诚信原则。此规定的实施,将会有效制约民事诉讼领域的不良行为,促进诉讼公正,从而为司法公正提供有力保障。笔者深刻认识到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重要性,就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诚信原则的特象性
(一)诚信原则的法律规范的道德性表现
诚信原则的原始意识形态表现为道德范围内的善。市场经济的发展赋予诚信原则成为法律约束,诚信原则让道德向法律渗透,在经济交易过程中社会伦理观念逐步升级,使之成了一种法律原则。因此,诚信原则成为一项法律原则,也是经济发展所必然产生的要求。
(二)诚信原则的一般性表象
诚信原则在通则中形成了一般性的条款,但是其定义有不确定性。就内涵而言,诚信原则常常以模糊的公平为内容进行一定规则;就外延而言,诚信原则适用在所有可以适用的具体个案,但个案中的适用性并不具有预测性。基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立法方逐渐认识到立法难以覆盖所有社会关系,同时也认识到人为因素对法律的发展和补充必不可少。诚信原则在法系中,因诚信原则的不确定性,在如何适用的具体问题上成为了立法方不能预测的表述,需要司法单位针对具体情形进行考虑,这样问题就演变成了司法政策的选择问题。
(三)诚信原则的动态性表象
诚信原则的动态性表现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般道德的依据,在特定时期的特定行为的标准。在市场经济发展时期,道德的标准也随之发生变化,人们对道德的定义,认识也随着科技的发展而表现出不一现象,在当今“转型”发展的浪潮下,诚信原则的动态性,使得以定型方式立法成了难题,社会百态的变动的道德评判标准,让适用诚信原则呈现动态发展。
二、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一)诚信原则在国外的发展
国外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在罗马法中,诚信契约在商品经济中表现为一般性要求。相比严正契约,当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当事人而言,诚信契约规定了义务,但同时也更希望当事人具备善意和诚信的状态。在罗马法中,诚信契约中的诚信要求是补充条款,诚信诉讼对商品经济所起作用是要求的公平。之后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中的诚信原则。现代意义上真正体现诚信原则的是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与法、德不同之处在于,瑞士民法较为广泛地使用了诚信原则。该法第2条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这项规定对于诚信原则的确立起到了标志性的作用。在随之的近百年中,新制定的法典,一般都采用了诚信原则,并将之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时代的变迁过程中,法典也随之变迁,但诚信原则在法典中的体现并未弱化,反之人们意识形态中已经对诚信原则有了重要的认识,并在实际生活中得到了体现。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在国际上的私法領域,尤其是合同法领域呈现出一体化的趋势。诚信原则作为发源于契约法领域的一项一般条款顺应时代发展成为有关国际条约的惯例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7条规定:“(一)各方当事人均须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而行为(二)当事人不得排除或限制此项义务”诚信原则作为一般性条款,可以同时在司法领域和公法领域适用。法律学者拉邦德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一如其在私法领域,可以支配公法之领域。苟无诚实与善意,立宪制度也难实行”。诚信原则作为人类生活规范,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人类的社会理想。在公法的适用中,应当慎重考虑诚信原则。
(二)诚信原则在国内的发展
我国民法中规定诚信原则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该法第3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但是诚信原则在立法方式上与法系国家民法体现了两个方面的不同,其一,为了维持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要求提出等价有偿原则,另立公平,可将诚信原则在规定上具体化,权利不得滥用和法律补充原则;其二,为法官处理复杂问题留下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余地,可以适当保留形式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的国家,诚信原则已经成为大陆法系民法中唯一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制定的几十年问,我国制定了一批民商事法律,在民商事法中,民法通则关于诚信原则的表述成了定式,例如,《民法通则》第4条的诚信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拍卖法、证券法等同样都有具体的体现。甚至有个另规定形式意义上的诚信原则外,在体现现实意义的诚信原则需要用具体规定的形式进行补充。在某些尚未现实体现诚信原则的法律中,诚实信用原则也有一些文字描述,例如我国在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中夫妻之间忠实的义务的规定和在离婚过程中过失方的过错赔偿制度等规定也可充实体现诚信原则在日常婚姻和家庭关系适用;近期某影视明星的离婚案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群众会婚姻忠实度的关注度的高涨,对诚信原则已经深入人民群众的心里,在人民心里诚信在婚姻内所占的比重也日益增加;《商标法》第41条有关撤销不当商标的相关制度里面也有描述表现为诚信原则的具体适用。众观诸多法律,以合同法对诚信原则的规定最有丰富和具体。
