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要实现经济又好又快的增长,就要求我们必须在保持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的使用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我国目前正处于快速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时期,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势必带来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长。在能源、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严峻现实面前,发展低碳经济是必然之选,但发展低碳经济又不能以牺牲经济发展速度为代价,我们应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努力实现低碳排放与经济发展的双赢。当前,为了防止全球变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欧盟国家已经启动实施碳排放交易机制,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也都决定在未来几年内建立和实施本国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并将此作为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核心举措。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保护环境和促进世界和谐发展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我国政府应抓紧调研国外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效控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一、我国碳交易定价机制运行的现状
我国是 CDM 一级市场的主要供应商之一。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网站数据,截至 2012 年 5 月 4 日,全球有4165个CDM项目共获得 927,829,927 吨 CERs签发。其中我国已有 788 个 CDM 项目共获得 552,968,041 吨 CERs 签发,排在所有东道国的首位,占东道国 CDM 项目签发总量的 59、67%。
可以看出,作为 CDM 碳交易市场的卖方,中国的获准签发量在全球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的碳市场增长迅速,在中国经济发展高能源消耗强度的背景下,碳减排潜力巨大。中国已然成为世界 CERs 的最大供应国,在 CDM 方面的贡献为发达国家履行其第一期承诺的减排义务大大降低了成本。
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碳市场发展及趋势报告,2008年以前,CDM 市场的成交量和成交额均呈稳步提升趋势,CER价格也不断上涨,欧洲市场交易价格维持在 15—20 欧元 /吨,而我国企业的 CER 售价仅为 8—12 欧元 / 吨,远远低于欧洲市场交易价格。
而 2008 年之后,受金融危机影响,CDM 市场也进入萧条期。据 2011 年南非德班举行的气候大会消息显示,碳市场交易价格出现大幅度回落,其中 CDM 项目价格甚至出现了“腰斩”,跌至 6 欧元/吨的历史低点,我国碳市场相关企业的利润更是被大幅侵蚀。
近些年来,我国积极构建完善碳金融交易平台,相继在北京、天津、上海、杭州等地设立了 10 家碳金融交易所,这些交易所在当前仍处于萌芽阶段。我国主要的碳金融交易主要通过 CDM 机制,依托欧美国家的交易平台,在交易方式、价格、程序和手续等方面均需要遵守其制定的规则,对于外国机构设定的较低的碳交易价格也缺乏谈判的能力。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根据 CDM 机制的设计,我国企业在碳交易市场中处于卖方地位,而国内参与 CDM 机制的企业由于缺乏全球碳市场的供求信息及相关交易价格,导致其不能掌握交易价格的控制权,只能接受买方提出的价格。此外,碳市场的相关交易政策主要由欧美的交易所制定,其较差的稳定性和国际环境的变化都会给我企业带来较大的风险。
二、我国碳交易定价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成为了市场上最大的 CER 供应国,但碳交易的定价权则完全掌握在欧美的手中。具体来说,我国碳交易定价机制存在如下问题:
(一)我国碳交易的价格谈判能力弱
首先,我国的 CDM 项目主要都是“双边项目”,这些项目一般都是由中介商搭桥,买卖双方进行共同项目开发,卖方不用承担风险及各项开发费用,而一旦项目出现问题致使其减排量没能得到签发,项目卖方也不用承担损失,这就造成了我国碳交易卖方的“低风险”,进而产生了其“低利润”和议价能力的缺失。
其次,当前主要的碳交易市场在国外,相关标准也有国外来制定。我国的碳市场供应和“来料加工”相似,碳产品在被外国买家购买后,经过审批、注册、签发,包装成 CER 产品之后,就可以用较高的溢价在交易所出售。例如,2009 年 6月,中国卖给欧洲买家的核证减排量现货价格为 11 欧元/吨左右,而同样的欧盟配额 2014 年 12 月到期的期货价格高达 19 欧元/吨。
再次,碳减排价格、付款条件及范围,成本收益的核实、相关法律等减排量认证工作非常复杂且相关文件都用英文表述,国内碳供应商的相关负责人一般缺乏能力申请 CDM 项目的能力。
此外,我国碳交易专业服务机构还需要进一步发展。CDM项目的审批及 CER 签发过程非常复杂,一般都需要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而国内恰恰在这方面服务的发展有所欠缺,对碳金融中介服务公司的资质和行为规范缺少明文引导及规范。
(二)我国CDM项目的交易成本较高
与普通的项目相比,CDM 项目经历的审批程序极为复杂,这直接造成大多数 CDM 项目呈现出开发周期长、项目险大,提升了 CDM 项目的交易成本。
造成 CDM 项目交易成本
居高不下的主要风险因素可归结于以下几点:(1)项目建设、交付及融资风险。项目能否建设完成并投产、能不能产生预期的收益率直接关系到 CDM 项目的申请能否成功。(2)项目监测、核实风险。
在项目正常运转的阶段,一般会面临着监测及碳减排量核实的风险,关系到项目是否能批复及顺利融资。由于 CDM 项目一般要经历三道审批程序,需要国内审批、EB 注册、DOE 核证签发之后,还要通过认证才能获得核证减排单位。根据以前的历史经验,碳减排技术的发展并不稳定,相关国家的政策意图也会经常变化,这无疑对以“双边项目”为主的我国 CDM 市场发展造成极大的风险。