在民法通则分布后,有关的具体法律制定前期,我国法律实践中也有直接适用诚信原则的实例。据相关统计,在合同法分布前适用诚信原则有14则判例。除合同纠纷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前,法院还用诚实信息原则判决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案件。商标管理相关部门曾经以诚信原则撤销中国深圳一家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的部分恶意抢注的商标案例。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在宣传上也应当加大力度,让人民群众在公众视野面前看到诚信原则的好例,让不法者在诚信原则面前心觉惭愧,在做法上让诚信原则有更加丰富的实践。
(三)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信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系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进行,但原始表现的形式是当事人的真实。真实,广泛指当事人及诉讼关系相关人在民事诉讼法上应当描述的真实的义务。学理上,诚信原则对当事人,法院及其它诉讼参与者均有相应的要求。
诚信原则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具体要求表现为必须禁止滥用诉讼的权利。面对恶意或故意拖延诉讼的常见问题,或都参与者在没预测前提下提出诉讼请求、同时产生的诉讼突袭,有可能出现恶意轻率地提出异议等问题。禁止前后矛盾,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其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前后不一致,当事人变更期诉讼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遭到不公平的待遇,此时规定对前后矛盾的行为应当禁止。
对执法相关单位的要求。一方面,突袭裁判的限制,规定要求法官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和处分权。另一方面,秘密心证的禁止,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应当详细说明判决的现实实证。最后,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对相关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妥当进行,监督限制行为人的行为,保障司法公正,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和作为应当通过法律责任进行保障,责任的认定主要有相应诉讼无效、诉讼失权以及辅以一定处罚措施。
民事诉讼的过程常见诚信原则,在诉讼的方方面面,贯穿的诚信原则已经具备了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条件。
三、诚信原则引入的建议
诚信原则的立法确立。希望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证据法中起到一定的统领全局的作用。建议在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法》的总则中完善诚信原则的地位,并明文确立规定。另外需要正视的,基于诚信原则的道德性,诚信原则地民事诉讼法可作用范围包括当事人及其它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其中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关系之一,也是适用诚信原则的基本范围。虽然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在适用于当事人之间与适用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存在一定争议。但是随着法律的发展,诚信原则将逐步深入各层,最终实现诚信原則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全面渗透。
关于诚信原则的价值问题,应在公正、效率的民事诉讼价值与司法价值之间取得。诚信原则与公正、效率的诉讼与司法价值之间各有分工,公正与效率价值可以指引民事诉讼制度与司法制度的运行,对审判改革与司法改革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诚信原则的立足点在于实现用于公正、效率作为价值准则所不能及于或难于所及的问题上,有力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诚信原则较之其它原则有着广泛的范围领域,并可以实现更大的作为。在面对实现的问题中,虽然发生冲突的机率高,但是熊掌与渔不能兼得,一旦冲突发生,诚信原则的优先权应当排前。
地位原则关系。诚信原则的价值是否得到注意要看其与法律价值原则及其它基本原则三者之间的关系,只有重视问题,才能更好发挥自身功能和实现自身价值。诚信原则具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特性,依符着法律社会化的内与外的要求,法官自由裁量权适用于诚信原则,对确定边界案件有一定帮助,对规范法律具体化、规范化,对立法与司法的矛盾与不衔接都能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
四、结语
当下以诚信原则在民法具体实现中发挥有效作用为目标,并维持民事诉讼秩序的良好状态,最高法应以维护司法和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为立足点对相关问题适时作出司法解释。在保障诚信原则落实的有效性问题上,民事诉讼证据法应当规定因违反原则而产生的一系列危害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完善违反诚信原则的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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