(三)我国碳交易平台呈地方割据的态势
近些年来,我国的北京、天津、上海、武汉、杭州等地纷纷成立了碳排放权交易所,其中正式挂牌的交易所就接近 10家,北京、天津和上海的交易所以初具规模。此外,还有近 10家交易机构则积极筹划设立碳排放权交易所,交易平台呈现地方割据态势。由于我国还不要求强制性减排,未出台强制性减排法规,所以大多数交易所挂牌的项目并不多,成交量也极小,地区分割更是使得统一的碳交易平台难以推出,致使碳期货交易的价格功能大大受损。
碳排放权交易应该有一定的规模和要求,这样才能刺激交易。市场规模越小,固定成本就越难以被分摊,碳排放权交易的内在驱动力就越弱。此外,众多的交易所功能雷同、职能重叠,造成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对碳交易平台其进行整顿重组则又会对社会资源造成“二次浪费”。
碳交易平台与一些需要充分竞争的行业是不同的,市场的分割和各自为政会影响碳交易系统整体的管理混乱,加大了监管和控制的难度,增加了风险因素并提升了潜在风险,而相对集中有序的交易平台的建设则一方面有助于发挥交易平台的规模经济,另一方面有助于降低政府监管的难度,保障碳交易参与者的基本权利。从战略的角度看,我国应该建立发展有一定规模、监管严明、行为有序的交易所,这对提升我国在国际碳交易中的定价权极为重要。应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碳交易市场建设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掌握碳交易定价的话语权。
三、完善我国碳交易定价机制的战略设想
期货市场是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近似于完全竞争市场,有效的碳金融期货市场能够科学合理的发现碳排放权的未来价格,以引导资源在现期的合理配置。由此,构建完善有效的碳金融期货交易所是深化我国碳金融市场,谋求国际碳交易定价权的重要途径。
当前,我国的碳金融市场才刚刚起步,成熟的碳金融期货市场建设也不是立刻就能建立起来的,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所以我们提出分阶段的完善碳金融定价机制的战略设想。
1、短期来讲,我们要进一步利用 CDM 合作机制,建设有效的CER 国内交易市场。首先,要加强规范碳交易行为的制度建设。国家发改委在 2010 年出台了《自愿减排交易规则》,制定了规范即将开展的自愿减排交易的规则和制度。此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CDM 项目的管理措施,制定 CER 的场外交易准则,优化 CDM 项目运作程序;其次,要加快市场建设。
要充分挖掘我国 CDM 项目的发展空间,鼓励引导国内企业采用减排交易,为 CER 搭建场外交易平台并发展做市商制度;最后,积极鼓励国内金融机构进行碳金融创新,发展如碳排放抵押权、碳资产质押授信等等,大力支持碳金融中介机构的发展。
2、 中期而言,我国应搭建集中的CER交易平台,建设完善 CER 期货交易市场。首先要加强市场机制的建设。一是要出台法律法规,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通过设立总量减排指标来确定排放权的可交易性和稀缺性,提供碳排放交易的保护机制。二是树立碳交易市场的制度框架,核定、登记企业减排数据,惩罚过度排放企业,奖励减排企业;其次,要健全碳期货交易所的体制。一是要构建统一的碳金融平台,集中上海、北京、天津碳金融交易所的优势。二是要完善期货合约的交易方式、运行机制、风险管理、结算方式等方面的体制建设;三是要鼓励技术进步,推进期货交易所结算成本的降低,促进对风险的实施监控;最后,是要完善碳金融市场的监督机制。未来中国碳期货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将面对更多的变革和不确定性因素,特别是碳市场是一个制度安排的产物,不仅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国际气候谈判走向的影响。为此,一是要完善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市场稳定运行;二是要明确发改委、证监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综合监管能力。
3、长期来说,我们应建立 CER 期货和其它的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在 CER 期货交易的基础上,开发以 CER 为基础的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逐步完善市场套利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推动市场逐步走向成熟,以有效应对后京都时代全球碳市场面临的不确定性。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中长期的碳减排目标。统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并逐步完善支撑碳交易的相关制度,如碳预算制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核查制度等;其次,我们要规范碳金融期权合约的交易。CER 期权合约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规避价格波动的风险,还可以保留当价格有利变动时,从中获利的权利。因此,在 CER 期货合约的基础上,开展 CER 期权交易,一是要完善交易所在期权合约运行机制、交易方式、结算方式、风险管理方式等方面的体制建设,规范场内交易市场的发展。二是引导和培育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更加灵活,能够有效满足市场参与者的各类需求;再次,我们加强碳金融的套利交易制度建设。在互换交易中,一种碳资产被另一种碳资产替换,根据比较优势,企业可以在两种资产的价差中获利。如,现货和期货合约之间进行互换,或在两个到期日不同的期货合约之间进行互换。此外,由于在 EU ETS 的第二交易期,CER和 EUA 都可以用于履约,在 EUA 和 CER 之间也可以进行互换交易。最后,我们要积极推进我国碳金融交易体系与国际市场的对接。由于欧美碳市场交易体系不尽相同,碳交易所的规则也不尽相同,中国应积极探索国内碳市场与国际碳市场的对接,从而进一步增强在全球碳市场上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1]曹静、走低碳发展之路:中国碳税政策的设计及 C G E模型分析[J]、金融研究,2009(12)[2]钟劲松、我国发展碳交易市场策略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7)
本文来源:https://www.010zaixian.com/shiyongwen/1557519.htm